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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难受穷也难:澳大利亚如何调节收入差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8:23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高培勇

  前不久,在澳大利亚出席一个以中国经济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一些定居在那里的中国同行同笔者聊得最多的一个话题,是国内的日子如何好过,国内的钱如何好挣。这令人诧异:难道在澳大利亚的日子就不那么好过?钱就不那么好挣吗?一位同行回答:在澳大利亚,致富难,受穷也难。这句话引起了在场许多人的共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澳大利亚有一套相对比较完备的收入分配制度。

  澳大利亚人的收入差距不大,这在世界上是出了名的。以2004年的家庭每周可支配收入(税后收入)为例,低收入家庭为300澳元,较上年增长9%;中等收入家庭为492澳元,较上年增长7%;高收入家庭为1027澳元,较上年增长3%。高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只有3倍多。而且,从高低收入家庭收入增幅的显著差异上还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正在呈现缩小的趋势。这样的收入分配格局,同澳大利亚长期实行的收入分配制度直接相关。概括起来说,澳大利亚的收入分配制度主要由收入援助、最低工资和个人所得税三项组成。其中,收入援助和最低工资制度旨在“济贫”——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则旨在“劫富”——在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同时,也为庞大的收入援助开支筹资。

  与其他典型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

澳大利亚收入援助制度的基本目标在于消除贫困,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而非均衡居民在不同年龄阶段的收入水平。收入援助的项目五花八门,各有各的政策意图。比如,有旨在为抚养子女的家庭提供帮助的所谓“家庭援助”,有为那些因父母全职工作或学习而将子女托付给第三方看护的家庭提供补助的所谓“子女看护津贴”,有向承担看护残疾人、儿童义务的人员提供的所谓“看护人员津贴”,有专为老年人发放的所谓“老龄补贴”,有为失业者设计的所谓“失业津贴”,有对因生理残疾或智力障碍而无法工作或每周工作时间少于30小时的居民发放的所谓“残疾人员补贴”,等等。目前,有近80%的家庭享受收入援助,而且收入援助注意向包括老人、残疾人、失业者、单身父母、战后老兵等特定群体倾斜。

  澳大利亚的最低工资制度早在1903年便开始实施了。现在,联邦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75澳元。在不低于联邦政府设定的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州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州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及其实施,要考虑行业、职务、年龄等因素,以分别制定适用于不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要检查、监管标准的实施情况,接受雇员投诉,对违反标准的雇主给予处罚。由于有比较严密的制度保障,最低工资制度在澳大利亚能够有效运行。

  

个人所得税是澳大利亚的第一大税种。这其中当然有增加税收收入方面的考虑,但更重要的着眼点是以其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来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澳大利亚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所有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三个类别,分别缴纳所得税。个人所得与资本利得适用同一套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体税收来源;经营收入适用30%的统一税率,通常抵扣额较高。个人所得的起征点和适用的累进税率不固定,政府往往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纳税人所得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根据最新修订的《所得税法案》,目前个人所得的起征点为6000澳元,适用的税率档次依收入水平的不同而有不小的差异。年收入在6000—21600澳元之间,适用15%的税率;依次累进,95000澳元以上的收入则适用47%的最高税率。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差距,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探索。像澳大利亚这样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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