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来看,目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界定
【2012陆家嘴论坛专报】6月30日上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王红 在2012陆家嘴论坛专题会场四:“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健全与风险防范”上表示,从实践来看,目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界定。
王红表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要求,具体来讲,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已经提出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意识和责任,同时今年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规定的12项任务,其中3条涉及到地方政府监管的责任,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等几项具体的要求。从制度安排上来说,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了23号文,赋予了小贷公司监管责任。在交易场所等方面,国务院的38号文已出台,同时在股权投资规范管理方面,有国家发改委“2864号文”。政策上的安排已经对地方政府从事金融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但是这些都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上,依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王红提出,针对监管执法方面还缺少一些法定依据,在监管工作中带来一定制约的情况,应该有几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要在立法层面上做出规定,依法设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责任,包括从国家层面立法或者省级人大立法赋予监管部门一定职责。
另一方面,要设定好统一的监管部门。王红说,地方金融办的职责是不一的,小贷公司审批、融资担保机构审批等事项,可能分布在不同部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职责比较集中,相关的工作任务都设定在金融局,而典当行和融资担保业务还是在商务委。
第三方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和地方政府建立监管协作机制。王红认为,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模式或者目前交易场所整顿的模式是可以借鉴的,也就是说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设定统一的制度、原则、规范,有一个牵头的部门,这样的话有利于对某一行业进行全国统一、规范的监管,地方政府要做好行业组织的建设,包括成立相关的小贷协会,这有利于行业自律性发展。同时,金融办或金融局要加强监管力量,承接这些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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