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习记者 袁瑾 综合报道
因诸多民众抢在“破产法修正案”生效前申请破产,美国2005年全年申请破产人数创新高,达到了200多万人次。
美国Lundquist 咨询有限公司11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美国各州申请
破产的人数均有所上升,共计2043535人次,比2004年增加31.6%。其中加利福尼亚州名列榜首,俄亥俄州位居第二。
2005年4月,美国国会对《破产法》进行了自1978年以来的最大一次修订,并于2005年10月17日生效。这次修订的内容同时涉及个人和企业。修正案有关个人申请破产的规定比原来更为严格。该法案生效后,原本可以借助破产消除所欠债务的部分债务人可能不再具备这样做的资格。
正因如此,在该修正案生效前,美国个人破产申请数量猛增。据统计,在2005年9月份的头两周里,美国日均破产申请数量超过了9000份,比2004年的日均数量大约增加了50%。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2005年10月17日修正案生效后,破产申请数量明显下降,申请人数仅占全年比例的2%。
“破产法修正案”设立了一个衡量债务人偿还能力的标准,规定资产或收入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债务人,仍然可以根据《破产法》第7章申请破产。《破产法》第7章规定,如果得到法官批准,债务人在向法庭交出部分个人资产之后可以将全部所欠债务一笔勾销。但是,对于那些收入超过所在州中间收入水平、在支付固定债务和开支之后还能每月剩余至少100美元的债务人,则必须根据《破产法》第13章申请破产。根据这一章规定,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必须依据一个指定的5年偿还计划偿还所欠债务。
法律生效后,约有38000人申请个人破产。值得注意的是,其中60%是依据《破产法》第13章申请破产。
美国一些支持“破产法修正案”人士表示,新《破产法》将保护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并阻止那些试图进行欺诈的人,从而使得美国的金融体系变得更稳定和公平。
而反对者则认为,“破产法修正案”对低收入阶层、单身母亲、少数民族和老年人特别不利,对那些已经失业或面临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的人来说,就如同撤掉了一张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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