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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冰:发审委人员构成需要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9日 10:53  新浪财经微博
2012年7月29日,第三届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在北京大学博雅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办。图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发言。(来源:新浪财经 任立殿摄)   2012年7月29日,第三届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在北京大学博雅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办。图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发言。(来源:新浪财经 任立殿摄)

  2012年7月29日,第三届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在北京大学博雅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办,本届大会主题为“行业风险的识别与控制——风险细分、全球竞争与管控策略”。图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发言。

  彭冰:做了一个简单的PPT,主要是为了把观点表述的更清楚。

  刚才前面几位专家都讲的比较专业,我准备从抽象理论上讲这个事情,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IPO,其实从道理上来讲是一样的,公开融资的本质不过是公司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出售证券,证券形成了一种融资,不管是股权还是债权的融资安排,如果我们从一个正常的角度考虑,比如TCL(微博)向公众卖电视机,大家只关心价格和质量两个因素,我们先看价格,所有经济学理论都已经讲过在不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最佳的价格一定来自于市场的竞争,也只能来自于市场的竞争。我们对电视机可以不懂,早期买电视机时候还要研究,现在看电视机根本不看那些东西,具体的技术参数我们仍然不懂,但是我们仍然能买到最好的电视机,为什么呢?市场竞争,所以信息不是定价的核心因素,能力不是定价的核心因素,我们不懂电视机,但是仍然可以拿到最好的东西,我们不担心买到最贵的东西,为什么呢?因为有竞争,我们新股发行改革,证监会把重点放在定价上,我认为是错误的做法,我们不管加入多少机构投资者进来,不管加入多少个人投资者进来,都很难说它有一个完整的定价或者说最佳的定价,谈判、协商并不能形成最佳的定价,最佳的定价一定来自于市场竞争,如果发行额不是单方市场垄断,一定会有一个最佳价格,即使我们都看不懂公司结构,对盈利能力不能够了解,对风险不能分析,但是我们仍然会拿到最佳价格,假设同时很多人发行证券,从理论上讲,不同公司的证券其实是互相可以替代的,从现在金融理论来讲,只是未来不同的现金流,看起来这个公司跟那个公司截然不同,平安跟TCL完全不一样,风险完全不同,产品看起来也完全不同,股票风险也完全不一样,但是从投资者角度来说没有什么本质差别。

  证券的质量,我们卖电视机的时候对质量有严格的控制吗?有,我们有最低的国家标准,我们有最低的质量控制,虽然每个人对电视机有不同偏好,有人喜欢液晶,有人喜欢背投,尽管各家公司都对自己的电视机有很多表述,不管真实还是虚假还是夸大的宣传,但是买的时候不担心安全问题,不担心在家会爆炸,那我们就可以根据我们的偏好放心的去买。看起来证券跟电视机有些不一样,因为电视机买回家毕竟不会变,质量已经固定了,证券有些不一样,价值来自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它的价值跟风险密切相关,不像电视机那样有形的产品,证券是未来的现金流,看起来有些不同,能不能控制最低质量标准呢?我们能不能给它一个标准说你至少不能害人、不能有毒?不能买回家以后出问题,实践中采用了一些控制手段,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质量的控制,你是骗子,你肯定不会公开宣传说我是骗子,因此强制要求你披露所有真实信息时候骗子就会躲起来,诚实的人就会出来。对信息披露的控制大概也就这两大类:一类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其实就是强制信息披露的最核心要求,就是让大家披露信息时候规范,可以比较,很多情况下会采用行政控制的方式,对披露的规范进行控制,我们讲的所谓形式审查也是表现在这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更关键,但是很遗憾,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没有办法对这点进行控制,我没有看到一个国家事前能够从行政角度进行控制,都是在事后进行控制。其他国家也会采用一些最低质量标准的要求,好比连续盈利,尽管可能不表现在行政监管那块,会表现在交易所这块,一定的资产规模,净资产要求,内控等等,包括对诚信的要求,过去不要骗过人等等。

  中国的问题在哪儿呢?中国的问题在于我们发行审核特别是IPO中的要求是持续盈利能力,当然,持续盈利能力很重要,对投资者和证券未来的价值来说都很重要,而且在法律上是明确规定的,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但是问题是谁来审理或者谁适合做出这样的判断?这是对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我们现在采用的是发审委制度,理论上讲,在公共控制上如果采用由公共决定持续盈利能力择优过程,我觉得理论上也能够成立,但是问题是谁来审?你请巴菲特审,我觉得有一定保障,但是我们发审委什么构成呢?十四届发审委主要发审委委员25名,17名专职,其中最适合作出持续盈利能力判处的只有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总监,我看了一下,大概只有2名,剩下的23名都不适合做这个判断,律师、会计师,从本质上来讲都是保守的市场人士,他们控制风险是可以的,但是要求他们做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我觉得可能性不大,我的结论也很简单,两个取向:第一个取向,我们将来取消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审核。第二个取向,如果继续判断持续盈利能力,改进发审委的构成,更多的投资界人士应该进入发审委,而不是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或者干脆不审持续盈利能力,会计师、律师他们适合风险控制,让他们做最低质量标准的审核是比较合适的。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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