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程延园:国有企业同工不同酬现象明显

2013年02月06日 14:07  新浪财经 微博
“2013年人力资源管理新年报告会”于2012年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上图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2013年人力资源管理新年报告会”于2012年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上图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2013年人力资源管理新年报告会”于2012年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上图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

  以下为演讲实录:

  程延园: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又一次参加我们学院的人力资源新年报告会。

  昨天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案是刚刚出笼,应该说是热气腾腾,余温未消。我们谈这个话题“劳动合同法修改解读:劳务派遣何去何从”。

  这一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来规范劳务派遣,我们先说一下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劳动合同法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热点和焦点问题,这一部法律无论在当年起草过程当中,还是颁布之后,包括实施五年来都是争论不断,这一部法律在争论当中往前走。

  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也一直是劳动合同法争论的焦点问题。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里面曾经有12个条款做了限定性的规定,在2008年9月18号国务院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面,它又5个条款对这样一个制度做了进一步的限制和规范。在今年年初全国人大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就讲2012年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立法重要任务之一是修改劳动合同法。所以在今年6月26号全国人大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改案,把这个修改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短短一个月上来55条征求意见,在1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昨天是以145票赞成,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里面15个条款都是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什么呢?实际上找一个派遣单位,去跟劳动者之间签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然后派遣单位跟用工单位签派遣协议,根据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来上班,用工单位来直接管理指挥用这个人,但是他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所以它的一个特点是用人的不雇人,雇人不用人,这样一种用工的方式,在我们国家现在的总体状况叫做起步晚、发展快、规模大,这样一个制度起源于中国70年代末,当时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为了规范外资企业在在华用工方式,外企服务公司引入劳务派遣。在90年代当时为了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工人再就业,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安置,各地政府积极促进组建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用工服务。2000年后,这种用工形式得到快速发展,2008年劳动合同法确认,作为中国用工三种方式之一,随着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诸多用工单位处于用工弹性的考虑开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中国现在到底有多少个劳务派遣员工呢?实际上并没有一个特别有权威官方统计数据,总体上来讲,2008年前,派遣劳动者约为2000万人。2008年之后人数不断增多,到2009年,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为2700万人。全总《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显示,到2010年底,劳务派遣工人激增至6000多万,占职工总人数的20%。现在总体上有多少劳务派遣实际上不是说的特别清楚,总体上来讲劳务派遣使用者不分单位、不分行业、不分岗位,没有特别多的限制。

  目前用劳务派遣用的比较多是以下三类单位,一类垄断性央企,比如说中石油、中石化、电网、邮政、电信这些垄断性的央企。第二类,就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第三类,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医院、科研院所甚至国家机关。前几年统计这三类传统当中人们认为好的用人单位用的劳务派遣员工总数占到60%以上,但是这两年大量的非国企也在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比如说我们如果去机场,凡是能够看得到的人现在基本上都是劳务派遣,比如说安检是外包,最近这几年看到的空姐基本上都是劳务派遣,办登机牌的员工除了三分之一会讲英语之外,剩下大部分都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在中国现在用的越来越普遍,基于这样一种态势,应该说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这样用工形式一直是不归置的。劳动合同法怎么归置劳务派遣呢?从立法的套路上来讲是四个思路:第一,归置派遣单位本身,对劳务派遣单位本身进行严格归置。怎么归置?规定三个义务,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严格准入这样一个规定相比2008年之前把劳务派遣门前提高了,2008年之前皮包公司,租个房子,有一个桌子,就可以搞劳务派遣,2008年把劳务派遣提高了,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万。这一次修改劳动合同法修改在什么地方?就把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用人的门槛提的更高了。一个是把注册资本金由50万提高到200万,然后规定必须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设施,有合法劳务派遣制度,所以第一是把入门门槛提的更高了。第二个,修改在于要实行行政许可制度。2008年按公司法成立就行了,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案就规定,从事劳务派遣的业务必须要到劳动行政部门去重新登记获得许可,否则就不得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所以这是它做一个修改的点,就是对劳务派遣入门的门槛做了更高的限制。

