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由国务院国资委[微博]新闻中心主办的首届国企改革发展前沿论坛于2014年12月27日-28日在广州举行,此次论坛主题为“国际视野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新常态、新方向、新责任”。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兼对策研究中心秘书长盛毅在发言时表示,应禁止企业滥用垄断力量谋取不合理利润。
盛毅称,根据市场竞争原则,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以及部分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领域有必要采取垄断经营外,其余领域都应当限制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禁止企业滥用垄断力量谋取不合理利润,为各类企业参与竞争创造良好条件。
以下是文字实录:
盛毅:我根据他的想法谈一点体会,如何看待垄断性国有企业,是国企改革中争论的一大焦点。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在反垄断方面,任何企业都没有特权。也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其必须在一些领域中采取垄断经营,以更好地实现国家意图。还有人认为,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需要国有企业垄断经营,而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完全按照竞争的要求,防止或减少垄断。
我认为,如何看待国有企业垄断问题,需要用四种视野进行分析:一是市场经济的视野。现有的国有垄断企业,不仅有依赖政府政策许可和管制形成的,如金融、汽车、通信、航空、军工等,而且有依赖前期发展基础并通过竞争形成的,如为数不多的家电、能源、冶金、商业等,还有因规模经济和网络特性决定的,如电网、天然气和石油管道、基础电信网、供水网络等。根据市场竞争原则,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以及部分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领域有必要采取垄断经营外,其余领域都应当限制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禁止企业滥用垄断力量谋取不合理利润,为各类企业参与竞争创造良好条件。
二是国家战略的视野。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国家出于特定的战略考量,需要培育一批参与国际竞争的种子选手,在民营企业弱小的情况下,让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形成规模经济,确立垄断优势,有利于实现国家的战略意图。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也要强调国家战略利益,反垄断政策的目标也会由单纯维护公平竞争为主,转向兼顾国家战略利益,努力维持自己在国际市场中的垄断地位。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展大国,更需要有意识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在反垄断方面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内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实际情况,绝不能简单把责任推给市场。
三是历史阶段的视野。在不同时期,对企业垄断的看法和判断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从发达国家在反垄断方面走过的道路看,不仅信奉的理论不一样,选取的标准也不一样,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20世纪的60年代和70年代,就经历过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60年代,哈佛学派提出的实施严厉的反托拉斯政策的观点,得到立法和行政当局的认同,这一阶段被称为反托拉斯的"黄金时期"。而70年代盛行的芝加哥学派,就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率,低效率的企业被淘汰是正常的,在竞争中形成的垄断,符合规模经济要求。以此理论为指导,反垄断的指向主要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同时,国家的开放程度不同,选取标准也不一样。当企业竞争主要局限于一国经济时,反垄断的标准按国内竞争需要设定。而当经济全球化把企业间的竞争由国内市场扩展到国际市场,垄断标准也自然上升为国际竞争标准。
四是中国特色的视野。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对政府提出的要求,至少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更好地弥补市场竞争的缺陷,二是为了更科学合理地配置稀缺资源,三是兼顾社会公平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在履行弥补市场缺陷功能方面,政府需要在能够减少资源浪费、有利于长远发展的领域追求规模经济。在部分特殊资源开发行业,政府需要从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的角度,建立一定的垄断地位。在促进公平正义方面,政府需要通过控制某些领域,来实现特殊的民生意图。有人就建议把反垄断问题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目标任务结合起来考虑,既取得反垄断的推进、又能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和判断国有企业垄断的必要性,还必须将对象落实到不同类型的企业。综合起来,可以考虑按目前提出的分类改革思路来对应。在既关系国计民生又具有自然垄断特性领域经营的企业,应旗帜鲜明地支持其垄断经营,同时通过强化责任制促使这类企业改善经营效率。对于需要实现国家阶段性战略意图的企业,以及承担促进公平正义的企业,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垄断经营,但范围要严格限制,不能以此为理由过度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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