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根本上改变了管辖纺织品贸易达数十年之久的贸易体制,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将取代以配额为基础的管理贸易。为实现此目标,协议将在过渡期内实行双轨制,在根据既定时间表将纺织品贸易逐步纳入世贸组织体系的同时,不断提高受限产品的贸易自由化水平,为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顺利过渡到多边贸易体制中创造条件。ATC中规定了所有配额年增率的分阶段增长率,第一阶段(1995-1997年)所有配额年增长率每年将再增长16%,第二阶段(1998-2001年)所有配额年增长率每年将再增长25%,第三阶段(2002-2
004年)所有配额年增长率每年将再增长27%。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包括:
(一)一般条款(宣言性条款) : 在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一体化的过渡期内,协议对改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的市场准入的实质性增长作了规定,并使新参加方能获得充足的贸易机会。在执行协议规定时,应充分考虑产棉国的具体利益,并对非《多种纤维协议》的成员方予以特殊待遇。
(二)经济条款 : 协定生效后60天内,缔约方必须将其保持的多种纤维协议范围内双边协定中的一切数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TMB)。
(三)反舞弊条款 :协议规定,对转运、改变线路、假报原产地和伪造官方文件等舞弊行为,缔约方应充分合作解决。如果缔约方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可提交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作出建议。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进口缔约方可拒绝货物进口;如果货物已进口,可以相应扣减其真正原产国的配额,但应适当考虑实际原产国参与的情况。
(四)过渡保障条款 : 协议第6条规定了过渡期保障措施:当某国的纺织服装产品确已进入一国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已造成对该国工业生产的直接竞争产品的严重危害或实际威胁时,在该国已作出判定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
(五)机构条款 : 为了监督协议的执行,由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委员会设置一个纺织品监察机构(TMB)。TMB是由一名主席和十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代表各方的均衡性和广泛性,并在适当的间隔期予以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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