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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印度 (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43 新浪财经

  (四)通关环节壁垒

  虽然印度对进口货物退关问题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印度海关要求申请退货的出口商提供由原进口商出具的不反对退货函。由于印度进口商一般不愿出具此类函件,常导致出口商无法顺利收回货物,许多中国企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印度海关要求提供繁杂的货物通关文件。如要求对进口商品提供商业发票,商业发票上不能出现“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only”(仅作为海关申报价值)的字样。如仅作样品,需附上海关发票,发票上需注明“No commercial transaction involved”(无商业价值)。此外,通关文件需根据产品、用户或印度政府出口鼓励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在通关环节中还存在因复杂的关税结构和庞杂的免税导致的延迟处理现象。因上述问题,中国产品出口印度出现了一定的风险。中方敦促印方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此问题。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1、药品注册

  根据印度《药品和化妆品法》实施细则规定,自2003年4月起,凡未获得印度注册证书的所有外国药品(原料药或成药)均不得进入印度,已获得的每3年要续办注册证书;印度卫生部对每种注册药品的生产工厂收取1500美元的注册费;对每种药品收取1000美元的注册费;外国药品生产商要向印度药品局支付5000美元,作为该局在原产地检查出口药品生产商厂房的检验核查费;此外,每份进口许可证和每种药品的检验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中国公司按规定提交注册文件和支付注册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印度政府批准文件的情况,以及已在印度注册的中国公司也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印度政府进口许可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给中国出口商增加了经营风险,一定程序上限制了中国药品向印度出口。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2、BIS标志

  2003年4月,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规定将原进口时要带有BIS标志的135种商品增加到159种。159种商品的外国生产商或贸易商必须向BIS申请注册并使印度检验代理机构确信在商品获准贴有BIS标志许可前,国外生产商已达到了印度规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在核实程序中,出口商或生产商必须由其驻印机构或当地代表承担责任,偿付年费以及船运至印度的发票价并协助所有被检货物接受检验。这些检验标准,给包括中国生产商在内的外国生产商带来了不合理的负担。中方关注上述标准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一致性,并希望印度政府能及时向WTO通报。

  (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04年3月,印度《2003年植物检疫令》及《2004年植物检疫令修订案》生效。《2003年植物检疫令》详细规定了印度对于进口植物和植物材料的要求。该法令作为植物卫生法令,取代了现行的印度国家植物卫生制度。这两个法令基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了新的术语及定义,对许多商品增加了补充声明。并将一些新植物材料与植物种类纳入其管理的范围。

  2004年4月1日生效的印度农业部《印度官方木质包装进境检疫要求》规定:所有使用含植物材料的包装,包括干草、麦杆、木刨花、碎木片、锯屑、废木料、木托盘、垫木、木纤维、泥炭藓等,在出口到印度前均须由出口方政府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或出口方政府规定的格式,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所有进口木质包装材料必须使用干热处理、溴甲烷熏蒸处理或化学渗透处理及其他国际标准认可的除害处理方法,并将处理方法在植检证书上标明。

  (七)贸易救济措施

  1、贸易救济调查简况

  自1994年至2004年12月31日,印度已对中国发起78起反倾销调查,2起保障措施调查和1起特保调查。2004年,印度对中国产品发起了7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为2270万美元,在涉案数量和金额上,比2003年略有下降,调查次数位居第三,排在欧盟和土耳其之后,2004年,印度对中国发起保障措施调查1起。

  2、印度在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中的对中国不公正做法

  (1)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迄今为止,印度政府对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作出任何明确表态。 印方在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采用个案审查形式来决定中国企业是否符合其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并决定是否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种方法给中国应诉企业获取公平待遇设置了障碍,增大了中国企业的应诉负担。中国应诉企业在其他生产要素和条件符合判定标准的情况下,往往因水、电、煤气等生产要素由中国国有企业供应,而难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事实上,在水、电、煤气等基础生产要素方面,中国和印度基本上都由国有企业经营。印方的做法说明其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采取了双重标准,没有客观公正的对待中国企业。

  (2)反倾销税的征收形式问题

  在计算出被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后,印度一般采取3种方法征税:

