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昌海
生产和消费是市场经济中的两大要素,生产满足消费需要,而消费又刺激生产发展。其中,消费者的参与又是关键。但在商品日益丰富、促销手段层出不穷的今天,消费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判断力也变得越来越难。那么,德国是如何保护本国消费者不受伪劣商品和不正当促销手段危害的呢?据德国联邦消费者中心新闻发言人卡雷尔.莫恩介绍,德国
保护消费者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是健全消费者保护组织,并使其形成网络。德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成立了第一个消费者保护组织。而去年11月新成立的德国联邦消费者中心是联邦各州消费者中心以及其他消费者保护组织共同组成的最高组织,共有35个成员组织,其前身是消费者协会联合会。
莫恩说,该组织是公益性机构,目前在柏林总部和波恩办事处共有专职人员近80人,均是各方面的专家。该机构的宗旨是:确保商品的生产、性能和质量以及商家所提供服务的透明度;使预防性消费者保护成为各方关心的政治任务;让消费者和商家享有同等的机会;促进可持续消费。其任务是:在面对政界和经济界时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协调各成员组织的消费者保护工作;通过协会诉讼方式提出集体诉讼;帮助消费者了解和掌握有关消费信息;制订咨询标准;对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员工进行培训。
目前,该机构约850万欧元的年度预算资金主要来自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的拨款,另外还通过销售出版物等获得部分收入。但莫恩强调,消费者中心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机构,可自行决定自己的工作计划、政治观点以及所提出的要求。
二是不断完善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立法工作。迄今为止,德国已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法律,如《食品法》保护用户不受有损健康的食品的危害,《旅行合同法》约束旅行组织者信守承诺,《消费者信贷法》保证消费者享有退约权并要求债权一方提供各种信息,《产品担保法》规定制造商应担保对有缺陷产品的赔偿等。
同时,消费者保护组织也力争对一些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缺陷的法律进行修改。例如,他们目前正积极要求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全面修改,因为尽管1909年通过的这一法律规定广告不能使用诱惑性解说词和误导性产品标识,但实践中该法对部分企业的某些做法却无能为力。举例来说,德国许多食品生产企业利用人们对纯天然食品的心理需求而在包装盒上印有田园风光一类的图画,可事实上,这种食品却是工业化大规模生产出来的。然而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缺乏“广告内容必须清楚、全面和真实”这样的基本原则,消费者很难据此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三是以各种形式向民众提供正确的咨询。各级消费者保护组织不断进行市场调查,及时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做出反应,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消费者中心还出版多种与消费者有关的各种小册子,并举办报告会介绍市场动向。同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得有针对性的正确信息。此外,消费者中心还在德国各地设立了多个消费者咨询处,消费者可面对面地从有关专家那里获得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等问题的信息。
德国还成立了一系列为消费者识别假冒商品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如柏林商品检验基金会、德国标准研究所理事会、农林仪器评估信息局、德国食品协会等。这些机构所发布的产品检验和测试结果等信息对消费者购物起着指导性作用。
莫恩说,在德国爆发“疯牛病”危机后,消费者保护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并得到很大发展。他们的目标是,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使消费者保护像环境保护一样,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市场报》(2002年04月08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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