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王连洲:新基金法将为资本市场带来活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4日 15:30  新浪财经微博

  新浪财经讯 2012年5月25日,由《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1世纪中国资本市场年会”在上海召开。以下为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微博)发言内容。

  王连洲:最近,随着十大基金公司最后一位首任总经理范勇宏以及享誉社会的明星基金经理王亚伟的离职,引起了多个方面,特别是基金投资者群体对基金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顾虑和思考,也把目光集中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工作。希望新的基金法能为低迷的基金行业吹进一股春风,能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基金业的市场化竞争、实现投资环境的公平公正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和进步,再次激发起基民的信赖和热情,重铸基金行业曾经有过的辉煌。

  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8年来,为规范发展中国的基金业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当时基金立法的社会、经济环境所限,其中存在的不少弊端瑕疵已不适应中国当前基金业发展的需要。在本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吴晓灵副主任委员积极督导和直接主持下,基金法修订草案稿,据说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正式审议的阶段。从社会上流传的基金法修订草案稿子看,未来的新基金法将会有15章100余条,较之现行基金法,增加了对基金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等四章,并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都有特别令人关注的新描述和突破:

  1、扩大了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纳入其内:基金法修订草案稿总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对纳入不纳入私募基金争议最大,争议时间也最长,可以推至10多年前现行基金法的制定过程中,现在看主流意见占了上风,逐步形成共识。其主要看点有,1、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可以进行股权、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2、监管机构依照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实施分类监管,规范运作。3、基金管理人向监管机构申请注册,未经注册,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4、募集金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可以豁免注册;私募基金达到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进行公募;5、应该注册而未注册的,将受到开立证券账户和证券买卖等限制;6、募集基金不进行公开宣传;7、募集对象都是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且累计不超过200人等等。

  将私募基金金纳入基金法中规范,制定综合的投资基金法,这是1999年开始基金立法的初衷和愿望,但由于种种原因,只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谓种瓜得豆。记得吴晓灵主任不止一次的当面说起:我们正在继续你们未完成的基金立法工作。应该深刻认识到,制定包括风险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法,对于调动社会闲置资金进入高科技项目,促进产融高效结合和PE/VC发展,推动科技转换为生产力以及产业整合和企业价值培养,缩短资金向实体经济有效转化路径,分散金融资产系统风险、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深远意义。如果及早的加大对于汽车行业等风险创业投资基金的投入力度,那么在今天我们的国家也会不乏国产的名牌产品了。我国核心竞争力是否会大大提高呢。

  2、为了避开证券投资与其他领域投资概念的矛盾与冲突,修订草案稿对“证券投资”一词的范围,进行了扩展性的创新界定: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理由是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属于以股份数额交易的。这就意味着在此所称为的“基金”,不仅可以投资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且也可以参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房地产、贵金属、收藏品、外汇等投融资活动。基金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目标和方向似乎已经明朗,基金管理公司今后展业的商机在此似乎一览无余,我们没有任何的理由,对于基金业今后的发展前景不乐观。可以说,基金法修订无疑也会成为引领基金业向上的推动力量。

  3、增加了基金的组织形式,扩大了投资者选择的空间。修订草案稿规定,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契约型,也可以采取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契约型、公司型基金以基金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型基金以基金资产和普通合伙人的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无疑对于推动各类基金的竞争,提高基金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施惠投资者具有重大意义。

  4、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及其家人、利害关心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但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这是基金从业人员长期以来的强烈的诉求,限制国民的投资权益,理由并不充分,以后有可能得到解决。

  5、改进基金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机制得到重视。修订草案稿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独立运作。还规定上述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座诸位不妨设想一下,如果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也有这一条规定的话,那么像有损基金持有人利益违背持有人愿望的华夏、博时等基金公司高层无奈的变局,是否会减少一些呢?

  6、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按照修订草案稿规定,有所扩大。修订草案稿规定,契约型基金可以设常设机构,由基金持有人大会选举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履行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在现行的基金法中规定,先由基金管理人召集或者基金托管人召集,他们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才有权自行召集。修订草案增加了先由契约型基金常设机构、公司型基金董事会召集的规定,而后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这个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加大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力度的良苦用心,但愿能够贯彻执行好。

  7、对基金关联交易禁止性的规定有所放松。修订草案稿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可以进行被现行基金法禁止的涉及关联交易的投资或者活动,但要求应当遵循防范利益冲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符合有关规定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99年开始制定基金法时,还没有预料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会上市,因而会出现关联交易,会造成华夏基金(微博)公司等因此丧失很多投资机会。

  8、增加了对基金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这些结构是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服务机构、基金投资交易服务机构、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等。对于已经有的服务机构做些规定,也许有利于基金行业的发展,但是否知道,这要增加基金运作的多少额外支出,基金持有人要承担多重的负担,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是否太高了!

  9、增加了对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下月就要成立。基金业终于有了自己的自律组织。

  10、对违法违规惩处力度有所加大。

  总之,纵观基金法修订案,亮点确实不少,对中国基金业今后的发展,无疑将起到一定的保驾护航的作用,希望尽快摆上审议日程。

  但本人又总觉得,草案稿与当前基金市场急需面对和解决的一些根本性问题的要求相比,其针对性、操作性、三公原则的市场化导向性还不强,就是说解决基金体制机制瑕疵的改革步伐迈得还不够大。比如,基金业人才跳槽频繁、高管纷纷离职,如很少资本金转动他人数百倍数千倍的资产,这种基金公司是以人力资本的集合,以人为核心的公司,与其他以货币资本为核心的工商贸易公司能够一样对待吗仅凭公权力的一张批文,就能值数十亿数百亿的钱,合理吗?其收入归某些机构合适吗?对这些问题法律不予以触及,解决基金业的现实问题,恐怕力不从心。

  草案很好,但是执行起来还有可能遇到阻力。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商业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相关领域的法律,如在商事主体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在专业金融领域,有保险法、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监管部门、司法机构已经在上述法律基础上,逐步建立了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等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市场参与者依据相关规范体系也建立了一定的交易模式。担心即使能顺利通过,要真正实行起来,还有不少的工作要做

  谢谢大家。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