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18日 17:58 新浪财经 微博
“2015金融中国峰会”于9月16日在北京召开。上图为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2015金融中国峰会”于9月16日在北京召开。上图为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2015金融中国峰会”于9月16日在北京召开。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出席并演讲。

  以下为演讲实录:

  李爱君:尊敬的女士、先生们,下午好!今天我在这里给大家汇报的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制的路径。

  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从7月份开始我们已经感受到了法制的气息,今天的题目“互联网金融创新与责任”,实质上这个主题也体现了一个法制,因为不仅仅是金融行业还是非金融行业它都有着社会责任,我们的《公司法》第五条是这么规定的,公司从事经营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商业、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非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要是企业,从事经营行为就承担着社会责任。

  什么叫法治。借用亚里士多德一句话“法治应包含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其实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的本质和意义全面地概括了。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必须要走法治的路径。

  互联网金融,从7月18日央行[微博]等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当中,已经指出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对金融的规范是相对完善的,是金融,在任何国家都受到监管,在任何国家它的服从已成立的法律制度,因为法律它的价值本身就一个秩序,秩序就是安全,另外就是平等公正。任何创新当中都有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依然带着风险,只有在服从现有法律制度才能消解风险,这是必须大家要重视和意识到的。

  所以,在已成立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创新,这样才能消解创新带来的风险,为什么强调这一点呢?因为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当中走过了一个有法不依的道路,大家会经常说,创新怎么能依法呢?依法又怎么能创新呢?

  实质我们走到今天,任何改革和创新都要在已成立的法律制度框架下。

  第二,互联网金融它是属于我们金融改革的一部分,无论从政府报告以及相关指导意见,是改革我们一定要依法改革,我们已经过去了,没有依照法律制度改革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一定在制度框架下去改革,依法改革。

  昨天在浙江省金改条例里的研讨会上,朱省长以及法工委主任说,又要改革又要依法,这两个问题合在一起是个很难的命题,确实也是这样,互联网金融既然是金融改革的一部分,所以,一定要依法进行创新,依法进行改革。

  互联网金融改革我不说了,刚才文主任已经讲的非常清楚,在7月18号意见当中已经明确对它进行了定义。

  互联网金融历史的演变,这里我想重申一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并不是我们从2013年开始的,从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在我国已经生根发芽和开花,我们最早应用于证券行业,互联网它是网络的一部分,网络包括三大部分,内网、外网、互联网,最初的是内网,最简单的也是内网,也就是说我内部管理用了计算机这种电子化的管理这叫内网;外网是客户与我金融机构或企业本身发生法律关系时,我通过网络进行服务,这叫外网。上世纪90年代我国已经走入外网时期,从2013年大家说的物联网是网络的一部分,这个部分是什么呢?我已经与机构和企业形成法律关系,我都可以进入你网站进行浏览,我不是你的客户依然可以进去,这是互联网的一个特征。

  所以,我们国家上个世纪90年代已经进入这个时代,并不是2013年才有了互联网或互联网金融。

  7月18号意见当中对它的本质进行了定义“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核心特征——风险”,实质它只是这么一个法律定性。

  如果理论上证明,一是从功能上看,因为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过原有金融的功能,意见当中是这么表述的“融资、借贷、支付以及信息平台依然是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历史的角度,金融发展到今天,从最早期的货币兑换走到了今天,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它具有了一个复杂的功能,也就是说它不仅是个转移风险的地方,降低风险的功能,还有一个信息传播的功能。另外还有声誉传播的功能,这是从简单的复杂的过程。

  第三,从电子货币与金融关系来看,没有货币就没有互联网金融,如果现在的信用货币没有电子货币表现和支付方式,我们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是不会产生的。因为互联网金融实质和传统金融一个最大的区别是什么?传统金融的定义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要使富余资金到缺少资金的地方融通的话,就需要把我需要的资金传播出去,传播的越广效益越高,收到的资金越多;把资金收过来,如何快速、成本效地把资金收集;支付,收到的资金怎么支付到缺少资金的主体,恰恰互联网解决了这三个方面,我金融本身就是资金融通,要具备三个条件,互联网恰恰降低了风险,提高了效率,这其中谁起了关键的作用呢?就是电子货币,信用货币的表现方式和支付方式。

  第四,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发展史告诉我们,金融创新包括四个方面的创新,工具创新、机构创新、市场创新、制度创新。在整个创新过程当中,技术创新是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今天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创新,它依然是金融。最大关心的是法治问题,互联网金融的法治首先它是改革,它是创新,它就在这个框架下。

  它的路径有几条呢?

  1、普遍服从已成立的法律制度,都包括哪些法律制度呢?实际现在互联网金融所形成的法律关系,P2P它是民间借贷,这个意见当中已经明确了,是民间借贷的范畴,它形成的法律关系依然是民间借贷的借款法的关系;已成立的法律制度有什么呢?合同法、民法通则、高院司法解释等,除此之外,还有刑法,这是我们普遍遵守已成立的法律制度,因为法律关系没有变,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形成我现有可调整的法律关系。

  已成立的法律制度,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调整互联网金融没有大的问题,只不过没有监管而已,但这个监管也不能狭义地去理解,监管从它产生那天起就是一个广义的监管,首先是立法监管。已成立的法律制度就是对它的立法监管,台湾的和会就是通过民法典来进行调整的,并不是没有行政监管、银监会的监管就没有监管了。不是这样,首先是通过立法监管,立法监管解决不了之后可能会发生立法纠纷,在立法框架下,就会出来司法监管,行业协会的监管,企业自身的监管,另外社会的监督,通过社会监督进行监管。社会监督最主要的监管方式是媒体、新闻这种监管。这是多元化的监管。

  所有情况下监管风险还不能可控,那么就要出台行政监管,这是大家期盼的银监会细则,这是行政监管,但这个行政监管和行政管理是不一样的,监管和管理是截然不同的。监管是依法监管,而且监管重点是在监督上,与上下级的行政管理是截然不同的,它不是为了国家利益,也不是为了某一个主体利益,它是为社会利益。银监会的监管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进行监管的,和行政监管是不同的,一定要遵守已成立的法律制度。

  7月18号的《意见》当中已经完全体现了这么一个理念。所以,P2P是网络借贷,包括两个  类型,一是信息中介,个体对个体的借贷,遵守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它也都提出来了,合同法、民法通则、高院司法解释等;第二类是小额贷款公司,借助网络平台放贷,这种模式遵照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就是它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去运作的,并没有对现有法律框架进行突破。

  亚里士多德说的非常明确,首先一定要普通服从已成立的法律制度;二是良法之治。后面一句话的意思,服从现有法律制度是什么呢?一定要良法,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了,这时候就需要良法,所谓良法就一定要符合社会需要,一定要符合客观规律。所以,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有自身的风险,有自身的特征,及时是风险也有自己的特殊性。现有法律制度能不能够调整它,肯定法律有滞后的。当法律一出台就带有天然的滞后性。随着创新的发展,它肯定会有滞后,有不完整性。

  这个基础上,我们依照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律,以及它风险的特性,我会修订现有的法律制度,这叫良法之治。

  路径是监管,有人说监管怎么是法治呢?一个金融学家说,金融监管98%是法律问题。现有监管美国1929年产生时就是依法监管,所以,监管就是我法治路径最后对行业特殊性来说是个手段,是个路径。但监管不是阻碍,不是约束,是促进行业的发展,是给这个行业更公正,更公平的环境,降低这个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成本。

  我的报告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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