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解析“营改增”对咨询鉴证业影响

2013年11月08日 11:04  新浪财经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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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100天我们共同关注——同心税收大讲堂于2013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上图为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大企业部副经理赵杰。(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梁斌 摄)   “营改增”100天我们共同关注——同心税收大讲堂于2013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上图为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大企业部副经理赵杰。(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梁斌 摄)

  新浪财经讯 “营改增”100天我们共同关注——同心税收大讲堂于2013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上图为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大企业部副经理赵杰。

  以下为演讲实录:

  赵杰:我们作为咨询鉴证行业的一员,介绍一下咨询鉴证行业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点。根据财税2013年的37号文件,咨询鉴证行业包括咨询鉴证和认证服务,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影响到公司的主要包括我们的这些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还有有关的管理公司,根据这些行业公司特点,不同规模的公司在营改增过程中也显现出了个别的特点,比如说像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他原来的征税率是5%,而营改增以后他的征收率降为了3%,税率的直线降低造成了他税负的下降,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税负整体出现了下降,和我们营改增整体小规模纳税人下降是一样的,也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支持的趋势的吻合。而我们这些大中型的事务所可能就不太那么乐观,可能大家的税负都有所上升,上升的原因,一个是由于我们的税率由5%变成了6%,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像我们这种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可能我们主要的成本都是人力、配需、差旅、房租,这些目前暂时来说是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的,所以我们无法取得进项税票不能抵扣。而取得进项税票,像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汽油等等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测算一下如果像我们咨询鉴证行业,当期取得的进项金额占当期实际交纳增值税的比例要达到11.66%我们的税负才会下降,所以我们一般纳税人行业是表现税负上升的趋势。

  另外一个角度看,虽然我们的税负也所上升,但是对于我们开拓市场是利好消息,因为我们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他就能抵扣,所以他在管理服务的时候是在内部设部门提供这个服务,还是向市场上找我们这些中介机构来提供服务,可能就会有一个考量,对我们开拓业务应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所以说从长远的来看,我们咨询鉴证行业纳税营改增应该说对于结构性减税是一个长远的利好消息,所以我觉得作为咨询鉴证行业我们可以说我纳税我光荣,我们为结构减税做贡献了。

  我们也带了一个咨询鉴证行业有代表性的问题,有一个公司咨询,为一个境外企业提供了一个在境内商业楼的价值评估的服务,他想问一下这个价值评估服务能否适用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我们根据财税2013年37号文件还有总局最近公布的一个最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来界定这个服务,简单来说,对于这个跨境服务我们区分的标准就是,一定要在境外,所以说对境内服务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提供的鉴证服务是不被界定为跨境服务的,所以刚才这个公司提供的服务我们认为他是一个境内服务,所以不能享受到跨境服务的免税,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政策的掌握。

  咨询鉴证行业,因为整体税负变化不是很大,所以我们不占太多的篇幅来介绍它。我们主要介绍一下有形动产租赁行业。有形动产租赁行业可以说是这次营改增税务变化最大的一个行业,我们是最高的应税率是17%,这个税率对于我们这个行业来说无可厚非,税负肯定是增加了,因为从原来的5%到现在的17%,中间差了12%的税率差。另一个,我们在行业内部,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我们一般纳税人也差距很大,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是3%,我们的一般纳税人是17%,两者差了14%的税率。这个税率差对于我们大中型的租赁企业来说,在成本控制,还有对于小型租赁市场的竞争方面,是一个非常非常大的压力。

  而且我们知道,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由于融资的特点还有行业的特点,又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可能在这次营改增过程中税负增加历史沉积资产无法抵扣造成的,可能是时间的延续随着营改增进程的推进,这个影响会消除。影响最大的可能就是我们的融资租赁行业,因为融资租赁行业目前来说从我们最新的统计数据来看,截止到9月份,融资租赁行业这个行业增长率为零,基本上达到了停摆的状况,很多企业都持观望态度,因为这个税负增加确实非常严重。

  这个税负增加有两个情况,主要第一个,我们刚才说到了税率的增加,因为原来融资租赁可能和我们原来营业税税目下比是唯一保留的差额增税的这么一个政策,所以税基变化并不大,所以税负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我们税率的增加影响的。税率影响加上我们相关影响的附加税种以及价外税不能所得税进行扣除的影响,综合影响我们整体税负上升大概3倍之上,所以真的是数据挺惊人的。

  第二个影响,因为我们这个行业税率比较高,所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曾经出了一个财税2012年的86号文件,对于我们融资租赁行业实行了一个税负超过3%即登即退的政策,虽然这样一个政策非常好,但是实际实行过程中我们的纳税人也面临一个问题,86号文件对于实际税负有这样一个规定,实际税负是指我们实际纳税人当期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占我们当期提供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这个分母就影响了我们税率的测算。在测算中这个分母的应用争议比较大,如果把我们的本金包括进来以后我们整体测算一下,可能我们的融资租赁服务可能才到0.5%到0.7%之间,很难达到实际税率3%的即登即退的标准,所以基本上这个文件对于我们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可以说是望梅止渴,很难执行。

