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高税收,企业低税负”
北京市地税局“税收制度”学习考察团2004年11月初赴瑞典,对以“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著称的瑞典的税收制度进行了重点学习考察,我们与瑞典国家税务总局和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税务局分别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瑞典生活富裕,社会福利殷实,经济增长率近年来已连续多年超过了欧盟国家平均水平,人均国民收入高居世界前列,2003年瑞典人均G
DP高达35,304美元。高福利意味着高税收,2003年瑞典的税收已占GDP的55%,然而,高福利模式对经济增长和竞争力并未造成较大的负担,瑞典的竞争力在79个工业化国家中,近年来一直名列前茅,此外,在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的环境下,瑞典仍然产生了像爱立信、ABB电气、沃尔沃汽车、SAAB汽车、伊莱克斯家电、宜家家私等一批成功的大型跨国公司,在瑞典“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体制的背后,其以“个人高税收,企业低税负”为显著特点的税收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面对全球“降低税负、简化税制”改革浪潮的冲击,瑞典对本国税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特别是通过1991年的重大税制改革,不断降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已与其它欧洲国家相当,而企业所得税率则达到欧洲国家最低水平,税制改革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瑞典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当重,尤其是近几十年来,过重的税负造成精英人才大量外流,影响了长期投资、智力开发、学术交流和技术创新。因此,瑞典在1991年实行了个人所得税税制重大改革,显著降低了个人税负。按照目前瑞典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由地方所得税和国家所得税两部分组成,实行累进税率,分别从过去的8级累进简化为3级累进税率,地方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单一税率,每个市(瑞典共有24个,288个市)的税率略有不同,上下幅度为28.9%--34.04%;2003年,瑞典地方(县市)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31.5%,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年应税所得3.69万瑞典克朗以上,凡年应税所得超过29.18万瑞典克朗的个人,还要就超出部分额外缴纳20%的国家个人所得税,累计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51%,凡年应税所得超过44.13万瑞典克朗的个人,再就超出部分再额外缴纳5%的国家个人所得税,累计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56%,对于年收入低于34.2168万瑞典克朗的个人,法定养老金的缴纳使个人所得税率又增加1%,对于瑞典典型的白领个人年收入30万瑞典克朗,则大约一半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中的资本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红利、资本所得等,征收30%的资本所得税;瑞典税法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的项目有限,但房屋贷款利息的30%,个人养老金标准缴付额的50%,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金,为工作出差个人负担部分超过6,000瑞典克朗以上部分,以及为工作需要个人购买材料和工具超过1,000瑞典克朗以上部分等按规定均可税前抵扣。
2.降低财产税。个人财产(资产)超过150万瑞典克朗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超过200万瑞典克朗的,税率已降低为按1.5%的税率征收,其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房产、汽车、船、珠宝等;此外,单身家庭拥有的房产按房产评估值的1%的税率征收;财产出售转让所得年不超过5万瑞典克朗的可免征资本所得税。
3.进一步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瑞典在1991年税制改革时,将原来公司同时缴纳国家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改为只征收国家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为28%,在欧洲国家中税率最低;同时,瑞典设备折旧政策宽松,设备年综合折旧率达20%或30%,但建筑物需按2-5%的年折旧率折旧;允许企业每年将不超过25%的税前利润转入“未税储备基金”,专门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可不缴所得税,亏损弥补没有时间限制,此项政策可使公司所得税实际税负降低为26%;此外,企业贷款利息(无论高低)、雇主需缴纳雇员工资33%的社会保险费等,均可所得税前列支扣除。
4.调整增值税税率,提供增值税优惠待遇。瑞典对企业和个人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均征收消费型增值税,自瑞典1995年加入欧盟,瑞典为与欧盟成员国的增值税税率保持一致,将增值税最高税率调整为25%,但是仍对许多行业按增值税低税率征收;医院、牙科、教育、社会服务、银行和金融保险、船与飞机销售、房地产销售、航空燃油、企业积压库存产品和自用二手设备的销售等均免征增值税;向欧盟以外的国家出口产品和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瑞典为支持企业创业,对新成立的企业在初创阶段(1-2年内)为其提供全部所缴增值税(含购进的设备及其它资产所缴的增值税)的全额退税的优惠待遇。