  ①按以百分比形式表现的倾销幅度直接从价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

  ②按每单位货物的倾销幅度金额直接从量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

  ③设定最低限价,对高于最低限价的进口不征税,对低于最低限价的进口征收最低限价和进口实际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反倾销税。

  但是,印度的进口关税税率经常变化,如调查期内的进口关税为30%,但初裁或终裁时进口关税已经降为20%,那么按照调查期的数据计算出的参考价格就过高,使得那些通过积极应诉已经获得较低倾销幅度或损害幅度的企业遭受损失。2004年10月印度裁决的三聚氰氨反倾销案中就存在此类问题。

  (3)个案问题

  ①印度对中国帘子布反倾销调查初裁和终裁前的事实披露中,程序和实体上存有许多与WTO规则和印度反倾销法律不符的地方:程序不透明、未给予中国企业充分的陈述机会、使用错误的网络信息认定中国企业的经营情况、将中国企业要求保密的信息在初裁中对外公布、对中国企业提交的数据全部不予采纳等,极大损害了中国企业的权益。由于此案是近年来印度对中国产品发起的最大倾销案之一,中国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曾经三次照会交涉,要求印度澄清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②印度裁定中国2A级和2A级以下生丝构成倾销,并从2003年7月份对自

  中国进口的2A级和2A级以下生丝每公斤设定27.97美元的参考到岸价格,低于该价格的按照差价征收反倾销税。据中国企业反映,印度中央丝绸委员会不承认中国商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对从中国进口的生丝抽查复检定级,结果常常导致经复检定级的中国生丝产品降级,从而被征收反倾销税。此外,因印度海关稽查部门不及时验货,导致中国货物积压码头,对中国企业造成很大不便与损失。对于印方的这些做法,中方表示关注。

  (八)出口限制措施

  印度规定进入印度的货物不能再出口,除非印度进口商出具“不反对证书”。

  (九)补贴

  印度政府通过制定各种促进出口计划,如:促进资本品出口计划,权利义务证书计划,免税计划,钻石宝石和首饰出口促进计划,间接给予出口补贴;给予出口导向企业和出口加工区、农业出口特区、经济特区内企业,免税或减税进口的优惠。根据印度促进资本品出口计划,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资本品只需支付5%的优惠关税。

  (十)服务贸易壁垒

  在2004-2005财政年度,印度将电信业的外资股权最高限额从49%提高到74%,民航业的外资股权最高限额从40%提高到49%,保险业的外资股权最高限额从26%提高到49%。

  (十一)其他

  1、签证

  中国在印度企业对签证问题一直反映强烈。2003年下半年,中印两国签署签证备忘录后,印度对中国公民申请签证的审批一度明显松动,但从2004年3月起,签证问题又重新显现。中国在印度企业普遍认为,印度对中国公民的签证政策不稳定,不透明,严重制约中印经贸往来。主要问题有:(1)印方给予中资公司人员商务签证仅1个月一次入境,难以获得短期多次往返签证。(2)印驻华使馆审查中国在印度企业总部人员访印签证申请时过于程式化,无论其访问目的(有的只是参展、商务考察),均要求申办工作签证。(3)商务签证延期难。如因洽谈业务等需要延期,必须到新德里印度内政部申请,每次只能延长15天,且这一政策仅针对中国、巴基斯坦等国公民。中方认为这一做法具有一定的歧视性。(4)工作签证申请难,审批时间长。中资公司在印度设立公司或者执行工程承包业务,常因此受到影响。中方希望印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此类问题。

  2、零售

  印度至今未向外资开放零售业。这使得对中国产品有着大量需求的印度市场无法通过正规的销售渠道进口中国轻工、家电商品。中方希望双方政府间能对此进行磋商,共同探讨促进两国经贸关系的互利措施。

  四、投资壁垒

  印度禁止外资进入原子能、铁路运输和国防领域。

  1999年印度《外汇管理法》明文规定,外国人不能在印度购买不动产。外国人在印度租房期限不能超过5年。中资公司在印度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需经印度储备银行预先许可,而此预先许可仅针对巴基斯坦、孟加拉国、中国、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朗等国。据中国企业反映,预先许可需耗时2-3个月左右,时间长的甚至需要6-12个月。中方敦促印方尽快改变这一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做法。 (资料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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