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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规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9:18 中国财经报

  记者 刘海凌 报道

  日前,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的管理规定”已经正式出台。此规定将从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是指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其未到期而提前收回的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再次转贷给省级财政部门的活动,其作为还款周期长、利息低的一种贷款资金一直受到诸多关注。此次规定就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再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

  对于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财政部制定了一套标准程序。

  各省财政部门作为提前还款资金的借款人和管理部门,负责直接办理或者组织资金转贷、债务偿还、风险防范等有关工作,对下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拟借用提前还贷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提出借用申请并提交《还款承诺函》。

  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对借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获得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相关材料,在180天内办理完成再转贷协议签署、提款等相关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已批准借用的资金。同期产生的承诺费用由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承担。中国进出口银行自财政部批准借用申请之日起满60日后,对再转贷项目未提款部分按2.5%计收承诺费。

  同时,规定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对再转贷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用于再转贷协议规定的用途。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以项目为核算主体,建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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