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际财经 > 部委专题--商务部 > 正文
 

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澳大利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28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今日公布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以下为该报告澳大利亚部分。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4年澳大利亚是中国第九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澳双边贸易总额
为204亿美元,同比增长50.3%。其中,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88.3亿美元,同比增长41.1%;自澳大利亚进口115.5亿美元,同比增长53.8%。中方逆差27.2亿美元。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家具、灯具,活动房,钢铁制品等。中国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矿砂、矿渣及矿灰、矿物燃料、矿物油、沥青、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等的化合物,羊毛等动物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谷物,铝及其制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235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2480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77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505万美元。截至2004年年底,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4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6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031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2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澳大利亚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31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3亿美元。截至2004年年底,中国在澳大利亚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256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7.0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澳大利亚对华投资项目736个,合同金额20.5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6.6亿美元。截至2004年年底,澳大利亚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6809个,合同金额120.4亿美元,实际投入40.8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法律主要由《海关关税(反倾销)法》和《海关法》组成。

  《海关关税(反倾销)法》是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

  澳大利亚关于保障措施的法律主要是《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和《生产委员会法》。

  澳大利亚关于国内市场秩序的法律是1974年制定的《贸易实践法》和1983年制定的《价格监管法》。《贸易实践法》定义了行业准入、争端解决、反竞争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业行为准则、消费者保护、产品安全与信息、产品责任等内容,并单独建立了对电信市场的准入和反竞争体制。《价格监管法》规定了对纳入监控范围企业定价行为的监督、调查制度。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澳大利亚保留着外资审查制度,该制度对一些敏感行业和投资金额巨大的外资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和“预先审批”。

  澳大利亚与外资投资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管理外资进入澳大利亚银行业的《银行法》、《金融业控股法》及澳大利亚审慎交易管理局的规定;限制外资进入澳大利亚广播服务业的《广播服务法》;另外还有《机场法》、《海运登记法》等。

  澳大利亚政府与中国政府已于1988年7月11日在北京签署了《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同年11月17日在堪培拉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协定为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提供了保护。

  (二)贸易管理制度

  1.技术法规的制定

  澳大利亚的技术法规由政府各部门、国家法定机构或委员会等制定。一些政府条例可由部长报总理同意后批准实施。正式的法规则需呈送内阁讨论批准。全国性法规由部长理事会决定。大部分技术法规都须呈送议会审议、批准。

  2.动植物进口风险分析制度

  澳大利亚规定,外国动植物产品在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前要由农业部生物安全局决定是否进行进口风险分析。市场准入和生物安全局根据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进口风险分析手册》来实施进口风险分析。

  (三)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1.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澳大利亚是实行总理内阁制的联邦制国家,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享不同的权力。国家贸易政策的制定权在联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只有贸易促进权。

  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有三个负责对外贸易促进和管理的部门,贸易委员会负责贸易促进和市场开发工作,由贸易部长分管;国际开发署负责海外援助项目管理,由外交部长负责;出口金融保险公司为企业开拓出口市场提供融资、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

  澳大利亚海关负责进出口货物监管、进出口业务统计、反倾销调查等。

  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外国动植物产品的准入,并负责检验检疫,其下属的生物安全局负责对外国动植物产品准入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政策和措施的执行。

  澳大利亚国库部下属的投资审查委员会负责外资审批和管理工作。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促进市场竞争、公平贸易和消费者保护。

  澳大利亚投资局是澳大利亚工业、旅游和资源部与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共同组建的吸引和促进投资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树立澳大利亚良好的投资环境形象,推动大型投资项目的进展,并为在澳大利亚投资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投资局在全球设有15个办事机构。

  2.标准制定机构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强制性技术法规和标准。全国标准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度量衡体系的有关工作。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由原来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变更产生。该局负责制定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销售的进口或土制造的食品标准,包括成分、标识以及微生物等杂质。

  澳大利亚大部分非强制性标准由澳大利亚国际标准有限公司制定和公布,这些标准通常会成为制定技术法规的参考依据。

  在澳大利亚,有两家全国性的认证机构负责合格评定工作。其中,全国检测机构协会负责制定认证标准,认定实验室的资质,澳新联合认证体系负责颁发管理系统、产品的认证证书和个人资质证书。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澳大利亚总体关税水平较低,但对汽车和纺织品、服装及鞋类产品仍然维持高关税。澳大利亚政府已经通过法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其纺织品进口关税分别下降5%~7.5%。现行税率将一直保持至2009年。与此同时,澳大利亚还自2005年1月1日起调整客车和汽车零部件进口税率,降至10%,并将于2010年进一步降至5%。但是,与其他产品相比,澳大利亚的这次降税仍然没有解决汽车和纺织品、服装及鞋类产品的高关税现象。澳大利亚的关税高峰影响了这两类中国产品,尤其是中国纺织品的出口利益。

