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新西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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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50 新浪财经 | |||||||||
新浪财经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以下为该报告新西兰部分。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新双边贸易总额为24.9亿美元,同比增长36.4%。其中,中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新西兰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356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80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12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745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新西兰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6家,中方协议投资额345.5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新西兰对华投资项目144个,合同金额3.14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2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新西兰的主要贸易法律有:1986年《商业法》、1986年《公平交易法》、1988年《倾销及反补贴税法》、1987年《临时保障措施法》和《澳新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 《商业法》涉及法律的颁布和解释、商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限制性商业行为、商业兼并、价格控制、授权和许可、法律的实施、救济和上诉等方面。 1988年《倾销和补贴税法》的规定与WTO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定相似。 1988年《倾销和补贴税法》不适用于符合《澳新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项下的澳大利亚产品。该法于1994年进行了修改。 新西兰在技术贸易中主要遵循1953年制定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设计法》。2003年新西兰还制定了《地理标识法》。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在新西兰进行投资所依据的法律有:1995年《外资管理法》、1973年《海外投资法》、1995年《海外投资管理条例》、1983年《捕鱼法》、1996年《渔业法》和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等。新西兰对资本输出没有任何管制,仅由新西兰统计局定期统计,以供宣传和研究。 (二)贸易投资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关税计征是新西兰海关行使监管职能、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新西兰对来自某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或最不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商品给予优惠税率。关税税率包括从价税率、特定税率(固定税款)、减让税率(包括免税项目,如旅客免税携带物品)。从价税率的范围是0~39%,特定税率的计征极其有限。新西兰对关税计征的政策趋向于从价税率方式。酒水、烟草制品和一些石油产品须交货物税。所有进口商品在进关时还需交12.5%的商品服务税。 2、进出口管理制度 在进口方面,新西兰政府通过关税和其他法律、法规,对进口进行调节和管理。具体的进口协调是通过各种专业协会进行的。 在出口方面,新西兰政府为了鼓励出口,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促进贸易发展以增加外汇收入为宗旨的新西兰贸易与企业局,帮助新西兰企业研究分析国外市场,并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各类信息,此外该局还负责执行政府鼓励教育出口、吸引海外游客以及吸引海外投资的政策。 (2)新西兰政府为了鼓励和促进出口,在2001年7月份还正式出台了“新西兰出口信贷担保计划”,设立出口信贷办公室,对本国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境外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给予担保。 (3)新西兰独特的国营贸易体系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产品的收购、定价到出口成交都通过专营部门。第二类是允许出口商自己经营,在出口商品定级、价格标准等问题上统一协调出口商自营出口。新西兰国营贸易体系主要包括新西兰ONTERRA公司(负责奶制品销售)、啤酒花公司(负责啤酒花销售)、ZESPRI公司(负责猕猴桃销售)、ENZA公司(负责水果销售)等。这些销售机构大多由生产者持股,所有生产者既是供货商又是公司股东。公司从生产者处收购产品后统一经营出口,根据出口实际情况扣除成本后将利润全部返还给生产者,公司本身为零利润。 3、其他相关制度 商业部负责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宜。新西兰于1994年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对1988年《倾销和补贴税法》进行了修改。新西兰经济发展部接受国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申请,并将审查和分析的结果制作成建议,向商业部长报告。 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正式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是发达国家中第一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待遇的国家。 在新西兰负责临时保障措施调查的机构主要是临时保障措施局。该局根据1987年《临时保障措施法》成立。 (三)投资管理制度 在新西兰进行投资所遵循的法规是《外资管理法》。具体由新西兰储备银行、财政部长和食品、纤维与生物安全及边境管理部长监督执行。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如占用一定土地,或欲取得、掌握属于新西兰“重要财产”的控制权,须先经外资管理委员会审批。 新西兰对资本输出没有外汇管制。根据1995年《海外投资管理条例》,在新西兰投资的大部分项目无需审批。 此外,在新西兰设立渔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企业,还要分别遵循1983年《捕鱼法》和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的一些特殊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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