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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337条款不支持企业恶意排斥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02:10 第一财经日报

  专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身行政法官汉保罗·杰·卢克恩:

  本报记者 赵何娟 发自上海

  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下称“337条款”),原是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道有力武器,如今却正日益成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
径。

  近年来,“337条款”给中国企业造成沉重打击,成为继“特别301条款”后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撒手锏。

  根据报道,美国对涉及东亚国家(除日本)产品的“337条款”调查,已超过西欧、加拿大和日本的总和(分别为52%和41%),2004年开始,涉及中国产品及中国公司的调查已超过40%,并呈不断上升趋势。

  “337条款”的核心就在于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以及极其“残酷”的救济措施。一旦被认定侵权,该企业相关产品将可能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而且该国同行业的同类商品也可能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日前,负责进行“337条款”调查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主审行政法官汉保罗·杰·卢克恩(H on .P au l J.L u ck e rn)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的独家专访。

  《第一财经日报》:根据数据,中国已成为“337条款”调查的主要目标,这是什么原因所导致,其中是否有美国企业的恶意排斥行为?卢克恩: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企业对该条款不了解,不知如何应对。一部分中国公司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点,学习并利用“337条款”来保护自己。在2005年,中国企业申请了2043项美国专利,这是2001年的3倍。

  另一方面是由中国的出口商品性质决定的。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主要包括纺织品、服装、鞋、玩具、家用电器和箱包等。在这些工业制成品中,有很大部分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而是通过仿制或进行贴牌生产(OEM),这就很容易被美国企业根据“337条款”申诉侵权。

  过去5年,“337条款”调查确实发生了很大变化,像微软、惠普、西门子、美国劲量电池,以及辉瑞制药等大公司已开始利用“337条款”作为一种比较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手段打击中国的竞争者。

  但如果美国企业的申诉是恶意排斥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证据开释,ITC将不会对此立案,或者撤回立案。

  “337条款”绝不是保护主义。只要是申请了美国专利,即使是外国企业,也是予以保护的。

  《第一财经日报》: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该如何规避“337条款”调查?

  卢克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申请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申请意识。对没有专利的产品停止出口;对已经侵权的产品进行重新设计,申请新的专利再出口。

  对企业来说,应事先进行调查,避免侵权。尤其是以ODM、OEM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美国企业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

  从政府角度来看,应加强专利战略研究,建立专利经营与管理制度,大力投入资金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不断提升企业专利防御能力;同时,政府主管部门能在信息提供、相关政策的指导以及对外交涉中发挥不可代替作用。另外,行业协会可以指导企业应诉。

  《第一财经日报》:ITC受谁的监管?如何保证裁决过程中的公正性,而不是单方面保护美国企业?

  卢克恩:ITC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在行政、司法、立法三个机构之外,直接对国会负责。“337条款”涉及美国《行政诉讼法》,因此设立了行政法官。目前有四位行政法官在主审ITC“337条款”调查。

  ITC在收到企业的调查申请之日起30天内必须对案件的受理与否作出决定。在此期间,原告、被告都可以向不公平竞争办公室的律师提出咨询。

  调查开始后,ITC指派一名行政法官全程主持“337条款”调查。初步判决后,如有异议,任何一方可在10天内就有关事宜申请复核。只要至少有一名委员会委员同意就可以进行复核。

  最后,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如对最终判决及颁发的法令不服,可向美国联邦最高巡回法庭提出上诉,该法庭同时也受理各地区法庭审理的专利侵权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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