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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巴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44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今日公布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以下为该报告巴西部分。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巴西双边贸易总额为123.6亿美元,同比增长54.8%
。其中,中国对巴西出口36.7亿美元,同比增长71.5%;自巴西进口86.8亿美元,同比增长48.6%。中方逆差50.1亿美元。中国对巴西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煤、焦炭及半焦炭、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电子技术、纺织纱线及制品、二极管及类似半导体器件、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自巴西进口的主要产品为铁矿砂及其精矿、大豆、钢坯及粗锻件、钢材、钢铁板材、纸浆、豆油、食用植物油、锰矿砂及其精矿、原油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巴西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6460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1.2亿美元。截至2004年年底,中国公司在巴西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3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9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776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891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巴西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4家,中方协议投资额547.9万美元。截至2004年年底,中国在巴西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0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479.2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巴西对华投资项目36个,合同金额8855万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671万美元。截至2004年年底,巴西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348个,合同金额3.9亿美元,实际投入1.2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近年来,巴西采取了很多措施,使其所有立法和规则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并且随时更新。但巴西没有一部综合的贸易法。巴西主要的海关程序都编撰在2002年12月26日的第4543号法令中,2004年7月12日的5138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主要的进口措施都编撰在2003年12月1日的《进口管理规定》,2004年2月2日、2月11日和5月3日的部门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出口措施都包括在2003年9月3日的第12号《出口管理规定》中,2004年2月16日、5月3日和5月12日的部门法令对其做了修改。

  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巴西《宪法》,《宪法》规定所有在巴西境内的外国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均被视为“巴西民族工业”。1962年9月3日,巴西颁布了《外资法》。巴西《劳工法》也是与投资有关的一部法律。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目前,巴西的大多数商品的关税税率在0~35%之间,平均税率为10.4%;资本货物税率一般为5%;日用消费品税率较高,如家用电器为32%、玩具为35%。免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的关税。

  在巴西,关税主要以CIF价计算。当巴西海关官员对出口商申报的货物价值提出质疑时,出口商有8天时间决定新的报价。进口商可以在30天之内对出口商的新报价做出反应。

  巴西政府在征收进口关税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保护国内工业、防止低价倾销:(1)设置最低限价或参考价,并据此征税。如进口价低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海关将另行计征差价税;(2)对低报价或有倾销行为的货物征收附加税。若某商品的进口是试用性质的,且用以检测质量和技术水平的,那么进口商可向联邦税务局申请分期支付关税,支付期限为该商品的有效使用期。

  继2003年12月1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降低1600种机电产品的进口关税以后,2003年12月26日又将降税范围扩大了约200种,总量涉及1800种产品。税率降低10个百分点,从14%降至4%。2004年2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再次决定降低此类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从4%降至2%。

  巴西发展、工业和对外贸易部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自1997年起在对外共同关税基础上加征的1.5%的进口附加税。 巴西议会在2004年4月做出决议,从5月1日开始,巴西将对进口的部分商品征收“社会一体化税”和“社会保障信贷税”。

  2.进口管理制度

  巴西政府要求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针对那些不必进行严格贸易管制的商品,许可证的申请与递交报关单同时进行,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则是针对国家控制的商品和进口行为,其申请通常要在货物装船前或视情况在报关前进行,审批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出示各种文件和证明,并要经相关机构会签。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一般是需要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国内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也包括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品。在中国对巴西的出口商品中,主要有以下商品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和铅笔等。

  巴西发展、工业和对外贸易部的外贸秘书局负责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进口商可自行也可以委托报关行通过“巴西外贸网”提交申请,并获得登记号。随后,进口商或其委托的报关行到巴西银行或其分行递交有关文件,并缴纳许可证申请手续费。此后,外贸秘书局对许可证进行审批。一般来说,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0天。

  3.其他相关制度

  1997年1月1日,巴西政府开始运用“巴西外贸网”对进口业务进行统一的电脑管理。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秘书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银行等外贸管理部门通过“巴西外贸网”对进口业务实施从审批进口许可到缴纳关税的一体化分步管理。

  “巴西外贸网”除了连接外贸管理部门外,还连接进口商、报关行、运输商、仓储商及金融机构。所有巴西进口操作必须通过“巴西外贸网”进行。

  巴西的原产地证明分三大类:向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出口所需的原产地证、向拉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出口所需的原产地证和享受普惠制的出口所需的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一般由巴西商业协会联合会颁发,加工产品的原产地证可由巴西工业联合会颁发,有效期均为120天。

  (三)投资管理制度

  巴西政府鼓励外资进入,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巴西《宪法》规定,所有在巴西境内的外国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均被视为“巴西民族工业”。《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是指未经巴西外汇支付而进入巴西的旨在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所有权属于居住在巴西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机器、设备或用于经济运作的外来资金。

