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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回合勉强挽回世贸信誉 框架协议达八共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01:41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驻巴黎记者 程莹

  世界贸易组织147个成员国于1日凌晨就“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议题达成框架协议,发达国家在协议中承诺最终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以换取发展中国家承诺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框架协议虽然没有完全满足各方的意愿,但仍不失为各方可以接受的妥协方案。框架协议的达成最终挽回了世贸组织的信誉,因此世贸组织总干事素帕猜称其为“具有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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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意义”。

  八个方面达成共识

  “多哈回合”谈判框架是根据2001年世贸组织多哈部长会议声明的精神,各成员国经过艰苦谈判达成的一套原则性协议。它涉及“多哈回合”中的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发展问题、服务贸易以及贸易便利化谈判等多项内容。世贸组织此次达成的框架协议将作为今后各方谈判的指导原则。

  框架协议的达成主要体现出147个成员国在以下8个主要方面取得了共识:

  1.有关农业方面,协议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与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平等竞争的机会。

  2.有关出口补贴方面,协议规定通过谈判为取消出口补贴和出口信贷设置期限,同时消除国营贸易公司对出口的垄断。

  3.有关市场准入方面,协议规定分

  阶段降低关税,但成员国对“敏感产品”可保持高关税。即便是涉及“敏感产品”,各成员国也必须通过降低关税或提高配额等手段更广泛地开放市场。各成员国可自行确定各自的“敏感产品”,而“敏感产品”的数量需经过谈判确定。

  4.有关国内支持方面,协议规定(美国)要减少对农民的资助,与限制产量有关的资助最高不超过农产品产值的5%。

  5.有关棉花方面,非洲国家同意与美国以积极、迅速和科学的方式处理棉花贸易问题。而框架协议建议,双方成立棉花专项委员会,定期检查实际进展情况。

  6.有关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发达国家以在农产品方面的让步要求发展中国家为其工业品开放更大的市场。协议要求对工业品降低关税,但规定必须进行附加谈判。

  7.有关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协议规定各成员国要告知其他国家准备开放国内服务行业清单,该清单必须在2005年5月前告知其他成员国。

  8.有关“新加坡议题”方面,由于发展中成员的抵制,发达国家放弃了“公共市场、投资、竞争和贸易便利化”4个议题中的3个。因此,协议只要求在贸易便利化,也就是简化海关手续方面重开谈判。

  “多哈回合”谈判框架是根据2001年世贸组织多哈部长会议声明的精神,各成员经过艰苦谈判达成的一套原则性协议。所谓框架是指达成的协议中只涉及今后谈判的指导原则,而没有多少具体数字,各成员可以通过框架大体明确今后谈判的内容和方向。

  在就农业问题达成的框架协议中,涉及了有关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市场准入三项内容。在国内支持中,对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总水平、国内支持的削减原则及有关标准和纪律作了描述。在出口竞争方面,协议明确规定最终将就取消出口补贴确定一个具体日期,同时在出口信贷、食品援助、国营贸易企业等与出口补贴相关的问题上也制定了相应纪律。在市场准入方面,确定了谈判基本公式的要素,对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敏感产品”如何承担削减关税义务作了规定,并承认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产品”享受更优惠的待遇。另外,农业框架也承诺对最不发达成员和新加入成员的待遇作出相应的灵活安排。

  至于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框架,基本援引了去年9月在坎昆会议上的案文,规定了有关采用非线性公式减让、部门减让、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及对非关税措施的处理原则。由于成员对框架内容分歧较大,案文添加了一段文字说明有关内容有待进一步谈判才能最后确定。

  发展中成员有得有失

  在这次框架协议谈判中,发展中成员既有得也有失,结果比预期的略好一些。这次框架谈判的成功之处,在于发达成员承诺其农产品出口补贴最终将确定一个取消日期,同时把所有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在初期削减20%。这是发展中成员取得的一个不小的胜利。但与此同时,美国在下一阶段有可能获准调整国内支持的某些措施,从而避免其实际削减的义务。当然,有些措施的调整将减轻其对贸易扭曲的程度,因此也有积极的一面。在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方面,协议涉及“敏感产品”和“特殊产品”可享受优惠待遇,以及对微量许可、出口补贴、国营贸易企业等实行差别待遇的问题。

  总之,这个框架对发展中成员来说虽然谈不上满意,但总体来看还不错。这也是广大发展中成员团结一致,共同奋斗的结果。

  中国捍卫成员利益

  中国商务部易小准部长助理率领由农业部财政部发改委海关总署和常驻世贸团等单位代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本次谈判。中国谈判代表团与广大发展中成员协调合作,互相支持,积极捍卫发展中成员的利益,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同时与发达成员进行了有益的意见交流,在谈判中发挥了积极、建设性作用。

  作为一个发展中成员,中国与广大发展中成员有许多共同之处,捍卫发展中成员的利益,也就捍卫了中国的利益。同时,中国又有一些特殊的利益关注。在谈判中,经过代表团据理力争,中国关注的国营贸易企业纪律、微量许可优惠待遇、“特殊产品”优惠待遇以及新成员待遇等问题在框架中都得到了体现,这为在下一阶段谈判更好地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打下了一定基础。与此同时,中国与其他成员密切配合,在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与贸易便利模式谈判中表现出一定灵活性,并就发展问题达成了一致,为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团结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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