  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进口产品在征收了进口关税后,进口国不应为保护国内产品为目的而歧视性地对进口产品再征收其他税费。但根据澳大利亚《海关关税(反倾销)法》的规定,对葡萄酒的进口除了要征收关税外,还要交纳额外的消费税,即“葡萄酒税”。澳大利亚这种不合理的进口税费制度加重了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从而削弱了进口葡萄酒的竞争力。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

  澳大利亚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澳大利亚现有技术标准6674项,由8979名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1519个独立的技术委员会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而其中约2400项为强制性标准。

  1.食品

  澳大利亚《宪法》规定,各州政府负责管理食品事务,因此澳大利亚没有全国统一的食品法规,食品管理体系非常复杂和分散。尽管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达成协议,规定在澳大利亚销售的制成品或者非加工食品(无论进口与国产)一律执行统一的食品标准,但是各州议会在通过本州食品法案时,都对《食品标准法》做了一定的修改,所以1991年的协议也没有解决各州制定食品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此外,澳大利亚对进口食品还实行裁决令管理机制。根据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控制法》的规定,当澳大利亚检疫局在检查地发现受检食品不符合澳大利亚的有关标准时,将发放裁决令。裁决令监督下的食品将适用更加苛刻的检疫程序,接受比同类食品更高频率的检查。目前,对中国食品发出裁决令的理由有:从中国进口食品的标签不符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的规定,未标明食品中含有人造糖精添加物,或者黄曲霉素、农药、兽药残余物超标等等。

  澳大利亚食品标准的不统一给中国企业带来了不便,使中国出口商更容易遭受裁决令,裁决令苛刻的检查程序对中国食品出口澳大利亚产生了不利影响。虽然在双方政府和出口商共同的努力下,2004年中国产品遭受的裁决令较前两年有所下降,但中国政府仍对这一问题的进展情况表示关注。

  澳大利亚对生物技术食品实施了苛刻的批准制度和标签制度。使用生物技术的进口食品只有在得到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批准,并且明列在《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中后方可销售。此外,澳大利亚联合食品规范体系已于2001年12月制定了对使用生物技术生产的特定食品要求强制标签的规定。这些生物技术食品的标签规定对制造商、包装企业、进口商和零售商,尤其是出口商带来了诸多的额外负担。

  2004年3月24日,澳大利亚发布评估报告,要求对《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进行修订,调整猪及牛类产品内抗生素、家禽产品和蛋类中抗生素拉沙里菌素以及食品内农药及兽药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法典规定,如果食品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过法典规定的相关最大残留限量,则不能在澳大利亚销售。这一规定抬高了中国家禽及蛋类等相关食品的出口门槛。由于中澳两国检验技术水平的不一致以及检验标准的差异,很容易在出口产品的检验结果上产生分歧从而使中国出口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关注。

  2004年5月,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食品规划处修订了食品中抑制消化的麦芽糊精作为膳食纤维的测定标准,这仪表一标准将测出值从50%提高到近100%,并将它的膳食纤维含量计算到总膳食纤维含量中,且标注在营养标签上。

  中国2003年向澳大利亚出口该类产品近36万美元。这一标准的变化可能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产生阻碍,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对此表示关注。

  2004年11月,澳大利亚发布了内容更全面的食品营养标签法规。在新的法规中,食品标签的要求更高,涉及面更广,要求在食品包装的标签上显示营养资料,列出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等。其标签版面信息还包括包装内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次使用的食品平均数量和食品的单位数量。新法规对产品生产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生产商的负担。

  2.医药

  澳大利亚对药物的安全认证或登记手续复杂而繁琐,费用昂贵,给中国企业增加了较重的额外负担。根据澳大利亚1989年《医疗用品管理法》,药品被分为登记类药和注册类药两类。注册类药物获得批准后,须在药品包装上注明“AUSTR”及注册号码。注册类药物申请的时间很长,一般需要1年以上,且费用较高(平均在10000澳元以上)。登记类药物获得批准后,须在药品包装上标明“AUST R”及登记号码。申请药物登记的费用为400澳元,且每年另需缴纳400澳元的年费。如果加上聘请顾问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咨询费,则全部费用在1000澳元以上。有的药物由于成分复杂,办理登记时需多次提供相关证明,加上聘请专业人士的费用,全部开支会达到4000~5000澳元。目前,在澳大利亚销售的中药产品基本上属于“登记类药物”。

  此外,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所有向澳大利亚市场供应药物的生产厂商必须通过澳大利亚GMP认证。中国目前只有不到20家企业获得了澳大利亚的GMP认证。

  根据规定,GMP认证必须要有2名澳大利亚官员同行。澳大利亚官员出差的所有开销,包括飞机头等舱和豪华宾馆等食宿差旅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高额的费用给国内企业申请澳大利亚GMP认证带来了额外负担,阻碍了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出口药物。

