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再生还是救济机构?日政府助濒危企业再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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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21日 08:0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驻日本记者 管克江 由日本政府出资成立的“产业再生机构”4月16日宣布成立。这个机构将在今后5年内购买濒危企业的不良债权,协助其获得再生。 设立“产业再生机构”是去年10月日本政府出台的反通缩综合对策之一,目的是帮助
由于经济长期不景气和股市低迷,日本许多企业背负了重重债务,经营遭遇困难。企业的债主除了主要的贷款银行(即主银行)外,还有许多中小金融机构。濒临破产的企业在寻求重组再生过程中,协调债务关系往往是最头疼的问题之一。“产业再生机构”的作用就是把企业除主银行外的所有债务先行收购,使企业只剩下主银行和“产业再生机构”两个“管家”。然后“产业再生机构”和主银行协同起来,帮助该企业进行机构重组,寻求再生。“产业再生机构”将帮助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全力发展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业务。如果企业业务在日本供大于求,“产业再生机构”将促成其转产或与其他同行业企业合并。必要时“产业再生机构”还将呼吁政府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为企业争取减税优惠等。 “产业再生机构”的工作流程是:首先濒危企业和主银行向“产业再生机构”进行咨询,“产业再生机构”对其进行事前审查;然后企业和主银行联名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救助;“产业再生机构”设立的产业再生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企业通过救助后可以实现再生,于是批准其救助申请。最后产业再生委员会与企业相关债权人商谈再生对策,获得同意后开始救助工作。 按既定流程,濒危企业在3年内可望再生,达到《产业再生法》规定的生产性标准和财务健全化标准,即自有资本比率提高2%以上,或企业员工人平均创造附加值提高6%以上和有利息负债对现金流量比率在10倍以内。同时企业还可能找到新的出资者,“产业再生机构”将把收购的债权转让给它。如果企业达不到《产业再生法》的标准,但找到了新出资者,“产业再生机构”也认为救助成功,将债权进行转让。一旦企业3年后仍不能脱困,“产业再生机构”将把债权转让给债权回收机构处理。 “产业再生机构”负责人最近会见记者时表示,“产业再生机构”在救助企业过程中肯定会造成失业,但通常不会要求企业经营者辞职。 “产业再生机构”的成立引起日本各界的广泛讨论。支持者说,“产业再生机构”简化了企业的债务关系,为濒危企业在经济低迷的环境中获得新生提供了条件。反对者则认为,由官方机构决定各企业是否适宜重建,是从根本上无视市场机制的做法。决定企业存亡的理应是广义上的市场,“产业再生机构”却变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庞大的“救济机构”。 据报道,“产业再生机构”将从5月8日起接受企业求助申请,最快6月份即可开展第一例救助。 (本报东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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