  第二个,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规定,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地位和角色。劳务派遣单位地位是什么?是一个用人单位,是一个雇主。既然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是一个雇主,那你就要负责跟被派遣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呢?政府说你要做劳务派遣可以,要做就做实,真正做成劳动市场蓄水池,真正给用工单位提供用工需求,所以必须要签两年以上,这个是可以理解的。关键后边这句话,被派遣劳动者在派不出去没有工作的时候,派遣单位也给他发最低工资,这个实际上是非常厉害的,被派遣劳动者派不出去没有工作,派遣单位也得发钱,也得发最低工资,这个规定跟最低工资含义都是违背的,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提供报酬。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规定劳动者不上班用人单位也发钱,我们国家就这样规定的,应该说是很厉害的。有一次跟立法部门讲课就讲,我不知道为什么我们做这样的规定,当时没有一个人说话,下来一个处长告诉我,这一条当时写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是不上班也得发钱,当时想的是派不出去你得发最低工资,那你派他干什么,政府立这个法的时候,做这么严格规定时候应该是劳务派遣必死无疑才对。让政府没有想到劳务派遣在2008年之后没有被消灭,而且越做越大,越做越勤。外资机构要给劳务派遣投资几十万要做大做强,做上市,这跟政府立法初衷完全相悖了。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克扣和收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被派遣劳动者是劳改关系,也得执行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三,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规范,分别规范劳务派遣三方。对劳动者怎么规范的,跟前两个主体规定三个义务不同,对劳动者规定三个权力,第一叫同工同酬,第二逐渐参加工会,第三解除合同。企业最头痛是同工同酬。关于同工同酬中国在1995年劳动合同法曾经有规定,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过去的规定有点类似于是一种原则性、纲领性、宣誓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变成可以落地的条款,至少变成了一个想去操作的条款。它的原则叫做公平原则,具体体现为同工同酬,在两个地方规定了同工同酬。一个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另一个没有签合同跟签了合同要同工同酬。同工同酬规定一出来,中国人实际上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又非常的朴素,觉得我跟你在同样岗位干就应该跟你拿钱一样多,但是未必在同样岗位上干就应该拿的钱一样多,同样是教授,但是干活的质量和绩效不太一样。我们说要想做到同工同酬,它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做岗位价值经和绩效管理,需要人力资源工具来支持,岗位的相对价值评估出来,要有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

  同工同酬至少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个,岗位要大致相同。第二,岗位上工作量大致相通。比如说大学里面有教务处,教务处管的事情很多,从本科生、硕士、博士,课程设施、课程改革都要管,大学里面还有统战处可能只有两个人,原来我有一个朋友去了统战处,我说统战处管什么?他说统战处说通俗一点相当于民主党派组织部,逢年过节跟统战对象聊聊天,沟通沟通感情。我们在学校里面给工资的时候,统战处处长和教育处处长拿的钱一样,觉得公平吗?貌似很公平,实际上未必。另外工作的绩效,劳动者经验大致相同,这才叫同工同酬。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不同劳动者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标准,综合考虑个人经验、技能、工作积极性,按照一些因素对相同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有所差别,同工同酬是一个原则,最关键是制度支付薪酬的因素,这个要做到相同。

