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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2-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 17:11 新浪财经

  第八十六条 保卫祖国是公民最神圣的义务和最大光荣。

  公民必须保卫祖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

  第 六 章 国 家 机 构

  第 一 节 最 高 人 民 会 议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

  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行使立法权。

  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其常任委员会也可以行使立法权。

  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会议任期五年。

  最高人民会议的下届选举,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前依照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决定举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选举时,其任期延长到举行选举时为止。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并补充宪法;

  二,通过或修改并补充部门法;

  三,批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氏会议闭会期间通过的重要部门法;

  四,制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

  五,选举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

  六,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七,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国防委员会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八,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副委员长、名誉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九,选举或罢免内阁总理;

  十,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任命内阁副总理、内阁各部门委员长、相和其他内阁成员;

  十一,任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选举或罢免最高法院院长;

  十三,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十四,审批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五,审批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六,根据需要,听取内阁和中央机关的工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七,决定有关部门向最高人民会议提交的条约的批准或废除;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举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临时会议,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时召开。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出席才能开会。

  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选举议长和副议长。

  议长主持会议。

  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会议讨论的议案,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内阁和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提出。

  议员也可以提出议案。

  第九十六条 每届最高人氏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这一委员会提出的报告,通过确认其议员资格的决定。

  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发布法令和决议。

  最高人民会议发布的法令和决议,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会议议员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开补充宪法,须经最高人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成才能进行。

  第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设法制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等必要的专门委员会。

  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

  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人民会议工作,拟定或审查国家的政策方案和法案,采取有关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 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具有不可侵犯权。

  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最高人民会议或在其闭会期间非经其常任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处罚。

  第 二 节 国 防 委 员 会

  第一百条 国防委员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是总括性的国防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一条 国防委员会由委员长、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组成。

  国防委员会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指挥和统帅一切武装力量,领导全部国防事业。

  第一百零三条 国防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事业;

  二,设立或撤销国防部门的中央机关;

  三,任免重要军事千部;

  四,制定军衔,授予将领以上军衔;

  五,宣布战时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一百零四条 国防委员会发布决议和命令。

  第一百零五条 国防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 三 节 最 高 人 民 会 议 常 任 委 员 会

  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可以设若干名名誉副委员长。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名誉副委员长由长期从事国家建设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最高人民会议议员担任。

  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下届常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继续执行其任务。

  第一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召开最高人民会议;

  二,审查和通过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新部门法草案、条例草案、现行部门法和条例的修改补充草案,将通过并实行的重要部门法提交下届最高人民会议批准;

  三,审查和批准因特殊原因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及其调整方案;

  四,解释宪法、现行部门法和条例;

  五,监督国家机关守法、执法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撤销同宪法,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决议,国防委员会决议、命令,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决议、指示相抵触的国家机关决议和指示,制止地方人民会议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七,进行最高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组织地方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

  八,对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做工作;

  九,对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做工作;

  十,设立或撤销内阁委员会和省;

  十一,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 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任免副总理、委员长、相和其他内阁成员;

  十二,任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十三,选举或罢免最高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十四,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十五,决定并公布驻外使节的任免;

  十六,制定勋章、奖章、荣誉称号和外交人员的衔级,授予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行使大赦和特赦权;

  十八,新设或者变更行政单位和行政区划。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组织和领导常任委员会的工作。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的派遣国书和召回国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全休会议讨论并决定在执行常任委员会任务和行使权力方面提出的重要问题。

  常务会议讨论并决定全体会议委托的事宜。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发布政令、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可以设立协助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 四 节 内 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内阁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行政执行机关,是总括性的国家管理机关。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内阁由总理、副总理、委员长、相和其他成员组成。

  内阁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内阁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采取执行国家政策的措施;

  二,根据宪法和部门法,制定、修改和补充有关国家管理的条例;

  三,领导内阁各委员会、施内阁直属机关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四,设立或撤销内阁直属机关、重要行政经济机关和企业,采取改进国家管理机构的措施;