5.扩大消费税范围。瑞典近几十年来采取了一些扩大消费税范围的措施,2003年,瑞典对从广告业到杀虫剂共15个税目的产品和服务征收消费税,但主要是针对燃料、电力、酒和烟四大税目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如对酒精含量在8.5%-15%的葡萄酒每升征收22.8瑞典克朗的消费税。
6.提供税后分红的优惠政策。瑞典与世界70多个国家签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在欧盟的公司持有瑞典子公司至少25%的股份,则支付给欧盟公司的红利免除代扣所得税);支付给其他外国公司(至少拥有瑞典子公司25%的股份)的红利通常也免除代扣所得税;如果瑞典母公司在会计年度末拥有的股份至少达到子公司投票权的25%,或者该股份被认为系瑞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则瑞典母公司获得的红利免税;如果瑞典公司至少拥有欧盟国家的公司(瑞典公司除外)25%的股本,则红利也可以免税。如果一家非在瑞典的子公司支付红利给一家瑞典母公司,支付红利的该部分利润必须已按与瑞典的公司税率相当的税收标准交纳了所得税(15%的税率可被视同与瑞典的税率相当);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则获得的红利应在瑞典纳税,但是,可以抵扣红利总额的13%以及在来源国的预提所得税。
7.提供印花税优惠政策。只有少数交易需交印花税。例如:房地产转让的,按个人交易价格的1.5%,单位交易价格的3%征收。
8.提供房地产税优惠政策。房地产税属于中央税,房地产所有者每年应缴纳房地产税。税率为房产“税收价值”的0.5-1%,房产“税收价值”相当于房产市场价值的75%,房产的“税收价值”每年进行修改更新;对新建成的房屋自建成之日前5年,免征房地产税,后5年减半征收房地产税;个人房屋的出售按净收入的50%征收资本所得税,税率为30%。
9.制定优惠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税收政策。瑞典拥有欧盟最优惠的针对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税收政策,如,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内部间的红利以及出售长期持有的股权而取得的资本性收入均免征所得税。
10.制定对外国专家的减免税政策。瑞典税法规定,在瑞典工作的未拥有“绿卡”的外国人,在瑞典居住不满6个月的,只就其在瑞典取得的收入代扣所得税,税率为25%,在瑞典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的,视作瑞典永久性居民,应就其在瑞典国内外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外国专家在瑞典工作连续不满5年,前三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国专家的搬家费、子女入学费、租房费、旅行费等个人支出,可抵扣个人所得税。
瑞典税务机关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监管制度,力求尽量堵塞各种“税洞”。首先,完善报税机制,从体制、制度层面上减少偷漏税的可能。为减少偷逃个人所得税,瑞典实行由雇主代扣、个人年度申报相结合的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第二,加强报税宣传。每年年初,申报缴税成为瑞典的一大景观,政府和媒体每到此时都会大肆宣传,营造气氛;第三,加强报税便利化。瑞典政府为便利纳税人网上报税,于2002年3月建立了官方报税电子网站,纳税人从网上可以每周7天每天24小时随时申报缴税,2003年瑞典有近1/3的纳税人是通过网络纳税的;第四,加强税收监管。瑞典普遍建立的一套信用实名制,由于瑞典的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警察局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建立了一套资源共享的电子信息系统,个人报税一旦出现较大问题,很容易被监控;第五,加强税收稽查。瑞典在查税工作上投入了很大的人力财力,2003年,税务稽查人员平均每人全年要抽查300多家企业,追缴税收约3400亿瑞典克朗,占当年税收总额的3%左右;第六,加强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瑞典对偷税的行政处罚严厉,但其对偷税的刑事处罚力度并不大,对偷税行为大多采取以罚代刑的做法,情节不很严重的偷税者,除补缴税款外,还要缴纳40%的罚款以及欠税款与罚款的利息,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偷税行为和不服行政处罚的偷税者,才被视为刑事犯罪,但最高刑期只有两年。
瑞典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24个县税务局以及288个市税务局组成。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发布税收法规、税收法规的行政解释、税务建议以及管理地方/县市税务局的税收政策,而县市税务局则负责中央及地方各税的具体征收工作,县市税务局中设有专门为大企业提供服务的部门。各级税务部门执行税法向法律负责,与政府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政府、议会都不能干预税务机关的工作。瑞典专门设有行政法院,其组织形式与普通法院相同,其主要职责是专门审理税收诉讼案件,行政法院有关税收诉讼的一些重要判例也作为瑞典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瑞典税收管理体制比较集中,中央政府掌控绝大部分税收收入,中央收入主要来源于增值税(2003年增值税占中央总税收的33%)、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占17%)、消费税及关税(占16%)、个人及企业所得税(占8%)以及一些其它收费;地方政府收入主要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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