  巴西中央银行是负责外汇管理和外资注册的惟一银行。外国直接投资登记注册后,由巴西中央银行颁发外国投资证书。外资在汇出投资利润、撤资或利用利润再投资时需要出示该证书。在巴西境内使用外国投资无须事先经巴西政府批准,只需通过巴西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将外币汇进巴西,即可在巴西投资建厂或并购巴西的企业。

  巴西法律允许外国信贷转化为投资,利润再投资以及以进口货物方式进行投资,但必须按巴西中央银行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外资注册手续。 巴西政府鼓励外国投资的其他优惠政策还有:允许外国企业参与新闻媒体、海关保税仓库、近海航运、高速公路等领域的融资和服务;外资企业在巴西境内生产的产品,如向第三国出口,可向巴西政府申请出口信贷和保险,如产品增值到一定幅度,可获得原产地证,出口时就可享受巴西与其他国家间的贸易优惠待遇;中央、州、市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均有各种税收优惠,优惠视外国投资对巴西做出的贡献而异;为鼓励开发巴西北部和东北部地区,巴西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外国投资(必须是合资形式,而且巴西方面投资要占大股)实行免征10年企业所得税,从第11年起的5年内减征50%;免征或减征进口税及工业制成品税;免征或减征商品流通服务税等地方税。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巴西外交部及发展、工业和外贸部是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部门,财政部、农业部和卫生部也部分参与对外贸易管理工作。

  1.外贸委员会

  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决策机构,为总统府直属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能为:制定外贸方针和政策;对外贸法律和法令有解释权;调整进出口关税;对不正当贸易进行调查;制定出口信贷和保险的有关方针政策;评估汇兑、货币、金融措施对外贸的影响;制定鼓励外贸出口政策;确定对外贸易谈判的总体原则和协调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等。

  2004年3月16日,巴西出口信贷和信贷安全委员会成立。该机构隶属巴西外贸委员会,为常设机构。目的是减少审批环节、加快贷款发放速度,促进出口事业的发展。

  2.外交部

  外交部下属的经济一体化和外贸秘书局负责外贸事务。该局下的经济司负责WTO框架内的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

  3.发展、工业和外贸部

  下属外贸秘书局,主管外贸事务。该秘书局的主要职能是执行外贸政策,实施外贸管理,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谈判。该局下设秘书办公室和4个司:

  (1)外贸运行司,其职能为对巴西外贸战略商品和市场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和分析,贯彻执行政府外贸计划,批准进出口业务和出具单证,制定涉及外贸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贸易维护局,其职能为保护本国的生产,对提出倾销和补贴的立案调查申请进行审查;建议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补偿及维护措施的实施;针对WTO有关贸易协定涉及的贸易保护措施,提出建议;参与WTO有关贸易保护协定相关标准和实施办法的讨论;参加有关贸易保护的国际谈判;参与第三国针对巴西出口商进行的贸易保护的调查,为保护巴西出口商利益协同政府其他部门提供支持。

  (3)国际谈判局,其职能为参加国际贸易组织的谈判,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巴西参加关税税则的谈判,协调有关部门的准备工作。

  (4)外贸计划发展局,其职能为对巴西外贸政策和计划提出建议和贯彻执行;在外贸方面为政府行动计划提出建议;负责外贸统计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

  4.联邦税务总局

  隶属财政部,具体负责巴西的海关事务,包括海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税的征收以及海关监管制度的实施等。

  5.国家工业发展委员会和巴西工业发展署

  2005年1月25日,巴西政府宣布正式成立国家工业发展委员会和巴西工业发展署两个主管工业的新机构。

  国家工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制订工业、科技、外贸政策,以及发展工业、基础设施、增加企业竞争力的措施和项目贷款政策。国家工业发展委员会直接对总统负责,由13个部长、社会经济发展银行行长、14个民营企业和劳动者代表组成。 巴西工业发展署负责推动工业发展政策的执行,特别是在协调外贸和科技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扩大就业的工业政策。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负责工业发展署的指导管理工作。工业发展署由审议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3个部门组成。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巴西的平均关税水平不高,平均税率为10.4%,但部分产品,如汽车、玩具、电脑等,关税高达35%,构成了关税高峰。

  (二)进口限制

  一些中国企业反映,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调整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产品范围过于频繁和随意,对申请非自动许可需提交的资料提出了过分的要求,且审批程序较为复杂。上述做法阻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

  (三)通关环节壁垒

  巴西的海关体制不够透明,进关费用高。此外,巴西法律还规定,对于海运进口货物,进口商必须与巴西保险公司签订海上运输保险合同,其平均保险费是进口货物价值的1.5%。该费率水平远远高于0.3%的国际平均水平,削弱了进口产品的价格优势。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巴西卫生监督局临时措施规定,食品的进口事先必须在巴西进行注册,原包装必须表明注册号及日期。一个商品的注册约要7个月的时间,办理农产品进口卫生许可证,时间更长达1年;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等都必须登记注册;药品注册时还需做各种药检,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且注册费用高。中国企业反映,巴西卫生监督局的注册程序费用高、耗时过长,对中巴贸易造成了一定影响。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密切关注。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04年4月,巴西制定了关于马铃薯种子进口要求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巴西进口马铃薯种子的进口规则,包括:注册、文件、官方植物卫生证书、植物卫生证书附加声明、检验、抽样、残留限量和检测要求及入境后检疫。该法规于2004年6月7日生效。中国对该法规同WTO有关规则的一致性问题表示关注。 2004年8月,巴西批准进入巴西市场的大豆出口及进口条件要求的指令。

