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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埃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48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以下为该报告埃及部分。

  埃及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埃及双边贸易总额为15.77亿美元,同比增长44.7%。其中,中国对埃及出口13.89亿美元,同比增长48.3%;自埃及进口1.88亿美元,同比增长23%。中国顺差12.01亿美元。中国向埃及出口的主要商品包括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鞋类,箱包,通用工业机械设备及零件,电力机械,电信及声讯产品,动力机械及设备;中国自埃及进口的产品主要为天然大理石及制品,初级形态塑料,长绒棉,亚麻,钢铁,铝锭,石油及相关产品,纺织纱线、织物及制成品,非金属矿物制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埃及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7381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2.02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埃及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3.63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6.51亿美元;共签订承包劳务合同92项,合同金额4.43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埃及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3家,总投资额610万美元,其中中方协议投资额304万美元。据埃及投资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4年底,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埃及注册登记建立的合资、独资企业110家,投资额1.5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埃及对中国投资项目7个,合同金额564万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96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埃及在中国的投资项目共计39个,合同外资额4427万美元,实际投资额814万美元。投资领域主要集中于纺织服装、箱包、文具和塑料制品加工等行业。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埃及政府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包括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法》,1963年第66号《海关法》以及1999年17号《贸易法》。埃及还于1998年颁布了《国际贸易中不良做法影响下的国家经济保护法》及其执行规则,对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埃及政府于1997年颁布的第8号法令《投资保护鼓励法》及其实施条例是目前埃及主要的投资管理法律,2004年《1247号总理决定》对该法实施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埃及财政部下属海关局对商品的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以及原产地事务进行管理。埃及从1994年2月开始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取代了原有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目录。目前,埃及海关已将其平均关税税率下调了9%,关税税目下调至6大类,税则号由过去的13000个减少至现在的6000个。同时,海关取消了大部分产品1%~4%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了500多种主要涉及原材料的不合理税目,简化了关税结构,增加了海关管理的透明度。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埃及海关关税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进口原料(尤其加工程度越低的原料)、初级产品和短缺的、本国不能生产的、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的原则,上述产品的一般关税税率低于10%,其他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业、工程、农业用机械设备等关税税率在5%左右。

  1998年1月1日,埃及取消了进口纺织品禁令,并于2002年1月1日取消最后一项对于进口成衣的禁令。2002年5月,对大部分衣着附件也取消征税。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所有产自埃及的产品都可自由出口,无需出口许可。

  自2004年9月起,埃及海关为鼓励出口,取消了对部分产品征收的出口关税。但出口生皮、金属废物及碎屑仍须交纳一定的费用。

  埃及对于出口产品使用当地原料的比例没有要求,但关税政策中包含有鼓励当地产品含量的条款。根据2000年第429号海关法第六款的规定,组装业根据国产化比例的不同,在进口部件时可以享受10%~90%的关税减让,本地化比例越高,减让幅度越大。在埃及内陆(包括新建的工业区、新城区)的投资项目,无出口比例限制,但在埃及自由区、经济特区内的投资项目,规定了出口比例,有的规定则将这些区域视同国外。

  4、其他相关制度

  对于进口初级材料、半成品、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辅料等,由商家使用电子登记证,向港口临时放行办公室提出申请。依据临时放行制度进口的货物不需经海关进口审批,但必须存储相当于进口关税的保证金。

  (三)投资管理制度

  1.主要投资促进政策和法规

  埃及1997年第8号《投资保护鼓励法》鼓励境内外对埃及进行投资,该法规定了投资的基本政策、法规和优惠条款,并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包括畜牧业、工矿业和旅游业在内的16个开放投资的行业。2004年,埃及颁布《1247号总理决定》,修改了1997年《投资保护鼓励法》实施条例中的部分条款。

  2002年,埃及政府颁布了第83号《经济特区法》,允许建立出口导向型的经济特区,开展工业、农业和其他服务活动。埃及在全国范围内,建有亚历山大、开罗、苏伊士等六个自由区,以及十二个新城区和若干个工业区。在这些特区中的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2.投资经营的税收政策

  埃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工资税、收入代扣税、个人收入统一税、公司利润税、房地产税、海关税、销售税、印花税和开发税等。出口商品可享受退税政策,但按埃及现行税法的规定,不适用建立在自由区的项目。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埃及外贸与工业部为全国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该部下设外贸局、进出口监管总局、商务代表处等机构。进出口监管总局负责所有进口商品的检验。原产地管理局是隶属于进出口监管总局的一个管理机构,下设协议研究部、阿拉伯原产地证颁发部和外国原产地证颁发部,研究贸易优惠安排和非关税壁垒,公布信息,颁发产地证,并对不同部门的原产地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国际贸易政策部负责反补贴、紧急保障措施和反倾销事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为投资部的下属机构,是投资的执行机构。该机构统管外资项目和自由区,具体负责制定和修改投资法,改善外资环境,审批外资项目、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以及对外宣传等。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自1995年正式成为WTO成员以来,埃及政府根据承诺多次调整关税税率,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目前埃及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27.5%。

  1.关税高峰

  埃及大部分产品的关税税率在5%~40%,但对于客车、烟草、酒精饮料和其他“奢侈品”仍征收较高关税。尽管在1998年和2002年分别取消了对进口纺织品服装的禁令,但埃及政府仍对纺织品服装征收较高的进口关税,如有部分进口服装须缴纳高达300美元/件的关税。