  同工不同酬,最典型的地方是在国企里面。国企里面现在国有单位经常因为简单身份不一样,实行非常明显的同工不同酬。央企里面很典型的岗位司机,凡是要铜锈的司机,基本上都是正式工,年轻基本上都是劳务派遣,因为经常请老师讲课司机直接来接我。有一次我跟司机聊天,你在这儿开车也挺好的,他说好什么好,他说正式工好,我是临时的。我说你一个月挣多少钱,他说一个月1800元,我说怎么构成的,他说最低工资加奖金,我说奖金怎么发?奖金按跑的公里数,每公里5分钱,最后骂了一句,这还是清朝的标准。我到了之后问他们老师,他说我们规定就是1800元基本工资,按跑的公里数发奖金,加班没有加班费,但是可以安排补休,比如像今天,早上7点种接老师过来,晚上7点种把老师送走,法律上没有问题。在我们国家一个人打官司肯定按法律来办,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如果要是一群人跟你打官司,我说那就说不好了。凡是一群人打官司的时候,不能说这边一拨是正式员工一个月拿1万多块钱,有那么多福利,那边是临时工,如果一群人告你就是讲政治不讲法律。所以同工同酬的问题,实际上在操作当中简单因为身份不一样,去做很明显的同工不同酬有非常大法律上的风险。同工不同酬情况很普遍,劳动合同法修改里面重点之一就是落实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这样一个权力。怎么落实的?它规定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对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就要求分配办法必须要相同,分配水平可以由差异。

  第四,一般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二,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没有把劳务派遣制度一棍子打死,放了它一马。在这一次劳动合同法修改里面重点就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做了修订。怎么修订的?把过去一般改成只能,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劳务派遣补充用工方式,不能当作主要用工渠道。另外对三性做了进一步限定,临时性程序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程序性是主营业务提供支持的岗位,替代性“正式工不在岗”修改“找人替代”,每个人用人单位控制劳务派遣数量,不能超过用工数量的一定比例。

  另外加大对使用劳务派遣处罚的力度。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为劳务派遣的重点规范,规范的特点是什么呢?总体上叫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一是严格规范派遣用工,这次规范很大的意义,是在政治上的意义,就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从制度上消除因为身份不一样去实行歧视或者差异化的政策。这一次中央政府对于劳务派遣修订非常的关注,把它提升到涉及到共产党执政基础这样一个高度,因为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现在工人阶级都成劳务派遣这是很大的问题。另外在规范中发展,规范不是把劳务派遣一棍子打死。

  前景怎么来看?简单来讲一部分企业可能会直接改劳务派遣为直接用工,企业处于自己的战略考虑,劳动者素质能力相对比较高,企业也觉得需要的,它可能会去变成直接用工。一些特别弱势的,或者说业务风格特明显,有可能去做成业务外包。特低端员工,没准就业更加困难。业务外包很多企业尝试做,和劳务派遣重大的区别,把活儿包出去,做业务外包由过去管人变成管业务,员工变成承保方,会涉及到业务外包怎么做的更加的规范。

  这是我要讲的主要内容,谢谢!

  石伟:感谢程教授。

  提问:请问劳务派遣三性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程延园:三选一。

  提问:现在外企代表处只能通过外企服务机构劳务派遣?

  程延园: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应该说只要这个派遣业务有派遣业务的资质,仍然可以派,并不是一棍子打死。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换一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日方称我军导弹雷达瞄准日本护卫舰
  • 体育NBA书豪28+9火箭31分大胜 姚明书豪谈笑
  • 娱乐童星宫傲漂亮女友曝光 微博甜蜜互动(图)
  • 财经国务院批转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 科技神州数码被罚3年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 博客人物:袁厉害有20套房 女婿:岳母被诬陷
  • 读书揭秘:周恩来是否策划离间毛泽东和江青
  • 教育女儿未过保送生考试 母亲自责自己失败
  • 育儿17个月大男孩超萌击球引围观(图)
  • 金岩石:城市欲望空间是房价涨跌幕后推手
  • 陶冬:美国债市离拐点不远了
  • 姚树洁:赵本山退出春晚的反思
  • 倪金节:地方投资狂潮再起
  • 章玉贵:中国30年内难以超越美国
  • 黄鸣:太阳热产业路在何方
  • 熊鹭:人民币走出去正当时
  • 秦红:15岁的基金业走向何方
  • 钮文新:别了 周小川
  • 连清川:赵红霞照片与媒体的伦理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