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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财长保尔森提交声明力促IMF扩大汇率监管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08:1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美财长保尔森提交声明力促IMF扩大汇率监管权

美国财长保尔森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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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周良

  在坚定推动增加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投票权的同时,美国也在不失时机地谋划他们真正想要的东西。美国财长保尔森上周末向IMF提交声明,建议扩大后者的汇率监管权,以更好监控那些“估值不合理的”货币。对此,中国和日本两国央行首脑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这样的建议无助于解决全球贸易失衡。

  保尔森:IMF须转变基本职能

  “仅仅改革IMF的监管架构还不够,”在上周日提交给IMF管理委员会的一份声明中,保尔森表示,“我们还必须提高基金会的效率,这就要求加强作为基金组织最基本职责的汇率监管职能。”

  保尔森称,IMF应该就“具体某个国家实行的可接受的汇率政策”作出定义。

  业内人士指出,借力IMF推动中国加快

汇率改革并非什么新“招数”,在保尔森的前任斯诺时期美国人就已经用过,现在保尔森只不过是进一步“发扬”了斯诺的这一做法。

  包括斯诺和美国财政部副部长亚当斯等人此前一直向IMF施压,要求后者在全球汇率制度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其中就包括压制

人民币升值

  对于保尔森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予以了驳斥。周小川在新加坡指出,只基于汇率体制而无视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的IMF汇率监管机制,无助于维护金融稳定。

  日本央行总裁福井俊彦也向IMF管理委员会指出,加强IMF的汇率监管角色可能“导致(该组织)过于狭隘地集中于特定问题或是特定国家”,进而向市场发出“错误的信号”。

  中国汇率体制从未违规

  保尔森还呼吁,IMF应该“马上”修订实施30年之久的1977年监管决定,后者首次就“可接受汇率政策”作出了定义。

  保尔森建议,应授权IMF来考虑“一国汇率政策在全球背景下的协调性”,同时调查哪些是“估值不合理的货币”。

  除此之外,美国还在试图降低IMF对特定国家的汇率操纵采取措施的门槛。按照目前IMF的相关规定,IMF要认定一国操纵汇率并采取相应惩罚措施,需要有非常严格的前提条件,并且要有充分的动机证明。

  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美国的新提议有些“无事生非”。他表示,美国一直将其居高不下的贸易赤字归咎于亚洲,并据此压迫亚洲货币升值,其中,中、日、韩等东北亚国家面临的升值压力较大。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的汇率体系完全符合IMF现有汇率监管框架的有关规定。在每年的所谓“第四条款磋商”中,IMF从未对中国的汇率制度安排提出异议,也证明了目前

人民币汇率是符合IMF协定的。

  无助解决贸易失衡

  有外汇分析师指出,保尔森提出上述建议,是为了让美国在汇率问题上对亚洲国家有更大的影响力。

  但许多国内专家都认为,汇率并非是解决贸易问题的法宝,因此,美国不可能指望通过压迫亚洲货币升值来削减巨大的贸易赤字。

  “全球失衡的问题不能光靠汇率管理来解决。”日本央行总裁福井俊彦上周也正告IMF。

  梅新育则指出,美国提出扩大IMF的汇率监管职能,对于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实际用处,只会增加无谓的争执。“多数东亚国家现在基本都用不着IMF的贷款,既然无求于你,那拿什么作为交换去干涉人家的汇率政策呢?”

  别让IMF不务正业

  “对IMF来说,这样的建议有些不务正业,本来只是一个为各国提供紧急救援的国际最终贷款人,凭什么来决定某个国家的汇率政策呢?”谈到保尔森的最新提议,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这样表示。

  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也直言不讳地对IMF管理委员会指出,如果采纳美国财长保尔森的建议让IMF施行“命令式的”汇率监管,可能导致该组织“偏离”其本职。

  诚然,IMF在历史上一度发挥着维护成员国之间汇率稳定的主要作用,那是在上世纪40年代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当成员国国际收支出现“根本性失衡”时,IMF将与其协商调整汇率平价以及提供流动性援助等事宜。按照设计者的初衷,IMF应该是一种国际贷款联盟,当成员国出现金融危机时,IMF动用资金予以援助。

  但是上世纪60、70年代以后,IMF的资金储备大幅下降,其干预与调节国际货币汇率的能力也随之下降,不能再有效地发挥稳定国际金融秩序的功能。

  此后,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形成的牙买加体系下,IMF的主要任务转变为经济监督与条件性贷款,不再承担维护固定汇率制的义务。当成员国发生金融危机时,IMF承担起“救火队员”的职责;在国际债权人与债务人谈判时,IMF充当“调解人”的角色。

  不过,为避免重蹈上世纪30年代各国竞相贬值而引发世界经济危机的覆辙,1977年订立的一项IMF规则也赋予了该组织监督国际汇率制度的职权。

  按照上述规则,IMF有权监督指导其成员的汇率政策,但应该尊重、关注会员方内的国情及社会和政治政策。IMF对成员国的审查监督每年进行(俗称第四条款磋商),重点是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汇率政策)。在实际监督中,IMF在汇率水平问题上态度灵活,更多地尊重东道国的意见,并不强加于人。甚至在危机前后,IMF对汇率水平是否恰当多与东道国充分协商。

  由此看来,保尔森提出的要加强IMF汇率监管职能乃至赋予该组织更大权限惩罚那些“汇率操纵”国家的建议,显然偏离了IMF规则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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