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首例诉讼案 日本住友状告陕西质监局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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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 17:58 财富时报 | ||
日本住友状告陕西质监局败诉 本报特约记者殷建强 2003年6月,世界500强企业2002年排名第24位的日本住友集团三大核心企业之一——日本住友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住友化学),因对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陕西 2003年11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住友化学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陕西省质监局作出的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其后不久,败诉的住友化学宣布不再上诉。 打假惹的祸 住友化学是世界第六大农药制造企业,1981年,住友化学的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其主要产品包括杀虫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在中国,住友精心选择部分中国农药生产企业为其指定的加工厂、分装厂,委托这些企业用购买的进口住友原药加工制作农药产品,并利用住友的品牌进行销售,“灭扫利20%乳油”就是这样一种产品。按照住友化学的规定,所有由住友指定的农药加工企业加工生产的“灭扫利20%乳油”标签均须由住友化学提供,标签上注有“本剂原药由日本住友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生产制造”的字样。 “根据住友化学的要求,中国农药加工企业在生产‘灭扫利20%乳油’的过程中,只能使用住友化学提供的‘灭扫利’原药,决不允许掺杂其它非住友化学生产的原药。”住友化学的全资子公司——住友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住友)的张先生说。 近几年,因产品被假冒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住友“灭扫利”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额有所下降,因此,住友决定采用“敲山震虎”的方法来打击假冒住友品牌产品。上海住友总经理津田小亮说:“我们将重点打击2-3家大的造假者,以震慑其他造假者。” 2002年,西北最大的“灭扫利”产品经销商——陕西康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康泰)被纳入了住友的售假“黑名单”。 2002年4月20日,住友化学委托上海住友向西安市质监局举报称:陕西康泰经销的由山东迈英德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迈英德)加工生产的“灭扫利20%乳油”产品掺杂了住友化学不允许的、非住友化学生产的其他原药,系掺杂、掺假产品,要求西安市质监局予以查处。 2002年4月25日,西安市质监局派人前往陕西康泰,将其尚未售出的517箱“灭扫利20%乳油”产品以涉嫌“以假充真”为由予以扣押封存。并将样品送往上海住友、上海测试中心分别进行检测。上海测试中心按照上海住友提供的分析方法对样品检测之后,结论与上海住友的检测结果一致:送检的10个批号样品中,仅有2个批号样品含有住友原药特有的杂质,其它8个批号的样品中,既含有住友原药杂质,还含有住友原药不具有的杂质。 根据上海方面的检测结果,西安市质监局认定:陕西康泰经销的“灭扫利20%乳油”是用非住友原药加工的,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产品,并对陕西康泰作出了相应处罚。 制造商与经销商同样困惑 陕西康泰是从山东迈英德进的货,而迈英德多年来一直是住友指定的“灭扫利”加工企业。对西安市质监局的处罚,康泰公司总经理康军百思不得其解:“住友打假我绝对赞同,但住友打假为什么不先打‘掺杂掺假’的源头——住友指定的加工分装企业,而要先打经销商呢?如果我们从山东迈英德购进的产品确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问题,那为何产品上标有‘住友’的品牌标签呢?他们的标签又是怎样管理的呢?” 山东迈英德同样对住友的举动颇为不解。 当康泰获悉自己被查扣的“灭扫利20%乳油”是西安市质监局委托上海测试中心按照“举报者”上海住友提供的分析方法检测的这一情况后,对检测者的资格产生了严重质疑。“依据上海住友提供的分析方法,上海测试中心得出的实测数据没有排除涉嫌产品含有住友的原药,亦未就涉嫌产品含有杂质是否构成掺杂、掺假作出认定。”康泰内部人士认为:“对于这批涉嫌产品,只有生产者迈英德最具有检验资格。”而对住友举报的康泰涉嫌掺杂掺假的10个批号产品,迈英德按国家化工行业标准检验后,认定全部合格。 2003年3月,陕西康泰依法向陕西省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3月2日,陕西省质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陕西康泰提供的山东迈英德样品检验报告单显示该产品全部合格。西安市质监局作出的定论缺乏法律依据和充分的事实依据。据此,陕西省质监局作出决定,撤销西安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引起争议 陕西省质监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住友认为自己打假受阻,住友化学委托上海住友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陕西省质监局告上了公堂。原告认为:被告陕西省质监局在复议过程中对事实认定不清、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或理解错误,故而被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这不仅侵犯了原告对“灭扫利”农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享有的商标权、专用名称权,也违反了谋求保护知识产权的世贸组织规划,还会造成在市场上出现大量违反中国农药登记制度、安全未得到确认的假冒农药产品,因此,原告要求陕西省质监局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针对住友的说法,陕西省质监局答辩认为:日本住友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所以无诉讼主体资格;陕西省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法院予以维持。同时,第三人陕西康泰和山东迈英德均同意陕西省质监局的复议决定。 2003年7月1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跨国行政诉讼案。其后,经过长达几个月的调查取证,2003年11月14日,西安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西安市中院判决认为,陕西省质监局负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西安市质监局行政处罚的相对人陕西康泰销售的涉嫌产品,是由山东迈英德依法登记、生产的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灭扫利20%乳油”。住友与迈英德通过合同约定了该产品使用的原药及产品质量、标准、商标、标签的使用等事项,故对涉嫌产品的检验应以国家标准及住友与迈英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中国上海测试中心农药测试点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据上海住友提供的分析方法检测,得出的实测依据没有排除涉嫌产品含有住友生产的原药,亦未就涉嫌产品含有杂质是否构成掺杂、掺假作出认定,而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陕西康泰有掺杂、掺假行为。 根据上述理由,西安市中院判决认为,住友化学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陕西省质监局作出的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住友化学出人意料地宣布放弃上诉,按照住友化学的解释,一方面,他们对住友的诉讼要求未能得到西安市中院的理解备感遗憾;另一方面,住友化学又认为自己的诉讼初衷已经得到充分表述,通过此一讼案,事实上涉嫌的假冒产品已被排除出市场,因而继续诉讼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至于住友为何不举报、起诉他们认为的“涉嫌造假”产品的源头呢?业内一人士分析认为,这可能同住友对指定加工分装企业的管理方面存有漏洞、又要与中国农药产销大户维持必要的关系等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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