  指令对巴西进出口的大豆规定了贸易、运输、存储条件,并对其认证程序(包括关于质量要求、质量及污染物限量、抽样计划及检验程序)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中国政府对此密切关注。

  (六)贸易救济措施

  据WTO反倾销委员会2004年4月20日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自1995年以来,巴西采取反倾销行动共109起,在采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成员中排名第八。

  自1989年12月对中国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4年年底,巴西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21起反倾销调查,涉及机电、五金、化工、轻工、纺织、食品等十几种商品。

  2004年11月12日,巴西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贸易投资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正式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截至2004年年底,巴西正在执行有效期内的共56种商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例中,有14例是针对中国的,占总数的25%。这些商品是:台式风扇、挂锁、大蒜、铅笔、草甘膦、自行车内胎、蘑菇罐头、螺纹钻头、玩具、环形磁铁、碳酸钡、保温瓶、金属镁、镁粉。其中,螺纹钻头和保温瓶处于复审阶段。

  2004年6月,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贸易维护局作出决定,根据巴西BIC亚马佐尼亚公司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圆珠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4年7月22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贸易维护局根据巴西M.Agostini S.A.和Sobral Invicta S.A.公司对中国出口的保温瓶和保温瓶胆进行反倾销复审的要求和巴西有关法律,已对中国出口的保温瓶启动复审程序,在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于保温瓶胆将不再进行复审,已于7月22日停止征收反倾销税。

  2004年1月,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针对玩具的贸易保障措施执行期再延长1年,延至2004年12月31日。对所有从南方共同市场以外国家进口的玩具,在征收20%共同关税的基础上,再征收10%的附加税。

  (七)政府采购

  巴西未参加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在法律上对在巴西设立或有代表处的外国供应商都提供国民待遇,但是,其国内法仅向在巴西制造的通讯和信息产品提供优惠待遇。

  巴西第8666号法令《政府采购法》限制外国供应商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八)其他壁垒

  巴西从严发放工作签证是一种间接壁垒。外国公民很难得到巴西的工作签证。巴西对赴巴西工作的外国人特别是技术人员从严签发签证。申请巴西工作签证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达12种。

  四、投资壁垒

  巴西的投资壁垒比较隐蔽,主要反映在利润汇出、撤资和高税收等方面。

  投资准入壁垒

  1.外汇限制

  巴西对外汇实行严格管理,外国企业或个人(有外交特权的单位或个人除外)在巴西银行不能开立外汇账户,进入巴西的外汇均须按当日官方颁布的兑换率兑换成巴西货币雷亚尔。雷亚尔是市场上惟一流通的货币。这些规定本身包含着许多隐形的投资壁垒。如投资必须兑换成雷亚尔,巴西是汇率高风险地区。

  2.对外国在巴投资的限制

  以投资形式进入巴西的所有货物均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巴西法律禁止二手货作为投资进入巴西。巴西政府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核能、医疗卫生、养老基金、海洋捕捞、邮政等。不居住在巴西的外国人不能购买巴西土地,居住在巴西的外国人购买农村土地受数量限制,巴西边境地区的土地不允许向外国人出售。外国企业可购买用于具体的农牧业、工业化、垦殖定居等项目的农村土地,但需经巴西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能在巴西开办独资银行和保险业,也不能在金融机构中占多数股,除非总统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给予特别批准。90天内的短期信贷进入巴西需交纳5%的金融交易税,90天以上的信贷则不需交纳。巴西航天企业仅允许少量外资股份存在,外资在民航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20%。

  巴西在航空运输服务方面限制外国投资,在海运和空运方面都有沿海贸易权限制。巴西对国内和国际货物适用不同的运费税。巴西仅对外国船只征收灯塔费。

  (二)投资经营壁垒

  巴西的外资企业外资利润汇出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监控下进行。如果汇出金额超出注册资本的12%,超出部分被视为投资利润,需要缴纳20%的利润所得税。外资企业所有权变更时,需在巴西中央银行重新办理外资注册手续。注册资金以原投资额为准,与实际转让金额无关。

  (三)投资退出壁垒

  在巴西中央银行注册的外资随时可以撤回原投资国,无须事先批准。若撤资金额大于注册金额,超过部分视为投资利润须缴纳所得税。外资撤出时,巴西中央银行将依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对净资产进行评估,若企业净资产为负数,被认为投资亏损。巴西禁止将亏损企业的资产撤回原投资国。

  (资料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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