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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7项法规保采暖改革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 09:29 人民网-市场报
转入市场经济后的波兰,为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采暖热耗,抓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保证大规模采暖改造的顺利进行。 波兰7项法规保采暖改革 □ 刘义宗 上个世纪90年代经济转型之前,波兰的建筑节能工作远落后于西方。房屋建筑为混凝土砌块,热损失大,采暖及生活热水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约为发达国家的2倍左右。供热采暖按建筑面积收费,当时能源价格较低,采暖收费也较少,其差额全由国家财政部补贴。 完善法律保改革 转入市场经济后,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采暖热耗,波兰政府抓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并逐步完善,使采暖计量收费工作有章可循。至今为止,波兰在这方面颁布的法规就有7项之多。 如1991年7月1日颁布的建筑法规,要求在每栋新建和改建建筑的每个散热器上安设恒温阀。 1992年建筑部提出法规,规定对加装恒温阀进行补贴。 1995年4月1日建筑部颁布规定,要求在所有新建和改建的建筑中分别安设热表。 1997年12月5日颁布新能源法,规定建立能源管理部门,任务为颁发经营许可证,控制能源价格,还规定热效率不高的锅炉可以关闭。要求至1999年9月末,所有建筑均应安设热表。 1999年1月1日起波兰放开能源价格,能源市场价格立即平均上涨13%以上,使能源供应部门避免亏损,收支得以平衡,1999年1月14日,波兰又公布关于支持建筑热工及供热系统现代化的新法律,对投资、银行贷款、偿付等问题作出规定。 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愈益完善的政策法规,波兰的采暖计量收费工作才得以顺利推进。 具体措施保实施 在改革具体实施方面,波兰政府明确提出建筑热工与供热现代化方案。不仅对部分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而且对供热系统的热源、热网和热用户也同时进行技术改造,对热网的改造,包括应用高效保温管道、水力平衡及温度补偿设备;对热用户的改造,包括对室内采暖系统加装计量仪表及室温调控设备。 与此同时,还对分散锅炉房进行技术改造,与集中供热管网相联接,并从燃煤改为燃气。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行的现代化改造规模十分宏大,主要由热力公司负责。 对建筑物及室内采暖系统改造,主要的方法是加装散热器恒温阀使其适合计量收费。建筑节能改造后,效益十分明显:改造前供热量的80%至85%用于采暖,15%至20%用于生活热水;改造后用于采暖的热量低于65%,用于生活热水的热量高于35%。改造前人均收入的25%用于交纳物业管理费(包括煤气、水电、采暖、热水、垃圾清扫及房租等),其中采暖、热水费用占到所交费用的70%;节能改造后,采暖和热水费用降低至所交费用的47%。 随着对建筑物及室内采暖系统的改造,热计量服务公司也开始进入波兰,各热用户应缴热费由专门的能源服务公司负责计算,服务公司的劳动报酬由热力公司提供。1999年1月起波兰设立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热价进行协调。各地热价是根据上年供热(包括产热及分配)的实际成本确定。对于不同城市,供热成本不同热价也有所不同。其中华沙由于供热成本较低,热价也较为便宜。 金融配套一起动 在大规模的建筑节能改造中,自然少不了财政金融部门协调一致的行动。 波兰法律规定,关于建筑热工和供热系统现代化的投资,回收期不得超过7年,其改造方案及计划、预算通过审计后,节能改造费用中的20%由房产主支付,其余80%由管理国家建筑基金的BGK银行贷款。改造好的项目,在7年的回收期内,房产主只要偿付贷款(及利息)的75%,其余25%由BGK银行从国家建筑基金中支付。他们就是这样,动用了国家基金调动房产主投资于建筑节能的积极性,解决改造资金的来源问题。 那么国家这笔基金从哪里来?原来能源价格低,国家要调拨大笔资金作为能源补贴,之后能源价格放开随行就市,国家的补贴资金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改造。此项工作并不是由国家建筑部(现称住房与城市发展署)一家独办的事情,而是由内政部、财政部与商业银行一起联手支持,共同运作,从而使此项现代化改造工作进展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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