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静解析“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业影响

2013年11月08日 11:06  新浪财经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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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100天我们共同关注——同心税收大讲堂于2013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上图为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李文静。(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梁斌 摄)   “营改增”100天我们共同关注——同心税收大讲堂于2013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上图为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李文静。(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梁斌 摄)

  新浪财经讯 “营改增”100天我们共同关注——同心税收大讲堂于2013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上图为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李文静。

  以下为演讲实录:

  李文静:首先大家来看一下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是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拉开序幕之后就包含在服务业范畴之内的,文化创意服务的应税范围包括五方面的内容,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这些服务的应税范围包括原来营业税适用范围下的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及文化体育业,原来适用的税率分别是5%和3%,在营改增之后统一适用6%的税率。税率虽然有所上升,但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后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像购买材料、固定资产、日常的办公费和设备的维修费、水电费等等这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税负额是有下降的,但是判断是否下降,还要综合的考虑,比如固定资产的规模、更新的周期、增值税票的取得情况,包括上下游企业的流转税状况,以及企业自身的定价权等等。这是税负的一些变化。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个行业在关注的几个方面,第一方面,37号文财税2011年111号文的变化,这个在五个大方面中是不变的,但是在行业的细分上有一些方面的变化,刚才李总也提到了,第一个变化,37号文将原来的广告服务项下的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归入了设计服务项下的广告设计,第二个,37号文在设计项下增加了一个服务,第三个,新增了广告代理这项服务,第四个,在会议展览服务中除了除了举办各类展览和会议的活动之外,还在举办后新增了组织安排的会议展览和服务。所以我们相关的纳税人在实物中要关注新旧政策细微的变化。

  第二个关注点,文艺创意服务的纳税人首先应该注意区分他自己的服务是属于文艺创意服务项下的哪个子目,同时也要和已经纳入营改增范畴的其他现代服务业的这些服务区分开来。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这些不同服务的税率可能是相同的,但是不同服务涉及到的其他的税费可能不同,比如说像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取会不一样。

  第三个关注点,提醒大家是,文化创意服务涉及的免税和免税的项目比较多。比如说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这个设计服务是不包括对境外的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免税服务的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会议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标著作权的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等等。

  第四个关注点,如果企业相反介绍境外单位提供文化创意服务的时候,要按规定正确的履行代扣代缴的服务。

  第五个关注点,我们文化创意服务项下,特别是广告代理服务差额征税已经取消了,所以我们相关企业要关注一下。

  下面直接看一个我们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提出来的一个问题,这家单位2012年的时候营改增,营改增试点之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广告设计服务,以前是按照广告服务申报交纳增值税,但是在申报2013年的8月增值税时说应该按设计服务申报交纳增值税,企业就比较困惑,是有政策的变化吗?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刚才已经提到过了,因为财税2011年的111号文是在把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包含在广告服务中的,当时申报广告服务是正确的。但是按照另外一个规定,2013年8月就已经废止了,而且文件也说明有一些服务都已经归入设计服务了,所以在新规定下专管员要求他们按照设计服务申报交纳增值税也是正确的。设计服务和广告服务的增值税率均为6%,但一般来说,设计服务是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而广告服务则属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增收范围,所以这个影响是在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一块。

  所以有一些应税服务如果从相关的文件中37号文中看不到明确的列举,我们建议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专管员进行沟通和确认。

  以上就是运动创意服务的相关内容,下面讲一下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是从2013年8月1日才纳税营改增范畴的,对于这个行业的纳税人来说,因为不能像早期纳入的行业已经有了一年多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相对来说这个行业的纳税人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会更大。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放映服务,这个服务的应税服务包括了原来营业税适用项下的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的部分,原来分别适用于5%和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之后统一适用6%的税率。由于企业的性质所处上下游位置的不同,抵扣的项目、征免适用的政策不同等等原因,会使不同的企业,像电影院、电视剧的制作企业、电视剧的播放企业,税负在改革前后可能会有不同的影响,有些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有些企业的税负可能会有所上升。

  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的试点,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我国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已经从生产性的服务业扩大到了生活性的服务业,因为广播影视服务的播映服务已经是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了,所以将广播影视业纳入营改增的范畴应该是非常重大的。

  我们看一下广播影视服务的企业和纳税人应该关注的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广播影视服务的纳税人多为混业经营,比如说他们会同时存在广播影视服务、建筑安装服务、广告设计服务和货物销售,就一定要按照政策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并区分是用应税项目还是非应税想法,对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要按照37号文的相关规定计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个服务,广播影视相关类型服务的某些服务项目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畴。比如像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的互联网宽带接入业务,还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畴。但是随着营改增的扩维,这些服务项目有可能会纳入营改增的范畴,所以要提醒相关的企业和纳税人密切关注营改增政策的变化和扩维的时间,以便提琴能够做好准备,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同样的,相关的企业和纳税人也应该关注广播影视服务适用的免税政策,比如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服务,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看一下企业的问题。这家公司他是一家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营改增后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想问,2013年9月他们购进了机顶盒电缆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消项税额?这个对于2013年进项税额是准许从消项税额抵扣以及哪些消项税额是不能抵扣两个方面来看的,对于进项税额准许抵扣是从销售方注明的进项税额,还有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缴款的税额,对于不得抵扣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服务等等项目,后面就不一一列举了。

  根据企业提出的这个问题,如果这家公司是将机顶盒电缆提供给用户统一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由于目前有线电视初装费还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畴,所以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这家公司购进的机顶盒电缆取得的进项税额应该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另外一方面,如果这家公司是单独向消费者销售机顶盒电缆,这家公司是应该计算消项税额,同时也可以抵扣购进电缆时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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