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促进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理论和实践水平的提升,表彰在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领域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决定在设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并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负责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的评选,具体评审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批准组成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
第三条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的评选坚持标准一致,评选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水平优秀、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和成就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及个人均可参加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的评选。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本次评选共设置三个奖项,各奖项的名称和数额分别为:
中国最佳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企业奖10个;
中国最佳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创新奖10个;
中国人力资源年度人物奖10个。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中国最佳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企业奖评选标准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科学、完整、有效;
有先进的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企业人均效率和盈利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企业员工关系和谐,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企业有良好的雇主形象,至递交参选材料两年之内无典型劳动关系纠纷;
关注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并为员工提供完善和有效的能力提升途径和职业发展通道;
员工对企业有着较高的忠诚度,上一年度企业员工的流失率小于15%;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着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和美誉度。
第八条 中国最佳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创新奖评选标准
创新成果能有效解决企业人力管理中某一模块的实际问题,推动企业人力资源体系的建设;
创新成果具有较强的借鉴和启发价值,能被借鉴于其他企业,具有较高的参考依据和应用价值。
企业把创新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探索人力资源管理的新理念、新工具、新方法;
第九条 中国企业人力资源年度人物奖评选标准
能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企业内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关心爱护人才的良好氛围;
建立起符合企业实际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机制,为各类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人才对企业的满意度较高;
人才工作具有创新性和开拓进取精神,在识才、爱才、用才方面成效显著,使人才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能从容应对各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突发事件,控制和稳定局面。
第五章 申报
第十条 申报评选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由有意向申报的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或者经过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会员、研究会各会员服务中心、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人力资源研究和服务机构推荐,向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申报。
凡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符合奖项设置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评。
第十一条 每个单位和个人只能参评一个奖项。
第十二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单位参评需提交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简介和所申请奖项的成果(内容包括相关举措、成效及典型案例)各一份,申请奖项的成果必须属实、有效、可行,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并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文档,单位简介和参评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个人参评需提交报名表、个人简介和成果介绍,其成果介绍必须属实、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有效、可行,字数在3000字以上,并至少有两位推荐人推荐签名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评选不收取任何参评费用。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资料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所报材料齐全的可提交评选,否则应退回原申报单位和个人修改、补充或不受理参评。
第十五条 初审。由50位著名人力资源专家和企业高管组成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评出提名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终审。10位著名专家组成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奖终审委员会进行终评,并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审批。将经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优秀获奖项目,报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公示。经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批准的获奖项目通过媒体公示,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公示中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授权奖项评审办事机构作异议处理。如处理对原评选结果有变动的,应报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批准。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条 荣获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国媒体上公布,并可报道先进材料,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对其申报参评的资料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则取消评选资格,已获得称号的,则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三条 参加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年度贡献奖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纪者取消其工作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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