  而且融资租赁行业由于它的经营特点,又分为直租和回租。在直租的情况也出现了一些在实际过程中的困难,比如说像有一些我们特许经营行业,像我们的汽车,还有我们的专用设备进口,还有船舶,因为承租人在租赁以后他要去办运营许可证,这个运营许可证办理的时候他要求发票的抬头是开给承运人的,所以在直租的情况下,可能我们出租人就无法取得发票,为了满足承租人的要求,但是出租人在出租的时候税务局又要求他全额开具发牌,就是对于本金部分要全额开具消项发票,我们又没有进项发票,实际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回租的方式。但是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我们的现金提供人和我们的发票人不一致,出现了我们增值税要求三流合一无法匹配,比如我们的发票留、现金流、实物流不一样,所以实际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对这件事有一个争议。再有一个,发票是开给承租人的,如果出现诉讼这个也是很大的诉讼风险。所以实际过程中,融资租赁的直租业务基本上都变成了回租业务。

  现在说到回租业务再说说回租业务面临的困难。回租业务在2010年的时候总局出了一个13号公告,这个13号公告是在当时的背景下对于我们的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他规定这个企业在提供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的时候,承租人销售资产的时候不作为增值税劳务,作为营业税劳务,既不交纳增值税,也不交纳营业税,所以承租人在这个时点就没有了纳税义务,在当时其实总局是对于我们纳税人出于实质性考虑,比如说认为他是一个融资行为,不认为他是资产转让行为,所以当时对于我们大多数企业来说是一个大大的利好消息。可是营改增以后,这个问题可能就变成了我们融资售后回购的一个制肘,为什么?因为我们出租人无法取得购物资产的发票,但是我在融资回租的时候却要给我们的承租人全额开发票,这一进一出17%的税率全部由我们的企业出租人承受了,这个成本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目前来看,融资售后回租这个业务也基本上停摆了,因为成本是无法承受的。

  我们现在说到的都是我们融资租赁面临的忧愁,我们其实融资租赁也有一个利好,利好就是说,这也是我们前期很多融资租赁企业愿意加入我们营改增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我们这个融资租赁的发票列入了抵扣范围,保证了我们抵扣链的完整,也致使了我们一些承租企业在选择我们固定资产取得方式的时候可能会考虑我们这种租赁的方式,因为无论他的固定资产取得方式是什么,他流转税的征管方式是趋同了,也简化了我们承租人的税务处理方式,所以当时我们大家是很高兴的纳入营改增。

  营改增对于融资租赁来说真是让我欢喜让我忧,综合来看,目前面临的困难很多,总局、各级税务机关、各个税务协会现在也知道了这个问题,也在逐步调研,为进一步出台更新的政策也是积极的积累资料,我们也盼望着总局未来给我们一些利好的消息,解决我们纳税人目前面临的这些困难,争取让我们的有形资产租赁能更好的发展,更好、更积极的位我们的实体经济服务。

  现在说了有形动产租赁面临的这些困难,还有我们的这些问题,也列举两个问题,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们也不详细的再去分析了。

  第一个问题,融资租赁的企业他问,营改增以后差额政策有哪些不同?因为我们知道2003年的财税16号文件,对融资租赁有一个差额的规定,而今年2013年的37号文件对差额也有一个规定,我们分析一下两个文件的差异发现,主要的差额区别点在于构架增值税、运费是不再作为差额的范围,虽然不在差额的范围但是这三个都是作为我们营改增的范围,应该都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也是可以抵扣的,整体来说我们税基影响变化并不是很大。

  还有一个企业提出来的问题是说,这个公司开展工程设备租赁专业服务,向某建筑公司出租了两台大型设备用于境外工程的施工,这个能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根据我们37号文件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准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可以免税的,而且按照我们最新总局的2013年的52号公告,就是我们跨境服务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服务也是我们对有形动产租赁在境外使用的也是可以免税的。但是同时提示大家注意,52号文件针对免税的规定是有一些特别的规定的,比如说你一定要签订跨境的合同,再一个,你要单独核算这个免税的收入,还有,你的收入一定要来源于境外。最最重要的一点,你在免税之前要去税务机关备案,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备案是无法免税的,提醒我们纳税人注意。

  还有一个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点就是,免税收入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且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够抵扣的,一定要注意,因为这是我们容易忽略的中间点。

  还有最后一个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就是,有一个公司和承租人签订为期三年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资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并约定租赁于租约期内分三年支付款项,问租赁收入如何履行纳税义务?因为根据规定,对取得销售款的时间为纳税义务的时间,取得销售款项的当天是指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如果合同未约定的付款日期是以应税劳务完成的当天为付款日期。因为这个纳税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日期,所以他的纳税时间是非常明确的,分为三个时点,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10月1日。同时提醒纳税人注意,即使在上述三个日期他的款项没有收到但是劳务已经提供的话,也要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所以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上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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