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站消息:在英国,慈善团体拥有税收特权已经有整整500年的历史了,最近英国一权威研究机构对这一制度提出了置疑,他们在向政府提交的一份报告中称,传统的慈善团体的定义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社会,政府应该向任何非盈利的组织提供类似的财政奖励。
英国现行的慈善团体的定义是伊丽莎白一世在1601年引入的,从那时起,这个定义不
时会有些小的变化,定义的范围不断拓宽,但基础框架仍然没有改变。目前,英国国内对于慈善法律系统的确存在很多批评,人们说它老套、不合理,而且充满了反常的现象。
根据法律规定,慈善团体的工作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标准:消除贫困,提高教育水平,保护人们的宗教信仰,具备对社会有益的其他目的。许多自发组成的团体其实根本不符合上述标准,而一些独立的学校或者宗教团体从事的活动只对其内部成员有利,却没有服务于整个社会。
因此,这份旨在打破慈善地位与税收优惠之间联系的报告一经提出,就引起了英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这项计划,税收优惠将通过一种“议会的行为”来进行奖励,政府将制定一定的标准,由英国税务局来评判某个团体是否有权得到财政上的优惠,而从前这项工作通常由慈善委员会来完成。
一些英国大臣认为,修改慈善法律非常重要,因为政府希望那些自发的组织能够帮助政府分担一些公共事务。财政大臣戈登.布朗还暗示,他希望能够将这种税收优惠提供给那些运动俱乐部,可是按照现阶段的法律,它们根本不符合标准。
也有一些官员对这种改革不甚乐观,他们担心政府会因为政治原因而改变“公共利益”的定义,从而使这种“慈善地位”最终变成政治工具。
修改现行的慈善法律制度,大致有几种选择,其中之一就是重新制定出一个新的慈善团体的定义,而不再依赖1601年的老定义。新的规则将是公平的,并且易于理解的。
另外一种选择则是,现存的那些慈善团体仍然享有税收优惠,同时,对于那些非盈利性的组织,政府同样给予财政上的优惠。
而不管政府采取了哪一种方案,都将意味着“慈善地位”这个概念的结束,社会上的各个组织再也不必靠登记成为慈善团体来获得税收优惠。而许多慈善团体,如私人学校和宗教组织等,很可能会失去数百万英镑的税收优惠,除非他们可以证明他们的活动的确对公众有利。而包括运动俱乐部、政治运动团体和互助社区在内的其他组织,将首次从税收特权中受益。(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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