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吴晓灵:机构监管往往成为制定法律的障碍

2012年11月18日 11:25  新浪财经 微博
2012年11月18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主办的2012金融街论坛举行。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演讲。(来源:新浪财经 任立殿摄)   2012年11月18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主办的2012金融街论坛举行。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演讲。(来源:新浪财经 任立殿摄)

  2012年11月18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主办的2012金融街论坛举行。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本次活动。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演讲。

  吴晓灵: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能够应邀来参加金融街论坛,也非常高兴能够见证金融街研究院的成立。我想我们这个论坛本身是一个研究问题的地方,金融街的研究院今后也要研究问题,因而我今天抛出一个研究性的问题,就是完善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十八大提出了我们国家未来改革开放的蓝图,而这当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把我们国家引入法制的轨道。那么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我认为有赖于我们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家都可以看到,金融危机之后,各个国家怎么样来总结它的金融危机的教训呢?都是在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运行规则,我想我们金融业的发展也应该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

  目前中国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金融法律体系,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和《担保法》。吴邦国委员长去年就宣布过,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今后我们更多的工作应该在法律的修订上,需要新的法律。但是,不是说法律越多越好,而是需要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重在法律的执行。金融业我们认为也应该是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主要的是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我们认为应该坚持的原则,修法的指导原则应该是功能立法、行为监管,以规范市场秩序为目的。我们现在有的时候立法的时候,在机构方面考虑得比较多,但是对于金融的功能考虑得不够多。因而,在这个方面需要进行改进。

  我们现在的情况,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格局往往成为制定法律规范的障碍,应该逐渐的改为以功能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原则。因为在修订法律的时候,很多部门都要从自己所监管的机构来考虑,我怎么样把这个机构监管好,而没有更多的来考虑同样的法律关系,同样的市场行为,我们怎么样来统一的规范。这次我在人大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法,深深的感觉到了,一个跨几个行业、跨银证保的一个资产管理的行为,牵扯到各个监管当局,要协调各个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和行为规则的话,实际上还是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我们不得不迁就现有的监管格局,在有限的空间之内对同样的行为做出一定的规范。

  我个人认为,未来几年我们应该重点修订的几部法律,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只简单的讲一下概要,主要是四部法律。

  第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

  大家从金融危机当中都可以感觉到,在金融危机当中,唯一能够向市场提供流动性的金融业的定海神针是中央银行。他的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决定是他在金融业中的地位。但是,这个地位不是官位,而是它的功能所决定的。我们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从这样一个目标出发,我认为未来如果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话应该有四个方面的重点:

  一是对于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的目标应该由国务院来领导制定,但是目标确定了之后,用什么样的手段来执行?我认为工具应该独立灵活运用。这样的话,才能够保证在适当的时机出台适当的措施,来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刚才周小川行长讲了那么多的图,讲了那么多部门之间的沟通。我想沟通是必要的,但是在很多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方面,如果中央银行没有相对的独立性的话,那么这个前瞻性、有效性是难以保证的。目标可以由国务院来确定,但是在执行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手段、政策和工具方面,应该给予更多的灵活性。我们有货币政策委员会,《人民银行法》当中写到了,但是我们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而且是事后咨询。当货币政策委员会开会的时候,很多货币政策都已经做出决定来了,那么这种时候是难以发挥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作用的。我们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员包含了一行三会,财政部和统计局,国务院重要的部门都包括在这里面了,还包括有业界的代表。应该说,在这个委员会当中充分的发表意见,在决策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二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建立一个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这句话在2003年修订《人民银行法》的时候写到上面了,到现在我们没有一个协调机制,而基本上是靠国务院领导的巡会制度来协调一行三会和财政方面的关系。我认为,在法制的轨道上,应该建立一个制度化的协调机构。为了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就必须建立集中统一共享的金融统计制度。只有信息充分了,信息能够充分的反映市场的风险,决策才有可能正确,才有可能有前瞻性。而我们国家现在的金融统计是分散在一行三会各个部门当中的,因而,我们应该建立一个集中统一共享的金融统计制度。中央银行因为它承担着最后稳定的责任,义不容辞的应该承当这样一个牵头的任务,应该明确的写在《中央银行法》上。

  三是统一制定清算结算制度,规范电子支付结算工具和网络的发展。现在电子支付系统、网络系统已经非常发达了,电子货币也已经存在了。时代的发展需要中央银行站在更宏观的角度,对新的形势进行更好的研究。而货币本身就是一个支付结算的工具,因而,支付结算的制度和它的方法应该由统管货币的中央银行来统帅。

