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期限和WTO的信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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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13:33 《WTO经济导刊》 | ||||||||
商务部世贸司张向晨副司长精彩评点: 8月1日凌晨,多哈回合框架协议终于达成了,关心多边贸易体制的人们都舒了一口气。然而,谈判中有很多细节值得回味和思索。 7月16日,总理事会主席大岛正太郎和总干事素帕猜联合散发了一份协议草案,请各
7月20日,大岛郑重辟谣说,最后期限是7月30日晚12点,绝对不会延长,哪怕只延长一天。言外之意,各方务必在此前达成协议。 无独有偶,农业谈判委员会主席格鲁索另有惊人之语:各方对协议草案的修改意见,必须在有交汇点(CONVENGENCE)情况下,也就是等到各方都赞成,他才会考虑放进下一个修正案中。而且,他不会提出第三个修改稿。 结果如何呢?会期悄悄地延长到了31日,后来由于核对案文又推迟到了8月1日的凌晨。而格鲁索在28日提出第二个修正案后,由于各方意见分歧,不得不对修正案又做了很大幅度的调整。 也许大岛知道中国的成语:置之死地而后生。但他是否知道马谡的故事呢?镇守街亭,自断水源和粮草,结果因阵脚大乱而惨败,这是弄巧成拙的例子。 谈判的最后期限能否得到遵守,取决于很多因素:设定最后期限是如何作出的决定,大家是否有意愿遵守,以及从前的先例如何,等等。 西雅图会议失败了,坎昆会议失败了。WTO信誉越来越差,一个信誉越来越差的机构的一个负责人个人提出的最后期限又有多大的信誉呢?最后期限一再错过之后,除了再提出新的最后期限还有什么办法呢? WTO亟需解决谈判基础不平衡的问题,而不是用最后期限的压力把已经所剩无几的信誉搞得荡然无存。如同喊多了狼来了谁都不再相信一样,所谓最后期限只是一张窗户纸,信它则灵,不信它则一钱不值。过了最后期限,天并不会塌不下来,等到回过头来再举行谈判,只是脸上更加无光而已。 对于格鲁索而言,谈判进入关键时刻,应当缩小差距,而不是扩大差距,似乎言之有理。但应当先问一个问题,协议草案是否都是各方意见的交汇点呢?显然不是。7月16日草案的不平衡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发达国家承诺的开放不够,发展中国家得到的照顾不够。草案一致性的“皮”之不在,修改一致性的“毛”又将焉附呢? 7月流火,9月授衣。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需要多边规则的引导和规范,早日达成协议对各方都有利。问题的关键是,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和以什么方式达成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