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关注全球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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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5:41 《中国企业家》 | ||||||||
来自“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的这一份报告指出,在深度介入经济全球化之时,中国政府要考虑防范跨国并购带来的中国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报告/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 执笔/汤世生等 跨国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企业为了寻求和保持其竞争优势,必然实施全球战略,以并购作为自己的核心经营战略,在国外建立生产设施,巩固和增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因此,跨国并购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重要特征,是企业和国家经济走向全球舞台的必经之路。但是,在各国跨国企业扩大占有其他国家市场、资源和技术时,往往使被收购企业所在国受到很大冲击,甚至会威胁一国的经济安全。有鉴于此,各国对于跨国并购行为均有相当严格的反垄断限制或以经济安全为名的其他限制。 在德国,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 在美国,2004年末,联想集团收购IBM PC业务遭遇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该交易是否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他们担心此交易可能会使中国政府获得先进技术,从而影响美国国家安全。据美国媒体报道,IBM后来对美政府作了相当多的解释、说明和承诺,并且把个人电脑部中惟一算得上有技术含量的部门——位于北卡罗来纳三角区的实验室剥离。这样联想得到的只是IBM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网络。这说明美国政府对涉及敏感行业的外资收购也非常关注。 在加拿大,2004年9月,中国五矿集团准备以50亿美元收购诺兰达矿业公司,加拿大政府也同样表现出与美国政府相同的态度,对并购本国自然资源公司的前景感到忧虑,并且正在酝酿采取更严格的保障措施以及考虑是否修改法案,给议会对并购过程具有更大的控制权,以期维护本国利益。目前,任何价值超过2亿美元的并购协议都必须经过加拿大政府批准方可生效。 跨国公司对我国的垄断趋势威胁我国经济安全 1、跨国公司对我国各行业垄断情况 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制约,跨国公司对中国很多行业的控制已发展到了值得高度关注的程度。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米其林以及旗下品牌在各自细分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富士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25%。此外,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在我国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产品已占据我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 2、跨国公司的垄断趋势直接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 跨国公司的垄断直接抑制了中国民族企业的发展。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或并购中国企业的方式强力抢夺中国市场,对许多行业实现了垄断或者处于垄断的临界点。其直接的结果不仅是获得了巨额垄断利润,而且使中国企业的民族品牌难以确立。中国不同产业的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普遍缺乏强大的国际竞争力。以零售业为例。沃尔玛在中国市场实施“亏损战略”,以其本土市场对海外市场补贴的方式,不惜亏损扩张中国市场份额。值得一提的是,家乐福超市在中国对供货商收取种种不合理的进场费、促销费,恶意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但由于中国缺乏对此类垄断行为处罚的法律条款,家乐福的行为一直未被制止。而韩国家乐福的类似行为,在1999年至2001年三年间,已经三次受到韩国政府的罚款。同样的行为在中国和韩国遭遇到两种完全不同的命运,值得我们深思。重要的是,这些零售业的跨国公司利用控制终端采购渠道的主导地位,通过全球采购方式间接或直接抑制了中国轻工业的发展。 跨国公司的垄断有可能获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增加了国家的潜在风险。如IBM目前同时垄断我国银行业大型机市场和大型机服务市场。作为中国的关键经济领域之一的银行业仅由一家外国公司提供关键产品,又几乎仅由一家外国公司提供关键产品的服务,在全世界恐怕也是十分罕见的。IBM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垄断,客观上造成了我国金融运行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因为当国家间战略出现冲突时,IBM肯定要服从美国国家战略:80年代末,IBM就曾一度撤回其全部专家,中断对我国银行业IBM大型机的服务。又如,长期以来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几乎垄断了我国海外上市企业的全部审计业务,而这些企业有的又往往是我国的关键行业,如能源、金融等。通过审计业务,外国机构可以获取到关键行业几乎一切重要的信息,如我国能源规划的战略布置、国有银行过去不宜被人知晓的资金用途等等。现在这些大量的国家重要经济信息已处于开放状态,使得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防范对策及建议 经济全球化体现了资本自由化、生产自由化、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本身有可能要带来国家主权的削弱,跨国并购往往会产生与东道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冲突。