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越南的投资方式
一、一般投资方式
(1)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合作经营:双方或各方签署合作文件,以从事投资活动,不成立新法人;
(2)合资经营企业(即联营企业):为由双方或多方基于联营合约或越南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协议成立,或是指外资企业与越南企业、或联营企业与外商基于联营合约合作成立的企业。
(3)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独资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资金最少为其投资总额的30%。
二、特别投资方式:
(1)建设-经营-转交合同(B.O.T)建设-经营-转交(B.O.T)合同为越南职能部门与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文件,由外国投资者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并在一定期间内经营,期满时将该工程无偿移交给越南政府。
外商在越南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如公路、港口、机场、桥梁等基础设施,可免交项目土地租金并享受其它优惠待遇,建设完成后可营运一段时间(如20年、50年或70年等),享有经营收益,经营期满后即将项目全部产权移交越南政府。
(2)加工出口区、工业区、高科技区。
企业营业所得税
在越南投资鼓励投资项目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将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划分,共有三种优惠税率:!!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适用20%的税率:
(1)在工业区内的服务企业;
(2)下列税率15%及10%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适用15%的税率:
(1)属鼓励投资领域目录内的投资企业;
(2)投资于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的企业;
(3)加工出口区内的服务企业;
(4)工业区内的生产企业;
(5)经营期满将资产无偿转交给越南政府的投资企业;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适用10%的税率:
(1)符合上述第2条所列举的两个条件的投资项目;
(2)属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目录内的投资项目;
(3)投资于属鼓励投资地区名录中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投资企业;
(4)开发建设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基础设施的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企业;
(5)属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领域的投资项目;
再投资可退税
越南外国投资法2003年3月19日第27/2003/ND-CP号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外商将其在越南投资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待遇,退税条件如下:
1、再投资于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率为10%的项目,退100%;
2、再投资于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率为15%的项目,退75%;
3、再投资于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率为20%的项目,退50%。(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