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东京代表处高圣智
为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促使其尽快步入复苏轨道,并有效防止因RCC(不良债权整理回收机构)回收其买断不良债权加剧中小企业资金周转恶化,日本金融厅决定实施两条新的政策举措。一是从明年春天开始,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信托公司;二是引入信托方式处理银行保有的中小企业不良债权。
专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信托公司,由经营业绩优良、且有意涉足金融业的企业出资组建,并通过按事先约定的投资比例支付收益,向机构投资家募集资金。为推动信托公司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融资,政府承诺按其贷款额的5%-10%提供信用保证,也就是说如果信托公司贷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将来一旦发生损失,政府将按这一比例承担损失。金融厅规定信托公司的融资对象应是那些经营健全、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对于这些中小企业,信托公司可为其提供设备资金及周转资金贷款等,同时贷款的担保条件也大大放宽,除不动产担保外,其他的无形资产也被认可。
此外,为了能尽快处理掉银行的不良债权而又不至于因此拖累中小企业的再生步伐,金融厅还采取进一步充实、强化RCC功能的对策措施。对于那些经营上已经濒临破产边缘的中小企业对银行的债务,RCC不再只采取简单的回收方式,而是决定引入信托手段加以解决。具体方式就是银行首先将那些濒临破产边缘中小企业的不良债权从帐本上剥离,然后转移给RCC,这种剥离过程与出售一样伴随着所有权转移,但又不同于简单的出售,RCC要与银行方面签订3至5年内不回收这部分债权并委托银行管理债权的协议。对于剥离给RCC的这部分不良债权,金融厅认可银行方面做了最终处理,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帐面转移,只是将不良债权从银行转移至RCC,并没有立即进行任何实际处理。这种做法的实际意义在于给银行留下了3至5年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的时间,由于银行在摆脱了坏帐束缚的同时仍拥有债权的管理权,便可以为那些虽已陷入严重困境但还有再生希望的中小企业继续提供帮助。如果这些濒临破产边缘的中小企业能够按计划走出困境,不良债权问题自然解决,如果再生无望,再由RCC对担保物进行处分、进入实质清算阶段,回收不良债权。
迄今为止,日本解决坏帐的主要方式是敦促金融机构将不良债权出售给RCC,由于RCC在买断不良债权后只是采取拍卖不动产担保物等清算手段予以回收,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破产,同时也使得银行不得不承受由于贷款方破产所带来的损失。此次金融厅在政策上的创新力图解决这一问题,通过采取信托方式,银行既剥离了不良债权,同时由于还拥有债权管理权,可继续发挥作用,为中小企业的再生提供帮助。虽然目前还很难评判这一政策的具体效果,但不可否认在处理不良债权方面,这种做法无疑将是一种新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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