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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汇率的界定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17:53 潇湘晨报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规定,IMF执行董事会于1977年4月29日通过了一项旨在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的决议。该决议规定了三项原则:第一项,基金成员国有义务避免操纵汇率、操纵国际货币体系、阻碍其他成员国对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者不公平地取得优于其他成员国的竞争地位;第二项,如果外汇市场的紊乱情势构成对成员国货币汇率的短期干扰,为消除这种紊乱的情势,相关成员国必要时,应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第三项,此项干预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他成员国(包括所涉及外汇的发行国)的利益。

  认定是否操纵

汇率,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分析:(1)主观要件,是指影响汇率的目的是为了产生阻碍其他成员国对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的结果,或者不公平地取得优于其他成员国的竞争地位。(2)客观要件有两个层次。一是进行调控和影响的条件,包括三种情况:某成员国对其汇率的调整和政策改变与起主导作用的经济金融情势不相关,并将影响其竞争能力和资本长期流动的情况;某成员国对国际收支项下或经常性交易项下的资金兑汇或资金移转重新增加限制、加重限制或施以长期限制时,没有充分的经济金融情势作为依据;某成员国对资本国际流动实施不正常的鼓励或限制的金融政策,超越了为实现其国际收支平衡所需要的范围和程度。二是指行为的结果,指实施这些政策是否给其他国家的正当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美国国内的一些利益集团、政府部门或学者,之所以热衷于把中国列入“汇率操纵”国名单,无外乎是因为中国出口不断增加、国际收支顺差不断扩大、以经济发展和文化复兴为主要内容的和平发展不断前进,使得在世界经济、政治和国际关系中独享霸权的美国感到不适。这些人习惯于单向思维,看不到对中国以“汇率操纵”名义采取的极端政策措施,将是一项两败俱伤且殃及世界经济发展的非帕累托政策选择。

  美国

财政部每年提交的“汇率报告”的法律依据——《综合贸易及竞争法》,是上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对亚洲国家的贸易赤字不断扩大,于1988年制定的。这部法律是美国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不应该以此法律对别国汇率政策指手画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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