这种主权削弱并不只是在中国,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是一样,何况中国是弱势国家。因此,我们在考虑经济全球化所得利益的同时,必须重点考虑如何防范由于加入WTO、参加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中国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为此,我们建议: 1.加紧执行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 外资并购最大的直接的负面影响在于它可能导致垄断。垄断会压制东道国的幼稚工业。而克服跨国并购负面效应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制定《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公司的活动,既能做到遵守WTO规则,又能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充分吸引外资,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这是当前条件下我国的理性选择。 2.设立跨国并购审批机构 中国应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制定一定的制度,对认定跨国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设立专门的国家并购审批机构进行审查,该执行特殊审查任务的机构可由多个部委共同组成,直接归国务院管理。特别是可以考虑建立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可以允许民间行业协会参加,充分吸收市场经验。 3. 建立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 经济预警首先是信息预警,要建立并购经济信息网络、档案管理系统和分析系统。可仿照美国,一经发现危害经济安全的跨国投资和并购,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对于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应借鉴日本做法,要求其定期报告。如反垄断主管机关认为有问题, 可令其减少投资,转让股份,排除垄断的可能性;如果所有在华的子公司、分公司在外资投资性公司的统一指挥下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我国利益的, 可借鉴美国“单一体论”做法,即把它们当作一个实体来看待。 4.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体系 社会敌意、法律冲突、政权变化和商业文化对立导致的资产剥夺、企业破坏、罢工、商业歧视、员工绑架乃至公司被驱逐等恶性事件,已经成为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现实问题。国家风险应当成为中国政府和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的重要关注问题。美国和日本在50年代和70年代企业国际化过程中,都建立了海外投资的政府保障体系,有力地支持了本国企业的全球化操作。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在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和海外投资过程中,在中国企业开始学习利用自己的优势去获取所需技术、品牌乃至资源过程中,不仅要提供信息、进行市场协调,而且应在投资担保、并购信贷协调、企业经营支持乃至外交协助等多方面,提供一系列保障性措施。 5.充分发挥国内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在跨国并购或上市中,投资银行中介服务涉及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顾问等多方面,投资银行中介机构的作用甚为关键,比如为客户提供专业意见,帮助避免跨国并购的法律陷阱、汇率风险,规避价值评估带来的麻烦等。在近年中国发生的重要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案例中,大型并购项目的财务顾问业务基本由海外投行所垄断。我们承认海外投行具有经验丰富和资金实力雄厚等种种优势,但如果中国大量的涉及国计民生重要企业长期由外资投行垄断,无密可保,对我国经济安全是有重大威胁的。 特别是由于一些著名外资投行与我们在并购中的交易对手——海外跨国公司,有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几乎为血脉相连的关系,难道他们会时刻真正站在中国企业的立场上公正地考虑问题吗?难道他们会真心无私地帮助中国企业正确判断和破解可能出现的风险?难道他们会在并购定价中充分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这些都值得我们思索。 因此,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今后可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在涉及中国企业并购、上市财务顾问业务时,规定至少必须同时聘请国内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们高度评价过去20年里中国经济开放与改革的巨大成就,坚定不移地主张中国的经济安全必须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尽管全球并购对中国经济形成了严峻的挑战,也出现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但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政府的成熟使得我们可以有信心地正视挑战和威胁,积极稳健地建立合理的安全保障体系,为中国企业更加公平地有效率地与全球经济接轨而创造机会与环境。这正是我们这一代在全球化过程中成长的中国企业家的历史使命与重大责任。 