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即将提上立法议程。有了这个立法,还需要真正贯彻执行,同时需要与相关法律相对接,与社会环境中的配套措施相衔接
□本报见习记者朱艺
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李某欠原告张某10万元货款,法院判决李某付款。被告以无偿
还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法院发现李某在某食品公司拥有5%的股份,于是要求食品公司进行清算,确定李某股份的价值和每年获取红利的情况。食品公司以法律未赋予法院强制清算权力为由拒绝清算。法院无奈之下,只得裁定中止执行。
张某的遭遇,正是当今社会法院执行难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执行难给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困扰。在现实情况下,执行法律中的空白地带是造成执行难的基本原因。鉴于此,出台《强制执行法》迫在眉睫。
即将提上立法议程
“《强制执行法》已经决定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任务了。在十届全国人大任期之内,《强制执行法》就会提上立法议程。明年是本届人大最后一年,这部法律提上立法议程的时间将在这一年之内。但目前这个事还没公开,具体时间得由立法机构来定。”《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课题组负责人杨荣馨向《财经时报》透露。
据悉,《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强制执行立法的探索与构建》)在去年已经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在积极的审议之中。
“一些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好、守法的程度高,相比之下,中国在这方面一直处于劣势。因此,中国更需要加强执行力度,与此同时,执行的立法也应该加强,这样才能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杨荣馨说。
立法不是万能的
杨荣馨认为,《强制执行法》不是万能的,这只是解决执行难的基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有了这个立法,还需要真正贯彻执行,同时需要与相关法律相对接,与社会环境中的配套措施相衔接。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和反腐力度,尽快建立信用体系,与银行、税务、公安联合起来,才能真正解决执行难,克服执行乱。”
《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课题组参与人之一谭秋桂也告诉《财经时报》,《强制执行法》的目标不能放在解决执行难,至少不能把它作为惟一的目标。不能认为有了《强制执行法》,所有的执行困难都能迎刃而解。
执行难有诸多原因,其中有法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当事人的原因和社会管理机制的原因。法院在执行时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但是当事人到底有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院能否找到债务人的财产,都是不可控制的。
有必要单独立法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的《强制执行法》从混合立法向单独立法的趋势日益明显,而且速度越来越快。
中国的强制执行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数量上受到许多限制。谭秋桂认为,当前的强制执行条文只有30条,要在30条内把比较复杂的执行工作、执行程序说清楚是不可能的。如果现在增加一些,比如增加到一百条或二百条,虽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但却能够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因此,法条受到数量的限制,就影响了经济程序的严谨、科学和完善。
随着中国对民事诉讼法律研究的深入,对执行和诉讼的程序区别认识也越来越清晰。比如诉讼更强调的是公正,但是执行更强调效率。由于强调点不同,将它们安排在同一部法之中,两者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
杨荣馨表示,《强制执行法》和《民事诉讼法》混合在一起没有必要。因为诉讼审判和执行的性质、任务、措施、效力都完全不一样。执行放在诉讼里面对诉讼不利,对执行更不利,所以它应该单独立法。
“再者,从立法技术上讲,大陆法系一般都有基本原则、基本规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一些在执行程序当中是不能适用的。比如说民事诉讼有一个基本原则叫调解,但是这个原则在执行中就行不通,执行之中不可能调解。在立法技术上硬把两者放在一起,必然会给我们带来许多难题。” 谭秋桂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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