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迁都与调整行政区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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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30日 11:28 经济观察报 | |||||||||
仲伟志 据韩国媒体5月21日报道,韩国政府当天组成了负责行政首都建设事务的“新行政首都建设委员会”,开始了新行政首都的选址工作,8月份将确定最终地点。这个委员会表示,国会将在下半年决定是否将国会、大法院等立法司法机构一并搬迁。与此同时,汉城当局向市民和专家公开征集汉城的汉语标记修改案,据说有可能更名为“首尔”或“首乌尔”,
韩国迁都的动机和理由是为了实现地区均衡发展。目前首都汉城地处韩国偏北,远离欠发达地区,导致区域发展失衡。因此,国会决定在国土中部择地建设一个新的行政首都,以便辐射周边。值得关注的是,韩国拟通过迁都进一步理顺行政权力关系和经济利益分配体系,为此,国会同时通过了《地方分权特别法》和《国家均衡发展特别法》,旨在配合行政首都迁移,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问题,促进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均衡发展。 同样是在5月21日,京、津、冀、晋、鲁、辽、内蒙古的政府高官“一致同意”,在河北省廊坊市设立一个署理日常工作的“合作委员会”,以推动四省一区两市的定期会晤和磋商。媒体对此给予了很大关注,认为这是一次淡化行政区划色彩的区域合作制度创新,希望这一呈自由放射状发展的广大区域在“合作委员会”——人称“廊坊磋商机制”——的协调下,走向城乡布局合理、城市功能完善、人居与投资环境良好的未来。 同样是国土空间战略规划,韩国迁都无疑是昂贵的决策,它不但调整了行政区划,更涉及重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我们的一些专家看来,为了解决地区发展失衡和分配矛盾而迁都,似乎是一种极端的方式。而“廊坊磋商机制”,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市场化的解决之道——区域经济合作标志政治进步。同时,对当下以调整行政区划带动区域发展的思路——比如“缩省”、增设直辖市等——几乎是一片否定之声。 一般认为,调整行政区划只是我们面对跨行政区经济社会建设矛盾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不应该是惟一办法。当今更重要的,应该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改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机制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协商机制来调节矛盾,统筹发展。有人指出,调整行政区划只是一种政治上的权宜之计,目的依然是维持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地位,对于社会进步和市场经济建设无补。 但是,问题似乎就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当前的社会资源仍是以政府权力配置为主,而不是以市场配置为主,社会利益与区域利益的整合必然要遭遇行政区划的壁垒。我们很难相信受制于行政藩篱的所谓“廊坊磋商机制”是一种有效的模式。如果我们不是十分健忘,我们可以列举出一系列早已名存实亡的类似的合作机制,在协调与共同发展的名义之下,围绕财源分配,各个行政实体之间讨价还价、明墙暗壁,根本无法以整体观念解决地区发展问题。 可以说,目前条块分割的地方行政区域制度,已经使我们的行政构架变成了一个难于合作的管制体系,甚至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市场经济和均衡发展的反制力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有序而合理地行政区划制度创新,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理顺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不失为一条统筹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际上,中国现行区划制度基本沿袭了元制。而元代的行政区划思想,是改“山川形变”为“犬牙相入”,在于统治与控制的有效性,从而不惜支离破碎,致使相邻政区彼此交错,从而相互牵制,避免出现“形胜之区,四塞之国”。在交通和通讯不发达的情况下,这种划分方式适于中央集权国家管理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现在,一切都在改变,行政区划制度不可能不变。 我们认为,中国的行政区划制度的调整与创新是必然趋势。一个国家、一个朝代的行政区划设置模式归根到底取决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包括当时的地域范围、自然地理状况、生产力水平、交通通讯能力、民族分布、政治制度等等——如果这些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区划制度也应该相应有所调整,否则就会制约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而行政区划制度的调整,必然涉及政府权力的再分配。在这个痛苦的过程当中,我们无法回避一个重大的课题:如何在高层机构和基层机构之间敷设法治化的联系通道,从而使行政体制脱离官僚政治的垄断?如何以立法保障约束政府意志?如何保证各种政治力量与法治的一统?回过头来讲,在现行行政区划制度条件下,我们的地区协调发展如何以法律形式的“城市宪章”逐步取代“磋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