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试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的经济学博士、WTO研究会理事徐进亮)
1、如果进口商已在合同中注明进口国的货物要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则是出口商赔偿进口人的损失,否则就是进口人自己承担损失。
2、收货时出现数量短少应该是船公司赔偿,如果已投保一般附加险,则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该保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
3、箱内货物短少应由出口商赔偿。船公司只负责清点货物的件数是否符合合同数,而没有责任清查货物质量和重量,而保险公司同样没有这个责任。货物外表情况良好,就表明船公司和保险公司没有责任,应该由出口商赔偿。
萧曼平、丁遥遥整理(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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