  3.机电产品

  目前,机电产品已成为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的主要产品类别,占我国对澳大利亚商品出口额的近40%。一些机电产品,如电视机、拖拉机、办公设备等在澳大利亚已占据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所以其市场准入条件涉及我国重大出口利益。

  目前,中国机电产品对澳大利亚出口受到安全认证的限制。根据澳大利亚规定,63种机电产品在澳大利亚销售前必须进行安全认证。根据规定,不同型号的机电产品需要在澳大利亚进行不同的认证,然而安全认证花费的时间长,所需费用高,对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市场推出新产品产生了阻碍。此外,澳大利亚与新加坡已经签署了协议,新加坡出口到澳大利亚的电子产品只需要在新加坡进行一次性的测试鉴定后即可出口。这一双边协议大大提高了新加坡产品竞争力,却削弱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WTO成员的出口产品竞争力。

  (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外国动植物产品进入澳大利亚,首先必须提出进口申请。根据申请,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进行进口风险分析,认为经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后其风险水平可以接受的,方准予进口。如果某一动植物产品缺乏进口申请、未经风险分析、分析未完成或分析认为风险水平不可接受,则不得进入。此外,澳大利亚还实施动植物产品进口许可制度,大部分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必须在获得进口许可后方可进口。

  澳大利亚这种保守而苛刻的卫生与植物卫生制度给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带来了很大障碍。中国受影响较大的主要有水果、蔬菜以及部分经济作物。

  澳大利亚进口风险分析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础,但是其时间过长,技术规定也很模糊。检验检疫局原则上在同一时间只对某一国家的一种商品进行进口风险分析,导致许多国家的大量商品无法及时获得进口风险分析和进口许可。其他国家也在呼吁澳大利亚应按照WTO透明度原则使其他WTO成员了解其做法。菲律宾、欧盟先后就澳大利亚利用其植物检疫制度而拒绝进口其农产品,要求WTO对澳风险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做出裁决。

  2004年4月,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完成对中国荔枝和龙眼的进口风险分析,并已准予进口。6月,中国荔枝首次进入澳大利亚市场。但是与此同时,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要求,对来自中国及泰国的新鲜龙眼及荔枝仍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及植物卫生程序。即只有当满足针对实蝇进行冷灭虫处理或热处理、选择实施冷灭虫处理或批准的果园防治计划及无荔枝蒂蛀虫检验、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签发的植物卫生证书等等要求后,方可批准进口。中国政府对澳大利亚政府批准中国龙眼与荔枝进口的措施表示欢迎,但对实施的复杂检验程序表示关注,希望澳大利亚政府能够简化不必要的程序。

  2004年6月23日,澳大利亚颁布关于进口猪肉的条件。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要求,猪肉应经采取10种疾病的风险管理措施后才准进口。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把进口许可与该政策结合考虑,对中国猪肉进口实行严格的疾病检验,该措施对中国的猪肉出口造成较大影响,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关注。

  自2004年9月1日起,澳大利亚规定硬木包装进口除了要符合其它检疫标准外,还必须满足裸皮上标有“进行溴甲烷熏蒸及热处理后使用”标记的要求。

  近年来类似这样苛刻的包装要求对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构成了阻碍。

  (四)贸易救济措施

  1.2004年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

  至2004年年底,澳大利亚对中国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共计41起。名列全球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排名的第五位。

  2004年2月10日,澳大利亚司法海关部长同意澳大利亚海关关于中国进口热轧钢材倾销案的初裁,认定中国出口企业存在倾销行为并加征14.1%~28.8%惩罚性关税。随后澳大利亚钢铁协会提出复议申请。9月9日,澳大利亚司法海关部长根据复议官建议,决定重新调查该案。

  2004年5月19日,澳大利亚海关决定对中国进口硅发起反倾销调查。10月6日,澳大利亚海关初裁认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行为,决定征收3.7%~8.1%不等的临时反倾销税。海关经调查认为,中国两家硅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材料价格完全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采用的中国通用会计标准符合国际会计标准,无证据证明中国企业国内销售中市场经济不占主导地位,因此采用了企业国内售价和调整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来计算倾销幅度。2005年2月16日,澳大利亚海关做出此案终裁,决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其中山西大同国有硅金属厂税率为3.7%,丹东嘉禾冶金有限公司为5.6%,其余中国企业为8.1%。

  2004年12月24日,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碳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为用于结构或机械的圆形和矩形电阻焊碳钢管。

  2.《中澳贸易与经济框架》关于澳大利亚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规定

  《中澳贸易与经济框架》规定,在两国就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两年内(2003年10月3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澳大利亚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不适用WTO《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在反倾销调查中将把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同等对待。2004年10月,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部首席助理次长表示,澳中自由贸易协议可行性研究决定提早半年(预计2005年3月底)完成,并尽快提交报告。中国政府对澳大利亚今后如何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表示关注。

