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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与89个国家和地区签税收协定 避双重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0日 09:57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李立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5月16日召开的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上介绍,截至2007年4月,我国已经与89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订了税收协定,与香港、澳门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现有82个协定和两个安排已经生效执行,这为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税收法律框架。”王力说。

  王力在此次由商务部、中国贸促会等单位主办的研讨会上,专门作了“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的发言。

  税收协定谈判对象逐渐转到亚非拉国家

  税收协定是维护国家税收迁移和企业对外投资利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王力说,近年来,为更好地促进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在税收方面进行了调整,即在继续与欧美等发达国家进行谈判的同时,谈判对象逐渐转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并进一步完善了税收管辖权划分标准和要求,进一步保障了在境外投资活动中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

  “在具体协定条款安排上,注重了最大限度争取我国企业在缔约国投资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他举了以下例子:

  比如,在纳税条款中,明确我国企业不在缔约国设立常设机构,就不负纳税义务;在非歧视性条款中,强调我国企业向缔约国投资,可以享受与该国居民企业相同甚至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在消除重复征税条款中,对国内税法规定的抵免政策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王力说,我国将继续积极推进税收协定的谈判工作。他提示企业,如果认为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企业可以向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启动双边机制协商解决问题。

  “近年来,这一渠道已经成功解决了多起我国企业在境外遇到的涉税纠纷。”王力说。

  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正在制定当中

  如何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王力谈到了一些税收支持重点:

  一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制度。今年3月,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明确,对我国企业直接获得的股息等可以纳入税收抵免的范围,这种在原来税法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又进入间接抵免的做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境外投资方式和领域。目前,有关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正在积极制定当中,同时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等政策也在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国家还考虑进一步完善企业对外投资运输设备的

出口退税的政策。

  二是,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服务,包括制定并实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畅通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宣传渠道、建立有效的境外投资企业涉税问题和信息反馈机制等。

  三是,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国家将根据现行境外所得政策方面的要求,结合境外所得发生的特点,制定境外所得税收操作办法,明确管理责任,有效规范各级税务机关对对外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的行为。同时,加强对户籍管理,通过专门的申报管理规定,促进企业境外投资规范化程度的提升。

  税收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应规范

  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进出口税方面。

  王力表示,在所得税方面,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国家实施了境外所得即征所得税的政策,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一系列的政策问题予以了明确,规范了企业从事境外投资的所得税环境。

  比如,在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的确认方面,允许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在企业境外已纳税款处理方面,允许企业就境外所得缴纳国内所得税时,按照适当的方式予以抵扣;在企业境外所获减免税方面,允许企业按税收协定的规定,视同在境外已纳税款进行抵免。还有,在境外投资风险方面,对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较大损失的,允许企业申请享受减征和免征一年所得税的政策等等。

  “这些措施都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鼓励和支持。”王力强调。

  除所得税方面,在进出口税方面,国家对企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修理修配、对外投资的货物,给予免征

增值税、退税等政策。

  相关的税收政策信息服务,包括国外税收制度的信息服务,王力说,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府网站上都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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