  四是中央银行是发钞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替国家经理国库,建立制衡机制,是财政稳健运行的需要,这是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之一。但是我们在修订这个预算法的时候,无情的在中央银行经理国库还是代理国库上争论不休,我认为现在到了一个决断的时候了,经理国库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要对库款进行经营,而只是对国库的出入库进行认证的登记。财政是会计,中央银行是出纳,出纳和会计必须严格分开,权力没有制衡就会形成腐败。

  第二是《商业银行法》。

  17年以来,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的风险控制业务范围的规定应该做相应的修改,特别是巴塞尔一二三,到了现在的巴三了。对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的管理,风险的控制这些都应该在新的修法当中得以体现。而现在社会上对于《商业银行法》批评比较多的是75%的存贷款比例,这个比例到现在为止,其实如果有了流动性管理以后,这个比例的重要性已经与上个世纪90年代相比重要性差很多了。就为了这75%的比例,商业银行把存款搬来搬去,到了月末和季末的时候,存款就会搬来搬去,这些信号严重的困扰了央行观察市场的发展。刚才小川行长谈到了,我们要有超前的信息,也要有超前的预测。但是这种存款为了满足75%的需要而来回搬家的状况干扰了经济正常的信息,因而对于这些风险控制的指标我们应该进行重新的审视。

  《商业银行法》应该按照功能立法的原则,对间接融资的中介机构应该做统一的立法,规范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的行为。商业银行是吸收小额存款的,我们的财务公司、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等,他们其实在有限度的吸收公众的存款。而且在银行的统计报表当中,也是作为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统计的。他们都是债券、债务关系,对于有相同法律关系和有共同功能的金融机构,应该在同一部法当中来进行规范。这不是我的创造,香港就是有《银行业法》。银监会成立的时候之所以要专门立一个银行业监督法,就是因为当时对于除了商业银行之外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还有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信托公司,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法律规范他们,因而立了《银监法》,单独为监管当局立法只有在中国有,而应该是按照业务和功能来立法。如果我们按照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来立法,就可以把《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合并成为银行业法来规范信贷市场。在信贷市场上我们可以有两部法律,可以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人他们去放贷,就是现在呼吁的民间资本阳光化的道路。应该是吸收大额存款的金融机构和吸收小额存款的金融机构他们的行为应该怎样规范。把这两类机构应该在银行业法当中来规范起来。

  第三是《证券法》。

  证券法从立法之后已经经过一次修改了。但是我们国家的证券业发展非常迅猛,我认为有三个方面,因为这些法修法的时候其实有很多的技术问题,我只讲一些大的原则和想法。我认为在《证券法》的修法当中有三个要注意。

  一是中国法律对证券的表述太狭窄,不利于形成市场秩序,不利于各类权益的证券化,从而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我们现在在金融市场上有很多的事情是可以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解决的,而且社会也有这样的冲动。我们在清理整顿各类的交易场所,这些各类的交易场所他们其实都有一种冲动,想把它的交易标的份额化然后进行交易。但是只要一份额化,它其实就是一个证券。无份额化也是一个证券,证券就是权益的一个代表。我们不把证券作为一个权益代表这样来表述,使得我们在证券市场上权力分割非常多,证监会的监管权限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大家可以看一下上世纪危机之后,美国的《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做了罗列性的表述,如果我们能够这样来表述证券的话,可以极大的解放我们市场上通过证券融资的需求,也可以在证券上实行统一的监管。

  二是中国尚未建立做市商制度,证券交易缺乏无缝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票定价机制远未完善。股票定价不是最后IPO的时候再来定价,实际上应该每一个股份制的企业,它的股票都应该给它一个合法的交易场所。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展开了,我也多次谈过这个问题。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关键是要建立做市商制度,由做市商来判断哪个企业的股票值不值得对它做市,做不做得来交易。最后能不能够公开上市交易,那是一个多次交易过后的结果。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是需要新股发行的,这些如果我们建立了一个无缝对接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有了一个金字塔的塔基,我们在最后公开上市定价的时候,那种股价奇高的现象就可以得到适当的克制。

  三是资本市场利益巨大,虚假肆意操纵市场行为难以杜绝,如果监管手段不足,违规成本过低就难以形成抑制的力量。尽管上次修订法的时候,对证监会的监管权利给了很多,但是对于我们现在看到资本市场上很多的一些利益操纵的行为威慑力还不够。

  第四是《信托法》。

  财富管理是金融业发展的广阔天地,而《信托法》仅对信托关系进行了规范,信托经营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对于财务信托尚没有法律规范。在明确法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的监管原则,进而实现功能监管是财富管理健康发展的保证。我多次讲到了财富市场管理上的法律不健全,今天就不展开了。

  完善主要的金融法律制度,将极大的推进理念的统一和市场行为的规范,修法的过程就是一个理论探讨的过程,就是思想统一的过程。只有思想理念统一了,我们的行为才可以规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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