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善达:房地产税难成地方性主体税种

2014年01月02日 10:32  新浪财经 微博
上图为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 上图为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

  新浪财经讯 2013年12月21日,复旦大学EMBA同学会年会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发表了主题演讲。

  以下为许善达发言实录:

  时间很有限,现在讲话可以讲很长,也可以讲很短。给我留的时间,我想讲一点我的意见。“三中全会”关于财税改革的篇幅挺大的,发表以后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我个人认为里面有一部分内容还是属于不清晰的,还要看今后关于实施方案的制定。那个“实施方案”是对最后内容的一种权威解读,我想谈一点看法。我认为是确定性的,那个“不确定性”的我也无法判断。但是我认为有几项是“确定性”的,因为EMBA主要是企业界的学员,我想这几个“确定性”的看法对大家做决策可能会有点参考的价值。

  我认为这几年财税改革的确定性东西,有以下几项:

  一、最确定的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这件事情上海都知道,从上海开始启动,这是一个我们所有从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最后一项特别重大的也是最艰苦的一项改革。我们把增值税的转型问题解决了,把企业所得税内外两个“法”合并问题解决了。这是从09年完成的,从2011年决定,2012年上海开始推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可以说是企业扭转税环节全面减税的改革,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则是要减税。上海减了多少呢?上海2012年300亿的改革,减了120亿;深圳减了35%,上海将近40%。增值税的企业因为“营改增”增加的抵扣也要减税,这个减税上海的数字已经发布了,也增加了抵扣120亿。所以这一次不管你原来是交营业税的还是原来交增值税的,只要进入“营改增”领域以后,都要减税。这个间接税的减少,相应的会增加企业利润。当然,所得税就会稍微多一点。但是不管怎么说,这是一个全面的扭转税环节减税改革的措施。这一次减税作为企业来讲,所得税从33降到25比那个复杂多了。你要想吃要“营改增”蛋糕的话,企业需要有一个应对的措施。很多企业想享受“营改增”的红利,很多企业都对自己的一个集团内部的资产都进行了重组来适应“营改增”新的制度环境。所以这一点,我作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这么多年,我认为现在还有很多企业对这一点还没有把握住。还不知道怎么能够更好的来享受“营改增”的改革红利,这是我想讲的一个确定性的东西。

  这个改革乐观的估计是“十二五”期间要完成,我看“十二五”期间完成的可能性不太大。我对进度、时间表的估计没有那么乐观,我估计得5-7年能完成就不错。今年本来计划改三个行业——建筑安装、电信、铁路运输,七八月份先把“建筑安装”取消了,到了12月份最后国务院批的方案把“电信”也取消了,只搞了铁路运输和邮政。所以“营改增”是非常困难,即使方向确认,它的技术方案设计也是很复杂的。所以我对“营改增”的时间估计没那么乐观,我认为可能需要5-7年,这是一个“营改增”,我认为是确定性的。“营改增”确定以后,它逻辑上的一个推论我认为也是确定性的。目前“营改增”的增值税是100%归地方,其它增值税75、25中央和地方分成。企业在资本市场有重组、有分设,两个分成办法一重组一分设,交税的比例就不知道了,所以或迟或早一定还要统一分成比例,这是一个逻辑推理。统一分成以后,地方的收入就会大幅度减少。一个是减税要减一块,一个是分成以后给中央还要交一块。这样的话,另外一个逻辑的推理,应该是共识的,就是“我们要解决一个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现在营业税是主体税种,随着改革的推进,营业税要减税,然后再把增值税变成共享。那么地方税体系就没有主体税种,共识就是一定要给地方税体系设计个主体制度。这个有三种方案,我作为研究人员我也提出一种方案,就是要把现在在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转移到零售行业,划归地方。把现在已经在零售行业的车辆购置税也划归地方。这两个加在一起,按照静态算账一万多亿,可以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这个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有几个改革的红利呢?首先,从企业来看,所有生产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出厂价会有所降低。因为现在出厂价是包含着消费税的。出厂价会降低,同时这些企业的财务成本会降低。因为它这个先交了税,等从生产环节到最后零售出去以后这个时间有资金成本,所以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同时可以解决几项我们多年来要做而没做成的事儿,一个是放到零售环节,地方可以有相当的税收的立法权利可以扩大。比如:屏幕上地方可以做一些增加或者减少,因为在零售环节,地方行使这个权利不影响相邻的地区。同时税率的高低,地方也可以有一定程度调整的空间。所以我们国家在税制里面使得地方在自己组织收入方面有更多的主动性,能够更好的因地制宜,这是一个改革的红利。同时还有另外一个导向作为,因为我们现在要鼓励消费,希望消费在整个经济发展中间能够占到更主要的地位。现在为什么地方政府愿意投资呢?因为我们生产环节的税多,消费环节的税少。地方政府要发展经济,他很重要的一个目标是“就业和税收”。所以现在他为了“就业”和“税收”,要多在生产环节投资。而我们现在生产环节总体上是产能过剩的,如果我们把生产环节的税有一部分转移到零售环节了,这样可以适当的减少一点地方政府对投资的冲动,而可以增加一点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扩大消费的这种冲动。你要想扩大消费,就以增加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居民收入不提高,你这个消费扩大不了,所以这样的话也有利于我们整个国家的战略。这样一个改革,会有利于在地方政府的行为导向上会产生更符合这样一个发展的要求结果。这也是一个改革的红利。当然,还有一个如果我们转到零售行业以后,我们可以实行价外的税。现在零售环节都是“价内税”,1994年曾经设想“能不能形成价外税”,94年否定了这个方案。所以你买东西,比如:买一个手表,手表是500块钱。500块钱交多少税呢?反正给你开张发票,是500块钱。今后如果可以的话,你买这个手表450块钱价格,50块钱税。这个很多人出国,在发达国家他们都是这样子的。我觉得这个对于我们税务机关的制约,因为发票有税款,税务机关收多少税,就减少了他的执法随意性,包括公民的纳税,这个方面有很多的好处。这一点现在是大家讨论共识的一点,就是把消费税转移到零售环节。当然,还有两种设想和建议。有一种建议,就是说把增值税降低百分点,从“17”降到“15”,把那“2”个点给地方政府作为主体税种,这是一种方案。这种方案我认为还为时过早,至少在“营改增”这5-7年之内,我觉得现实是可能性不大。因为在零售环节要全面征税,地方的税务局和我们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还都缺乏经验,从消费税若干品目开始,让地方税能够在零售环节把税收起来,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改革了。