讨论并执笔人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名誉会长、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名誉院长刘吉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副会长,国务院经济发展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秘书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汤世生 全球并购研究中心秘书长、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董事长张克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吕红兵 民建中央财经委委员、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裁权忠光 访 谈 不能忽略经济全球化的另一面 ——访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秘书长汤世生 文/本刊记者 岑 科 《中国企业家》:我们可以看到,全球化对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有其正面和积极的意义。而你们这份报告则强调了其消极和负面的影响。作为一个中国的民间商会,为什么会从这个角度关注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 汤世生:对于这个问题,我本人以及并购公会的其他同仁应该说关注得比较早。最近几年,随着加入WTO,中国经济开放的程度可谓前所未有。开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在海外进行投资、收购。二是国外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进行大量的并购。第二个方面的情况,政府海外企业在中国的并购,很早以前就发生了,可以说有近20年的时间了。我们认为,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中国企业走出去,或者国外的跨国公司到中国进行大量并购这两个方面,应该有一些具体的法规鼓励或限制,进行市场化的公平管理。但遗憾的是,这个问题到目前还没有被摆到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 《中国企业家》:报告是怎样形成的?具体将以什么方式发布或传播呢? 汤世生:今年年初的时候,我们并购公会在讨论中国并购方面的一些政策和技术问题时,都提到中国经济运行安全与并购工作的法规建设问题。于是就此专门讨论。报告出来后,作为并购公会上半年的白皮书,已向有关方面提交,截至目前还没有回复。接下来我们还会组织讨论,跟国家有关部委的同志一起讨论。 《中国企业家》:报告的核心是谈中国的经济安全问题,我想问一下,你们所定义的经济安全是什么?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有多大的关联度? 汤世生: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国家安全必须构建在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稳定等等方面上。所谓经济系统运行的安全和不安全,取决于一个国家在主权控制、规范之下的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如果企业的行为超出国家的管理运行控制,形成一个严重不公平的市场环境,破坏整个经济中生产、流通、销售、交易各个环节的持续运行,造成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损害,就是不安全的。 我们所说的跨国公司并购对中国经济安全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引起国家的足够重视。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会形成资源被少数公司垄断,或者有些产品的定价权由极个别公司垄断,由此带来对消费者利益的破坏,或者整个消费和生产的失衡,这是需要我们关注的东西。 《中国企业家》:您认为中国在制定《反垄断法》的时候,应该大致做哪些规定来解除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安全的威胁? 汤世生:这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到底什么叫“垄断”?超过多少为“垄断”?应该怎样去避免或者控制这种情况?是要法学专家讨论的东西。需要强调的是,并购审批是政府执行这部法律的首要环节。而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前,并购审批是一个行政管理措施。 《中国企业家》: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在美国也有很多大的收购,你怎么看这个问题?它对美国的经济安全造成影响了吗? 汤世生: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二十多年的时间,日本对于美国大量企业进业的收购。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还是比较开放的,因为:第一,日本始终没有在美国形成某一个行业或产品的垄断,也就是说再收购也是一个小范围过程,或者是一个很慢的速度;第二,日本也不是某一家公司对某一个产品的占有或垄断。 《中国企业家》:报告里面提到,很多中国企业到海外上市,或一些跨国并购,它们所聘请的财务顾问,或者是中介机构,都是国外的。报告认为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问题。对此应如何理解? 汤世生:这是我们讨论很多的问题。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也就是说,中国的资产在海外吸引直接投资者,聘请海外的中介机构,对中国的上市企业进行资产调查。这种调查是非常严格的盘底,有人比喻为是一个“猴子变人的过程”。这种做法对于一个国家的企业影响特别大。问题是,像中国的石油、石化、电信等命脉行业,需不需要向国际上所有的人进行披露、是不是都必须聘请国外的中介机构作财务顾问?假设整个经济运行都可以公开的话,也不是问题。假设说有数据需要保密的话,那么我们现在已经无密可保了。 《中国企业家》:上市必须要公开数据的啊。 汤世生:上市是一个方向。问题是要不要都去海外上市。中国的情况很特别,所有骨干的国有大型企业统统到美国上市、海外上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是不是应该让国内的广大投资者也能成为这些高利润企业的受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