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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特醇香烟危害小欺骗消费者 美烟企面临诉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1:59 法制日报

  本报驻华盛顿记者 赵广俊

  9月25日,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维恩斯滕作出裁决,授予个人诉烟草公司的案件集体诉讼地位,如果这一裁决得到陪审团的支持,

  被指控在过去30多年时间里以“特醇香烟”误导几千万吸烟者的烟草公司将面临向受
害人赔偿最高2000亿美元的处罚。美国吸烟者认为这一裁决“意义重大”。

  原告指烟草商误导消费者

  这桩被授予集体诉讼地位的个人诉讼案是2004年向法庭提出的。在这桩诉讼案中,原告指控“万宝路”牌香烟制造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和其最大竞争对手———雷诺兹烟草公司以及其他烟草生产厂家为了促销“特醇香烟”,把其说成比普通香烟“危害小”,而他们内部文件却称其早就知晓所谓“特醇香烟”的危害性同普通香烟的危害性没有什么区别。原告认为,烟草生产厂家为了推销香烟采取了欺骗吸烟者的做法,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法院应该责成烟草公司对吸“特醇香烟”者作出赔偿。

  原告律师哈乌斯菲尔德称,在过去30年的时间里,除了品尝和其他因素外,约有90%以上的吸烟者出于健康的原因购买“特醇香烟”。他说,这桩集体诉讼案是历史上原告最多的一桩诉讼案,凡是购买过这些厂家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生产的包装上印着“特醇香烟”的人都可能成为此案的原告,他估计全美大约有6000万人。一旦陪审团作出法官所希望的裁决结果,那么那些出于健康原因购买“特醇香烟”的人,就有可能获得每包香烟5折或者8折的退款,根据这个计算公式,烟草公司要赔偿吸烟者1200亿至2000亿美元。

  烟草公司一致反对裁决

  维恩斯滕法官的裁决公布后,立即招致了烟草行业的强烈不满。各个厂家纷纷表示他们不会接受这一裁决,将要向上级法院上诉。阿尔特里亚美国烟草集团公司发言人称,维恩斯滕的裁决将会推迟其公司期待已久的公司改组和公司资产重组的计划。阿尔特里亚公司将公司不能如期改组的责任完全推给了法官。

  雷诺兹烟草公司的律师格罗斯曼则明确地表明了该公司的态度,称“我们坚决地反对这项裁决”,并称“法律不会支持这一集体诉讼的裁定”。

  烟草公司的律师们认为,维恩斯滕的裁决是建立在瑕疵数据基础上的,没有逐一对吸烟者原告进行调查,因此他们购买“特醇香烟”的真正动机是很难确定的。

  烟草公司坚持法官不应将个人诉讼转为集体诉讼,他们认为,各公司应负责个人对本公司的起诉,因为每一个原告都有与其他人不同的情况。昔日的竞争对手,终于在法官裁决后站在了一起。

  维恩斯滕法官9月25日再度作出授予个人诉讼为集体诉讼的裁决已经赢得了个人原告的支持。他在公布裁决书时称集体诉讼是必要的,他说,“因为没有任何的个人有能力单独对烟草公司进行起诉”。维恩斯滕法官已决定于2007年1月22日开庭审理这一集体诉讼案件,届时陪审团将会作出一个什么样的决定将是公众和烟草业关注的重要问题。

  经济处罚与否意见不一

  对烟草公司的欺骗行为要不要进行经济上的处罚,法律界一直有着不同的意见。

  维恩斯滕法官早在2002年审理一桩烟草公司诉讼案件时就首次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对烟草公司进行集体诉讼的裁决,但是这一裁决于2005年被美国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撤销,原因是维恩斯滕允许原告寻找烟草受害人的做法超越了法律界限。

  今年7月,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作出偏袒烟草公司的裁定,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该法院曾推翻了一法官对烟草公司作出的向烟民赔偿1450亿美元的裁定。该最高法院称,这个对烟草公司的处罚超出了合理的法律界限。

  今年8月,华盛顿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凯斯林法官在受理美国司法部的一桩诉讼案件中称美国烟草公司在吸烟危害健康的问题上欺骗了吸烟者,但她没有对烟草公司作出经济惩罚的裁决。

  本报华盛顿9月25日电

  小辞典

  集体诉讼 起源于十二、十三世纪的英国,后于1966年正式纳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当时,美国的集体诉讼还主要应用于消费品民事责任类案件中。

  “集体诉讼”是由一或两位原告(也称“首席原告”)代表众多受害者提出起诉,首席原告和被代表的数目众多的原告在诉由上必须相同、在利益上必须一致。诉讼过程中,只有首席原告代表所有其他(匿名的)原告参加,包括与律师交涉、进行和解谈判、搜取证据、为开庭做准备等。一旦达成和解或得到法院的判决,所有参诉成员(甚至包括未参诉的受害者)都不可再以同样事由对被告方提出起诉。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3条规则,只有在以下四条件均满足时主管法官才可将一个多人诉讼案定为“集体诉讼”。

  (一)集体成员众多。上诉方律师必须证明,受损人数多到无法进行“共同诉讼”的程度。

  (二)各成员诉由应相同:要么有同样的法律问题,要么有同样的侵权事实。

  (三)首席原告的指控应该与其他成员的指控一致,两方的利益也必须一致,以保证首席原告真能代理其他成员参诉、谈判等。

  (四)首席原告必须确能代理其他集体诉讼成员参诉。一方面,这要求前者与后者无利害冲突;另一方面,这要求所推荐的首席原告真正能为其他成员的利益去努力,也就是尽管首席原告可能有能力代理所有成员,但他也必须有足够多的时间与精力为整个诉讼集体去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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