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迟延交货买方索赔却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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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 14:11 金羊网 | |||||||||
新加坡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于2000年5月31日在新加坡吉隆坡签订了买卖合同,成交印花衬衫150000码,凭买方花样交货。合同规定:每码人民币1.38元,C&FC3%新加坡吉隆坡,合同货款总额为人民币207000元,货物于2001年4月、8月、12月分三次交清,每次交付50000码,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中还规定了:(1)买方花样应在装运日前的90天前到达卖方;(2)每种花样的最小生产数量为10000码。(3)若买方花样延迟,卖方可取消交易或延迟交货,买方不得藉故不同意;如因此造成卖
合同订立后,买方于2001年1月6日对4月装运货物的花样用电传通知卖方,指出:这批花样是复印花样,每种花样生产数量为9600码。卖方于2001年1月7日收到该电传。而按合同约定,该花样应当在4月装运日前的90天前到达卖方,即应在1月1日前到达,因此该花样迟到了7天。卖方对每种花样的生产数量提出异议,要求按合同增加为10000码,买方对此表示同意,并于1月22日致函卖方说明信用证已开出,希望卖方早日装船。卖方于2001年5月24日要求买方把信用证的有效期延展到6月30日,买方照办了。 2001年5月27日,买方向卖方寄送了8月份装运货物的花样,卖方于2001年6月6日收到,该花样比合同约定日期的4月30日晚到了35天。卖方以花样延期为由,要求取消应于8月份装运的货物,将该花样用作12月份装运货物的花样,但买方要求将该批花样的货物延迟到9月份交货,否则买方将要对卖方4月份货物的迟交提出索赔。双方发生争议,经过协商未能解决。 买方遂提请仲裁,要求卖方向买方按合同的价格补交应于8月份装运的货物或者按应于4月份装运货物价值的20%予以补偿。 仲裁 1、买方提出的由卖方按合同价格补交应于8月份装运的货物或者按应于4月份装运货物的价值的20%予以补偿的要求均不成立。 2、本案仲裁费应由买方承担。 分析 首先,关于4月份货物的迟交。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规定“买方的花样应于装运日前的90天前到达卖方”,否则卖方得取消交易或延迟交货,买方不得藉故不同意。而买方提交4月装运货物的花样晚了7天,卖方要求将交货期推迟到6月份交货,也得到了买方的同意,因此卖方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交货时间完全是恰当合理的。 其次,对于应于8月份装运的货物,买方提交的8月份装运货物的花样比合同规定迟了35天,因此卖方以花样到达过迟为由,按照双方的约定,对该批货物予以取消,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因此,买方提出的要求卖方按4月份装运货物价值的20%予以补偿的请示既无根据也无正当理由,仲裁庭均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