  (五)补贴

  澳大利亚政府促进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业发展的TCF战略投资计划规定,自2001年至2005年向该行业拨款7.5亿澳元。2003年11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了额外的关税削减计划,并公布了2005~2015年的资助计划。为了扶持其纺织业,澳大利亚政府在降低纺织品关税的同时,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纺织行业提供高达7.4亿澳元的补贴。

  澳大利亚的公共公司和相关部门继续垄断小麦、大米和糖等农产品的出口。

  尽管控制所有小麦出口的澳大利亚小麦局已经于1999年私有化,变为“澳大利亚小麦局有限公司”,但是其仍然受联邦授权垄断着小麦的出口。在国家垄断经营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对其农产品出口实行“微量”补贴。在各种对农业的支持手段上,澳大利亚近年来对生产者收入补贴有所增加。澳大利亚还对奶制品、糖和大米等个别产品实施高额国内生产补贴,有些产品的生产补贴相当高,比如,糖的生产者补贴等值为55%,奶制品更高达200%。2004年4月,澳大利亚宣布了总额达4.44亿澳元的糖业补贴计划,对被澳美自由贸易协定排除在外的澳大利亚糖农进行产业调整援助。根据竞争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糖业占全部农业的比例为1.5%,得到了7%的补助。对生产者的补贴同样可以造成对农业生产和贸易的扭曲。

  澳大利亚政府于2001年1月开始实施汽车业竞争投资计划,在2001~2005年间向汽车业提供28亿澳元补贴,鼓励汽车工业新投资和研发,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以适应关税削减安排。2002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一揽子计划,将于2006~2015年间再次拨款42亿补助汽车工业。

  (六)其它壁垒

  长期以来,工作签证问题一直是困扰中资企业在澳大利亚开展经营的最大问题之一。出于保护本国就业市场,澳大利亚政府对聘用海外人员来澳大利亚工作以及做担保公司的条件做出了严格规定。

  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外资公司必须雇佣当地人,创造就业机会,并对澳大利亚籍人士或永久居民提供足够培训,以便最终取代海外聘用人士。

  澳大利亚移民局常常以雇佣当地人数量不够或培训不足为由,拒绝向中资公司内派人员签发工作签证。由于获取工作签证难,造成中方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不到位,有关中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在申请澳大利亚临时短期商务签证方面,中国商务人员同样遇到类似的困难。拒签率一直居高不下。很多欲在澳大利亚拓展业务或拟到澳大利亚参加展会的人员遭到澳大利亚移民局的拒签,影响公司业务的发展。中国政府希望澳大利亚政府合理管理商务签证,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发展。

  四、投资壁垒

  澳大利亚鼓励外资进入,但一直保留着外资审查制度。外资审查制度的核心标准是“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标准主观任意性过强,有关审批程序也不够透明,对外国资本进入澳大利亚造成了障碍。

  (一)金融服务业

  澳大利亚政府对外国公司购并澳大利亚银行的申请进行逐案审批,外国银行只有在其和母行的财务状况均良好,且同意遵守澳大利亚审慎管理局有关审慎监管的协议后,才能获得许可。

  (二)媒体

  澳大利亚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各媒体股权投资的上限:

  1.商业电视广播服务:单个外国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15%,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20%;外国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20%;外国人不能控股商业电话广播公司。

  2.预付费电视广播服务:单个外国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20%,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35%。

  3.报纸:外国公司购买已发行报纸5%以上股份或开办新报,须报政府逐案审查。全国性和大都市报纸中,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份不得超过25%,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30%。

  这些对内、外资比例的不同限制,以及对公司外国董事人数的限制将影响国外投资者进入澳大利亚媒体。

  (三)电信

  外资进入澳大利亚电信业时,大型项目将逐案审批,如不违背国家利益,通常可获得批准。但是,澳大利亚仍然对其大型国有电讯公司澳洲电讯公司的外资参股比例作了限制。目前澳大利亚政府拥有该公司51%的股权,而单个外国投资者在澳洲电讯公司拥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其私有化股权的5%,累计外国股份不得超过私有化股权的35%。这种外资参股限制使得该澳大利亚最大的电讯公司有滥用其垄断权的现象。例如,大幅度提高其全部服务价格等。这样,外资即使进入澳大利亚电信业,也因缺乏公平的市场环境,而降低了竞争力。

  (四)国际航空服务

  除澳大利亚航空公司外,外国投资者占澳大利亚国际航空运营商股权不得超过49%。在澳大利亚航空公司中,单个外国公司所占股权不得超过25%,外国股权累计不得超过49%,其中外国航空公司所占股权不得超过35%。

    来自商务部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愚 人 节
整蛊先锋幽你一默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