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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报道追踪:办法解决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10:1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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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本报连续报道的国税“紧急通知”影响新办小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很多读者纷纷致函本报,表达他们对此事的看法,其中不乏有益的建议。以下是来自读者的一封信:

  国税总局2004年3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从其出台的背景看,是前期有些新办商贸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骗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以骗取国家税款。出台37号文的目的在于制止和预防此种情况的发生。

  从各地近期新办企业和媒体的反应看,该37号文对新办企业影响较大,新办企业怨声载道,甚至有些人在气急之下言语过激,责备税务部门投鼠忌器,因噎废食,不顾及新办企业的利益。由此看,税务部门制定该政策只从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考虑,未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考虑,未从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角度着想,有些救火的味道。难道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只有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这一种万般无奈的方法吗?

  其实,有更多的办法解决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这一不法行为。

  一、实行担保和抵押制度

  我们知道,银行再贷款时对某种信誉等级以下的个人和企业贷款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以降低风险。在征税管理中税务机关也时常使用担保和抵押的手段实现税款保全的目的,并且这种办法在相关的税法和征管法中也有规定。

  在管理新办企业时,打击和防范它们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行为,完全可以实行担保和抵押的办法。由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提供纳税信誉较好的企业予以担保,在新办纳税企业出现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行为时,由担保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缴纳税款。

  或者,由申请企业提供足额财产作抵押,在申请企业从事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活动时,可以处置抵押物缴纳税款。这样就完全可以避免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活动的发生,并且不会置新办企业于死地。这样绝大多数新办企业都可以正常经营,既避免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又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其实,现在实行的对新办企业一竿子打死的政策,受损害的正是守法小型商贸企业,因为他们也没有能力取得大额专用发票。对于从开始就想虚开发票后迅速走逃的,凭他们的能力完全可以按国税局的规定注册成资金500万元、人员50人的企业达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目的,因为这样的企业管理上较松,发放的票额大,正好能达到虚开发票迅速走逃的目的。对于小型商贸企业,发放的票额少,即使虚开发票,所得到的不法利益抵补其成本后(包括走逃成本)的收益也有限,因此不足以导致铤而走险虚开发票后迅速走逃。

  二、控制专用发票的发放,预交税款

  37号文规定了严格的发票发放制度和缴税款的办法。如按该办法执行,对于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完全可以避免虚开发票迅速走逃行为的发生。原因在于如上所述,虚开发票的收益甚至不能抵补其成本。试想,假如小型新办企业一次只能购买25份(第二次领购时应实地考察,察看是否在实际经营)销售额不能超过万元的专用发票,税额在4万元上下,虚开发票后如按开票额的8%(费率过高就不会有人去找他开票)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也就2万上下,没有暴利就不会有动力。这样分析,税务部门无需将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拒之于一般纳税人门外。

  所以,加强发票的管理,领购发票时预收税金(达到一定余额后就应停止预收),当月领购份数较多时进行实地考察,就能达到税款管理的目的,避免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行为发生(即使国税系统不实行担保和抵押制度),没有必要把小型商贸企业拒之于一般纳税人门外,避免政策打击面过宽,造成社会民众对国税系统的不信任。

  王友(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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