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财产权也可能构成精神损害
有一对新婚夫妇到黄山旅游结婚,照了一卷胶卷,回家将胶卷送到照相馆冲洗,而照相馆将胶卷丢失了,于是这对夫妻要求照相馆在赔偿胶卷的实际损失外还要追加精神赔偿。这样的投诉不少,笔者认为,因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在法律上也应当得到赔偿。
财产权是不同于人格权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如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财产权。但侵害财产权同样可能造成财产损害或是精神损害的后果。因财产损害所形成的损失,法律上规定应予赔偿。那么对于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应否予以赔偿呢?通常情况下财产权受侵害能够得以恢复,但某些特殊时候却并不能得到实际恢复,这使得财产损害具有无法恢复的特性,而造成精神损害这一后果往往是因为受损害财产无法得到恢复引起的。如前面那个小故事。
因为从形式上看,这对夫妇只是损失了一个胶卷,但实质上他们因此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远远大于此,照相馆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损失是无法弥补这对夫妇精神痛苦的。在此情况下,对于这对夫妇向照相馆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同样,其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情侣之间的信物、家族祖传物件等等,均具有寄托物品所有人情感的重要价值,非法侵害使它们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定会使其所有人产生精神痛苦,受害人就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财产权受侵害,都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受损害财产应仅限于无法恢复原有内在价值的财产。(春江)(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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