  五,编制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六,编制国家预算,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七,组织开展工业、农业、建设、运输、邮电、商业、贸易、国土管理、城市管理、教育、科学、文化、保僵体育、劳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及其他方面的工作;

  八,采取巩固货币制度和银行制度的措施;

  九,检查和监督建立国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采取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及合作社的财产和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

  十一,同外国签定条约,进行对外工作;

  十二,撤销同内阁决议和指示相抵触的行政经济机关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条 内阁总理组织和领导内阁工作。

  内阁总理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内阁召开全休会议和常务会议。

  内阁全体会议由内阁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和总理任命的内阁成员组成。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内阁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行政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内阁全体会议委托的事宜。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内阁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内阁可以设立协助其工作的非常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内阁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新当选的内阁总理代表内阁成员向最高人民会议宣誓。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是内阁各部门执行机关,是中央各部门管理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在内阁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和管理各部门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召开委员会会议和干部会议。

  各委员会、省委员会会议和干部会议讨论和决定执行内阁决议和指示的措施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一百三十条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发布指示。

  第 五 节 地 方 人 民 会 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会议是国家地方权力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地方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三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会议任期四年。

  地方人民会议的下届选举,在地方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前依照本级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决定举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选举时,其任期延长到举行选举时为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会议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审批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审批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采取本地区执行国家法律的措施;

  四,选举或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五,选举或罢免本级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六,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下级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地方人民会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临时会议在本级人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提议时召开。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地方人民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出席才能开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会议选举议长。

  议长主持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会议通过决议。

  第 六 节 地 方 人 民 委 员 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执行机关。

  第一百四十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地方人民委员会任期与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召开人民会议;

  二,进行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

  三,对人民会议议员做工作;

  四,执行本级人民会议、上级人民会议、人民委员会、内阁及其委员会和省的法令、政令、决议和指示;

  五,组织和执行本地方的一切行政工作;

  六,制定本地方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采取执行措施;

  七,编制本地方预算并采取执行措施;

  八,采取维持本地区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及合作社财产与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

  九,检查和监督本地区建立国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领导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十一,撒销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指示,制止下级人民会议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地方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在执行自己任务与职权方面的重要问题。

  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全体会议委托的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可设协助自己工作的非常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会议负责。

  地方人民委员会服从上级人民委员会和内阁。

  第 七 节 检 察 院 和 法 院

  第一百四十七条 检察工作由最高检察院,道(直辖市)、市(区)、郡检察院和特别检察院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 检察员由最高检察院任免。

  第一百五十条 检察院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察国家机关、企业、团休和公民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二,监察国家机关的决议和指示是否同宪法,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和决议,国防委员会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决议和指示,内阁决议和指示相抵触;

  三,揭发违法犯罪分子,追究其法 律责任,以保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及合作社的财产以及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检察工作由最高检察院统一领导,各级检察院服从上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最高检察院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其常任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判由最高法院、道(直辖市),法院、人民法院和特别法院进行。

  判决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宣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法院院长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最高法院、道(直辖市)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任期与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别法院院长和审判员由最高法院任免。

  特别法院人民陪审员由有关军人会议或职工会议选举。

  第一百五十六条 法院执行下列任务:

  一,通过审判活动,保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及合作社的财产以及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与人民的生命财产;

  二,监督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同阶级敌人和一切违法分子进行积极的斗争;

  三,实施对财产纠纷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公证工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判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法庭进行,在特别情况下,可以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法庭。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判公开进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审判可以依法不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判用朝鲜语进行。

  外国人在审判中可以使用本国语言。

  第一百六十条 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活动。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法院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法院监督所有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最高法院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其常任委员会负责。

  第 七 章 国徽、国旗、国歌、首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徽力椭圆形,周围是用写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字样的红带束起的稻穗,中间是雄伟的水电站,其上方有革命的圣山白头山和光芒四射的五角红星。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旗,中间是红色宽面,其上下各有一白色细条,再上下是蓝色宽边,红面*旗杆一边有一白色圆地 其中是五角红星。旗幅纵横比例为一比二。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歌是《爱国歌》。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平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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