  2.关税升级

  埃及鼓励进口原料,各种金属原料关税税率为5%,而经加工过的半制成品关税税率一般均在20%左右。

  (二)进口限制

  埃及对于大多数产品不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但对于动物类产品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三)通关环节壁垒

  根据埃及海关规定,凡出口到埃及商品的单证,主要是发票、卫生证明、分析报告及原产地证书,必须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埃及驻出口国使领馆认证后,货物方可放行。但目前,埃及政府只在中国北京和上海设有使领馆,因此中国出口企业无论在何地,都必须前往北京或上海办理认证手续和相关事宜。以上规定,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出口成本,给出口企业造成不便。

  (四)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为平衡因降低关税而引起的海关税费收入的减少,埃及政府对进口货物的检验等服务收取进口产品总价值1%~3%不等的税费。除此之外,进口商品还要被征收5%~25%不等的销售税。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埃及政府要求对进口产品严格按照埃及标准实施检验。埃及政府规定,所有的食品生产厂家和进口商必须首先遵守埃及产品标准和技术规格。保存期限等均由埃及外贸与工业部负责制定,生产、加工厂家自行规定的使用和销售期限无效。

  埃及政府还规定,所有食品在进口时,扣除自生产日至完成所有海关手续的时间,保存期必须尚余整个保存期的50%以上,否则海关将不予放行。进口食品类化学原料时,则要求进口商提供经埃及驻原产国使领馆认证的检验报告。到货后,海关将根据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估算。中方要求埃方对上述规定进行修订,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埃及在《进出口法》附件中列出了所有必检的135大类商品清单。按照埃及向WTO提交的政策报告,进口强制性检验只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内容,但由于埃及海关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强,无论什么指标都有可能受到检验。而一旦进口商品被埃及质检部门认定不符其标准,一律作退关处理。对于机电产品的检验,埃及往往适用较高的检验标准。如果欧盟和美国有此类产品检验标准的,则一律按欧美的标准进行检验;欧美无标准的,则按照埃及的国家标准。对达不到其标准的进口商品,既要罚款又要退货。对于埃及在商检方面的做法,中方表示关注。

  (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埃及卫生部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制,在食品中可供选择添加的人造色素有40种,任何进口食品的分析证书中都必须注明所添加色素的科学名称及其浓度含量。食品中选择使用了植物及其果实中提取的天然色素,也必须获得埃及权威机构的批准。

  埃及要求中国动物检疫部门每月提供各省市的动物疫病检疫情况,这种要求给中国进出口企业和检疫部门造成了许多不便,并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中方对此规定的合理性表示关注。

  (七)贸易救济措施

  自1996年以来,埃及对中国产品提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共计11起,其中反倾销措施10起,保障措施1起,在非洲国家中仅次于南非,主要涉及机电、轻工、化工和五矿等产品。

  埃及政府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时,仍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用第三国替代价来计算中国商品的正常价值,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对此,中方表示遗憾。

  (八)政府采购

  根据埃及1998年颁布的第89号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考虑价格因素及技术性因素。同时,相对于外国投标者,埃及投标者可享受优惠政策。招投标时,若埃及投标者报价高于国外投标者15%,仍视为同等价格水平。

  (九)服务贸易

  埃及参与了乌拉圭回合有关服务贸易的磋商,在建筑、旅游、金融服务和国际货运等四方面做出了承诺。

  1.金融业

  埃及政府允许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私有化,但在10年内,政府将不再批准新的银行许可证,外资银行只有通过收购现有银行才能进入埃及市场。

  2.电信业

  埃及电信是埃及国有垄断企业。2003年2月,埃及通过了第10号《电信法》,规定2006年1月起,埃及电信将失去垄断经营权。2003年4月,埃及加入了WTO《信息技术协定》,承诺将最终取消从WTO成员国进口信息技术产品的所有关税。

  3.运输服务业

  埃及正在逐步放开运输服务业,私人企业可在机场提供服务,但不允许机场私有化。在航空运输业务中,在未得到国有航空公司(埃及航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任何私营或外国航空承运人均不得经营从开罗出发和抵达开罗的定期航班业务。

  埃及政府还对私人快递企业每年征收其收入10%的许可证费用,最少不低于7万美元。

  四、投资壁垒

  埃及的流通业尚未对外资放开,外国投资者也不允许进入棉花种植业。军工产品、烟草工业、含酒精的饮品和在西奈的投资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经营报刊发行、卫星和遥感、研究院所附属公司等须经经济部长理事会批准;开办超市和连锁经营也须经过特别委员会审批通过。

  外国人不能在埃及注册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或从事投标业务的商业代理、商品流通和批发业务及导游等职业。根据2003年4月新颁布的《劳动法》,外国人不得从事职业介绍和为企业招募员工等经营活动。在允许外国投资者涉足的建筑和运输服务领域,埃及政府规定公司外籍雇员不得超过10%,必须是合资企业,且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

  埃及限制外国人购买土地。在以开垦沙漠地为目的的公司中,埃及公民的股份必须在51%以上。公司清盘后,土地必须归埃及人所有。埃及的农业用地基本归私人所有,其他类型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外国人不得拥有农业用地,但外资项目可通过租赁方式获取农业用地。(资料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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