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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许可“年审”拉开帷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0日 15:13  快递

  文/本刊记者  曹丹

  从今年开始,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都要正式递交年度报告,接受邮政管理机构和社会的“检阅”。

  6月17日,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组织规模企业在京举行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座谈会,解答“年审”中的各类有关问题。此前,在6月9日,国家邮政局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布对取得经营资质的快递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等进行集中性审核。制度规范:有道更需有力规范快递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肩负的使命。

  “2011年是实施年度报告的第一年,应该说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是邮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许可过渡期后施行的一项全新工作。”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处处长任惠林表示。

  谈到《规定》的制定依据,任惠林介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每年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续符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为依法组织开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自“过渡期”结束后,2010年12月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组织起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暂行规定》,于2011年2月底形成初稿。3月25日在京召开征求意见会,邀请北京、上海、广东、河北、江苏、浙江、甘肃等省(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负责人以及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发展研究中心、新闻宣传中心、中国快递协会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研讨。之后,又通过传真电报征求了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4月2日,邀请邮政EMS、顺丰、申通(微博)、圆通(微博)、宅急送(微博)、中外运敦豪、海航天天等企业以及中国快递协会,在京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4月15日,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送审稿,2011年6月9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正式文本由国家邮政局批准印发。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报告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和范围,实施机构和职责,提交年度报告书的时间、方式和具体内容,并对年度报告办理流程和工作要求做出了规定。

  《规定》中的第十条明确了哪些属于年度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任惠林指出,“第十条列举的六项情形并不是《规定》自己创设的,这几项内容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做依据。前三项(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相符合的;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但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3.经营快递业务未能持续符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件的)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监督检查一章第25条的规定。第四项(与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加盟、代理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是《邮政法》第51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依法取得许可证,那么没有合法身份的人通过合作代理的方式来经营快递业务本身就违反了邮政法。第五项(许可证有效期内擅自停业、歇业的)则是《行政许可法》中第67条对于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规定。” 

  年度报告制度有利于加强社会对快递企业的监督,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明确,对在年度报告中发现问题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年度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社会通告。

  初次试水,注重指导培训

  据任惠林介绍,为了保证报告制度顺利实施,国家邮政局高度重视对企业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的指导培训。《规定》发布后,6月15日,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结合今年的实际情况又印发了一份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许可年度报告的具体工作。

  对于参加2011年年度报告的企业范围,通知强调,凡是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均应参加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对上一年度(2010年)企业的工作情况做统一报告。通知还特别强调,“2011年是实施年度报告的第一年,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应在2011年8月15日前将年度报告提交发证机关。且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年度报告情况,供社会监督。从明年起,年度报告工作的实施时间将依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正常开展。”

  7月初,监管司组织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快递许可的同志就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二期)进行应用培训。适当时机,还将安排一次业务培训。此外,还将组织部分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同志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交流许可工作。

  为了帮助企业更加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更好地完成许可年度报告工作,本刊特约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许可年度报告工作中具体问题予以解答。

  1. 要求加盟企业总部填报旗下加盟和代理企业信息的原因

  第一,加盟企业与加盟企业总部虽然没有财产隶属关系,在许可证上也没有进行体现,但加盟企业是加盟企业总部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加盟企业总部向各加盟企业提供面单和封套,应当对加盟企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加盟企业总部不得在明知加盟企业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合作从事快递业务。《邮政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2.变更与年度报告的关系

  企业在年度报告书中填写的分支机构名录信息应与许可证相一致。企业变更申请未被邮政管理部门核准之前,按照许可证现有信息填报年度报告。

  3.企业提交年度报告书后,邮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流程

  第一,邮政管理部门首先对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书面材料进行认 真审核,全面了解企业上年度的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等。

  第二,邮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如报告年度内存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第十条列举的情形,邮政管理部门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按照《规定》第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将向社会通告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年度报告情况,并可将年度报告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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