  将来什么时间,有没有可能?我看就要第二步再来考虑。

  还有一个方案,让财产税特别是房产税成为主体税种。这种可能性,我认为几乎没有。我不知道谁能设计一个上万亿的房产税,这个我不太清楚,我觉得这个可能性几乎就没有。地方性的主体税种,也是下一步改革要确定一定要解决的,各种方案里头我认为消费税这个方案是比较可能被采纳的,这是作为税制走到这一步,我觉得这几件事情是“营改增”税制改革里面最大的动作是这些部分。其它还有很多,比如:资源税、环保等等还有很多,但是那些税的改革,在整个税制里面那些改革影响的税收的总量比重很小,不会影响我们整个税制的格局。真正影响税制格局的,就是我刚才讲的这些内容。

  二、房地产税或者叫房产税。

  大家如果看媒体,我是几年以前在上海开始试点、重庆试点的时候,很多经济学家特别推动房产税的时候,我就是反对的。我认为现在主张扩大房产税试点的意见,可以说基本上已经结束了,不会再试点。而且最近财政部的领导同志的一个讲话,他提的:“还需要搞这个税。”但是他提的“搞这个税”的思路和上届搞这个试点的思路已经有很大的变化,现在重庆是在所有交易环节所有税制不动的环节下,在保有环节增加一个住宅的税,目前重庆、上海都是这样的原则,按这个体系去试点的。但是最近财政部的领导同志讲了,他已经跟上一届领导同志讲的不一样了。他说:“要减少交易环节税收,然后再来增加保有环节的税收。”这两个虽然都是讲“房产税”,要搞房产税;但是这两个思路对于房产税的设计和相关交易环节税收的设计已经完全不同了。

  现在来看,首先我个人也不赞成减少交易环节的税收。为什么呢?因为前两天我和两个经济学家在交换意见的时候,他们提出一个看法我认为非常重要,他说全世界的经济体所有发生房地产泡沫的地方,房价增长,发生泡沫,最后破灭的经济体都是有房产税,所以他说房产税对于抑制房价上涨,解决房地产业泡沫问题是没有用的,是没有这个功能。搞这个房产税干什么呢?他说房产税是给最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筹集财政资源的。比如:搞一个小学校。我们小学校要增加一个音乐的教室,要买钢琴、买一些音乐设备。大家讨论,愿不愿意让我们的孩子受这个教育,如果愿意的话,他们出钱。他认为这样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房产税的特征,但是这个特征的一个特点是什么呢?就是所有的房子都要交,不管你住的是500米的豪宅还是住的50米的小房子都要交,因为你的孩子要享受这个学校的待遇。当然,交的比例是可以讨论的。我同意他们第一个观点,靠房产税抑制房价上涨解决泡沫问题是没有用的,所以不能指望靠房产税来解决这些泡沫问题。

  这是第一个,我是赞同的。

  第二个意见,我是不赞同的。我觉得在中国要想开征一个所有居民住宅所有者都要交税的房产税,我认为跟中国整个经济、政治、文化格局是不相衬的,所以我是不赞成在这个环节开征一个“普遍征收的房产税”。我还是建议最好在扭转环节增加一个消费税的品目,既能够抑制房地产的泡沫发生,同时也能给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资源。所以最后形成什么样的制度,要看房地产税立法的进程,看全国人大在房地产税立法中间对于房地产税的理论和法理的这种认定,最后什么结论,这个还要看一段时间才能看出立法机关最后对这个税设计的宗旨才能看清楚。我觉得这几个事情,是我们税制里面这一段时间内可能大家面临的最现实也是最影响最大的一些变化。

  我就简单的谈一谈我的看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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