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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美国“337调查”逼近中国企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10:2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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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施家三 综合报道

  在经历了反倾销之后,对美国出口的中国企业又面临着一个新的噩梦———“337调查”。比起反倾销来,“337调查”是更能置出口企业于死地的贸易壁垒。

  突然遭遇“337调查”

  对于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发)总裁邱智铭来说,8月19日是一个让他不愿意提及的日子,在这一天,邱智铭意外地收到了一封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TradeCommition,简称ITC,一家独立的准司法行政机构)的起诉书,起诉书称贝发公司侵犯了美国一家制笔企业的知识产权,并要求贝发就此进行相关的协助调查。“十分意外,很突然,没有预料”,谈到当时的感受,贝发总裁邱智铭用了这些字眼。不明就里的邱智铭连夜咨询有关专家,这才知道,这是一种新近频繁出现的美国对国内企业进行救济的贸易壁垒,而打这样一场官司需要花费上百万美元。如此高昂的律师费超出了邱的想象,这场官司还要不要打?

  贝发公司在国内制笔行业赫赫有名。它拥有世界最大的单体制笔生产厂房,笔类产品年销售总量达到20亿支,目前出口总额已经达到1亿美元。原国家轻工业部曾为其颁发过的“贝发中国制笔城”的称号。近年来,贝发对美的出口持续达到两位数的增长。但就在贝发公司蒸蒸日上之际,却“飞来横祸”。

  8月19日,贝发公司接到一封来自美国的信函,ITC告知,贝发公司等企业因侵犯了美国sanford(以下称世孚)的知识产权,因此需要接受“337调查”。

  在美国记号笔市场,老牌制笔企业———世孚公司占据着最大的市场份额。这家始建于1857年的百年公司,近两年经过资本运作,已将派克等知名品牌囊括旗下,一跃成为世界排名第一的制笔企业。

  贝发公司产品在美国销量渐长,让世孚这个老牌企业感到了危机。贝发公司的法律顾问周杰律师推断,之所以世孚公司会将贝发告上ITC,目的很明显,就是要阻止贝发在美国的发展。7月19日,世孚公司向ITC提出申请指控,12家公司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记号笔侵犯了其商标和商品外观,要求ITC作出裁定。而12家公司中有4家来自中国浙江,其中包括贝发公司和来自丽水、慈溪的小企业。而在这4家中国企业之中,其他3家公司的确存在侵权行为。

  “337条款”的杀伤力

  对于贝发来说,这封调查信函让人摸不着边际。在美国记号笔市场,贝发公司有很强的优势———价格低廉而且质量不错。另一方面,贝发还在美国积极申请专利,据悉,现贝发在美已有近10项专利。“其实我们公司早就设立了市场研究部,研究反倾销和知识产权,在这些方面,我们一直小心翼翼,生怕‘触雷’,但是没有关注过‘337条款’。”邱智铭坦言。

  当日,邱智铭就让贝发美国办事处人员紧急联系相关的律师,如果不是这起官司,邱至今还不知道“337条款”到底是什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介绍说,“337条款”最初见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337调查”也因此得名。最近一次修正后的“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对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很多发起337程序的原告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动机,一种贸易壁垒。”张涛认为。

  据业内人士介绍,如果ITC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则可颁布命令,采取相应救济措施。而这种救济对于外国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招致命的杀手锏。

  更加令人担心的是,“337调查”正越来越多地为美国企业所采用。根据ITC的数据,2003年,在其受理的13起有关美国专利的案件中,其中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案件有9起,而在2004年的前9个月里,在23起“337调查”案件中,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案件就有10起。

  “337条款”的杀伤力到底有多大?张律师告诉记者,“337条款”的制裁方式分为两种,即排除令(exclusionorder)和终止令(ceaseanddesistorder)。排除令又分为两种,即有限排除令(针对列明公司的不公平进口产品)和普遍排除令(针对特定类别的所有不公平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

  其中普遍排除令(Generalexclusionorders)最为凶猛,它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对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而其他国家鲜有类似规定。实际上,各国纷纷指责美国“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而我国的政府官员也认为它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

  在多数调查中,ITC在发现违反法令的情形时,通常只发出有限排除令。根据法令,只有当有限排除令存在被规避可能,或侵权产品的来源难以辨明时,ITC才会发出普遍排除令。

  和反倾销不一样的是,反倾销在调查之后,发现确有其事,调查机关会对该产品加征高额关税;而“337调查”一旦确定存在侵权行为,侵权的该产品将被禁止到美国市场销售。而一旦ITC发出了排除令,亦或终止令,或是两令同时发出,那么这个期限将是永久的———这正是被认为杀伤力极强的地方。这意味着该类产品终身不得进入美国市场。

  “337调查”日益增多

  贝发受到“337调查”并非偶然,回顾美国对我国企业的“337调查”,我们发现“337调查”正日益增多。

  1995年,ITC在涉及我输美特种磁铁的案件中对北京和宁波的两企业启动“337调查”程序,在经过ITC发布同意令、ITC启动强制执行程序、ITC裁定对中方公司处以民事罚款等曲折后的1999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共同请求ITC撤销了罚款令。

  1997年,杭州的两企业被美国一家企业指控侵犯专利权而启动“337调查”,结果以中方在ITC和法院全胜而终结。这也是中方不多的成功案例之一。

  2003年2月,ITC分别以北京和江西的两家汽车企业生产的农用车辆涉嫌侵犯一家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为由,启动了“337调查”。

  3月,ITC以包括7家中国公司在内的15家企业涉嫌侵犯美国辉瑞制药公司的的“伟哥”专利而发起“337调查”。

  5月,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长虹电池公司、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等8家中国著名企业又因涉嫌侵犯美国劲量公司和永备公司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而遭到“337调查”。

  ITC的资料显示,近一两年,在被ITC认为构成非法贸易行为的众多案件中,中国内地已经替代中国台湾地区,成为亚洲败诉数量最多的地区,而我国内地企业胜诉案例至今只有寥寥数件。

  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表明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和前几年国内企业怠于应诉,助长了美国企业启动“337调查”的气焰有关。而我国企业不应诉的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漠、调查程序烦琐、律师费用高(约200万美元)。

  应对“337调查”

  面对美国的“337调查”,专家建议:

  1.我国有对美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调查,以防止无意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当“337调查”来临时,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进行必要的前景和成本分析。即综合研判胜诉把握、权衡应诉所需律师费用和不应诉而被排除于美国市场的损失等。避免不应诉而招致败诉。

  3.选聘有经验的中美两国律师积极应诉。“337调查”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我国企业应寻找通晓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律师合作。我国企业可通过有关商会或贸易促进组织、律师协会等多接触些律师所。“337调查”的答辩期很紧,这就要求企业和两国律师的通力合作。

  4.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当多家企业乃至行业遭受到“337调查”时,行业组织的协调与整合作用就突现出来。合作就意味着更多的话语权和谈判筹码,在国际贸易战和诉讼战中就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

  5、在学术和管理层面,应积极进行相关法律调研,积极跟踪协调其他对美出口国的政策走向,努力做到心中有数,并采取多种途径,切实减少“337调查”对我出口的不利影响。

  随着我国对美出口的技术提升和出口量的增大,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日见抬头,其杀手锏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问题,并有滥用的倾向。我们只有充分发挥企业、学术、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的作用,才能克服目前暂时的被动局面,力争实现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商业环境。(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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