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辞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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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 19:41 《数字财富》 | |||||||||
A 美国金融放松管制与再管制 美国的存款机构一直受到严格的管制,从大萧条到1980年之间,主要从3个方面对存款机构进行管制:一、控制价格,主要通过“Q条款”;二、控制活动范围,主要通过限制银行直接进行证券投资和限制银行联合的企业的种类来控制;三、清偿能力控制,主要通过不断地检查银行的财务记录,以及股东资产对总资本比率控制来实现。
20世纪8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政策制度在各方面采取措施瓦解大萧条时期继承下来的三重法规体系。而走向再管制的最初行动是国会在1987年采取的,当时,国会向储蓄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笔追加资金,同时延缓建立新的“非银行的银行”,并组织这些机构的发展。而最重要且最积极的再管制措施集中于清偿能力的标准及其实施措施,即1988年颁布并不断修正的《巴赛尔协议》。 1980年代末期到1990年代初在金融产品和地方权力方面也存在再管制的现象。如1989年,国会要求储蓄信贷协会适度提高其资产中用于传统住宅抵押贷款的比例,对商业抵押贷款变得更为严厉。但是,金融放松管制的步伐已经大为减缓,直到1999年,金融管制有了实质性的突破,那就是《1999年美国现代金融法案》的颁布实施。 B 第Q项条款 大萧条后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及《1935年银行法》的一个目标是通过禁止银行向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并通过授权联邦储备系统为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规定最高利率的方式,限制银行间的过度竞争,第Q项条款就是联储为行使该项权力而颁布的法规名称。第Q项条款与其它法规的结合,降低了银行业的竞争程度,并且为二战到1980年期间银行破产的减少做出了贡献。1966年通过的《利率调整法》对不同规模的存款制定不同的利率高限,还扩展了利率高限的适用范围,使储蓄机构也受到约束。但是《利率调整法》未能解决受管制存款利率存在的所有问题。货币市场利率无论什么时候超过第Q项条款规定的利率高限,存款机构都会经历存款流出的问题。国会因此于1980年代颁布了《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和《1982年存款机构法》,第Q项条款从此寿终正寝。 C 金融工程学和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在过去20年迅速涌现,金融工程学起了不小的作用,芬纳蒂把金融工程学定义为“创新性金融工具和过程的设计、发展和利用,以及对金融问题提出有创造力的解答”。 金融工程学在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它包括3类活动:证券创新、创新性金融过程的发展、对公司财务问题提出有创造力的解决方案。 4位金融学家对金融工程学和金融创新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米勒认为,重大金融创新的特征是,在其初始的引发动力非常小的时候仍然能够继续存在。罗斯用代理理论解释了金融创新。他认为,金融机构充当个人投资者的代理人,是因为金融机构可以获得个人投资者无法获得的投资机会,所以他们的服务是有价值的。希尔伯把创新性金融工具和过程看成是公司试图减少他们所面临的金融限制的手段。范霍恩则指出,为了使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或过程成为真正的创新,这种工具或过程必须使市场更有效率或更完全,而这种更高的效率来自金融工程的进展。 摘编自《帕尔格雷夫金融学大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