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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ICC China贸易金融峰会”于2011年10月28日在北京举行。上图为中国广发银行单证中心总经理蔡粤萍。
以下为演讲实录:
蔡粤屏:大家下午好,刚才我们结束了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就是人民币的跨境结算,下面一个话题也是关于人民币结算的,希望你们能感觉到他很有趣。近些年来尤其是2010年以来国内的信用证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发展很快,还有很多出现了一些问题,这就引起了我们国际同行的关注,因此我们这次大会也选择了这样一个主题,我非常高兴能跟大家共享这个主题谈一谈国内信用证的发展状况。我的发言有三个部分,一个是历史发展状况,第二个我们看一下国内信用证的结算的办法最后存在的建议。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我们以后都称之为这些办法,2007年可以看到国内的信用证发展的很慢,因为只有几家银行参与到这个业务当中,2007年之后这些银行的交易量,开征量还是很大的,其他银行业逐渐的加入进来。到了2010年的得到了突飞猛进的进展,2011年的1月到9月全国开征量超过了8千亿元人民币,我相信在今年全年这个数据将再翻一番,将达到1万亿。现在在国内信用证的融资产品也越来越多,比如说有很多种国际证等等各个方面,现在我想比较一下我们不同的结算办法和UCP的区别,可以看到其实我们在制定这个的时候参照了UPC500的原则,但是现在独立性还有涉及处理单据,基本原则还有业务流程,免责条款都是基本一致的。但是还是有很多差异,这两个规则之间差异比较大,首先是我们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他主要是负责国内结算的,他说这个结算办法必须是强制的,而且为了保证国内清算的规则他已经有一些基本的规则,仅仅由银行来授权给有资格的银行才能参与。
而且还限定了结算的办法,也就是信用证开发,开证行必须收取20%的保证金,还有一些配套的国内信用证会计审核办法,它统一面函单据的格式,甚至对于信用证格式的样子都已经规定下来,以及如何记账都做了明确要求。结算办法还规定了收费标准,以及违反规定的罚则,这些惩罚原则还有拖延付款,通知等等,信用证诈骗等等都有。这些在UCP里没有限制,因为他是一个行业规则管理。第二个为了对于新推出的产品从简的原则,就规定仅适于国内商品贸易,并且是不可转让的。而且结算办法并没有引入UCP里面关于所赔款项第二通知的概念和做法,但是这些在UCP里面都有很清晰的规定。第三由于国内贸易的特色出现了,为了确保贸易的真实性鉴别,就规定发票必须是统一税务发票,因为有好多运输短距离的考虑,还有货物单据可以作为运输单据,而且这些要素都可以简单相比而言,UCP没有规定要提交哪些单据。但是对于单据的要素审核有一套非常详细的规则。第四出于对信用结算时间的考虑,结算规定了通知查询注销的要求,有效期的角度考虑这个结算办法规定6个月,是最长6个月,但事实上这样的一个有效期并不能满足一些贸易的需求,比如说机械安装,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受益人同意修改证明,因为开证行很难合适其真实性,所以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和UCP的观念方面有所不同,比如说支付条款这一方面。在付款方式上结算办法只有延期付款等这三项,易付行必须是存储行,这是发展行来确定的。而以付行必须在减去了易付款之后才进行付款,根据结算办法里面单证不符时,如果人情人接受也必须付款,但是根据UCP规定银行可以自行考虑是否对于不符合单据付款。
第二个问题我想谈一谈国内信用证发展问题以及我的建议,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国内信用证的办法和国际惯例有一些矛盾,加大了银行操作的难度。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的若干规定出台,在中国出台它就是按照国际办法来规定的。这里是一个案例,他缺少单据所以银行拒付,那申请人向银行开局了请求,收益行就要求付款,但是开证行没有付款,那开户人就提起起诉,法院判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必须和申请人进行咨询,如果申请人决定可以付款的话开证行必须付款,所以法院就决定这个结算办法对他们是适用的。因此他就会承担一些损失,至少我们知道申请人是没有足够资金来给他进行返还到银行里的,所以说这是跟国际的规则相一致的,根据这种类型相应的问题我们的建议就是用结算办法来修订,到2009年的时候人民银行已经开始对相应的规则和结算办法进行修订,而且他们已经进入了第九款,国际和国内的信用证应该有更多的融合性,而且此外国际的一些方法UCP和ICP已经变成了双向的体系,而且是由公司广泛接受的,还有来自银行业,法律行业的广泛接受。所以说这个修订版人民银行可能需要修改他的一些具体条款是和UCP基本原则相违反的部分更好的修改,希望UCP和ICP更多的进入到文件管理,还要减少一些比如说引入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国际成熟产品,比如说可转让的,循环信用证。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贸易的真实性和货权的控制问题,事实上信用证是对于结算来讲非常重要的,其次才是贸易融资工具。但是目前来讲多种迹象表明,国内信用证脱离其正常的发展轨道只是变成了一种贸易融资的工具了,具体表现在一些关联的企业开证较多,这与信用证主要用于陌生系统之间的交易是相违背的。同时信用证当天开,当天交单和当天融资付款的这种现象也是比较普遍的。发票不能证明信用证的日期或者是不能提供发票,或者发票开票日在开证之前,运输单据多为受益人开立的提货单,或者开货人开立的提货单,很少有第三方提供的单据,真正的就少了。无论是企业还是营销人员都存在着信用证融资的冲动,所以说有可能会出现企业伪造变造单据,开展虚假信用证融资,中国银行业做了一些新的对策,希望他的发票进行统一,而且要进行规范的批注,同时对于运输单据的格式出据方式和查证也进行的规范。对于银行层面来讲,在我们整个受限环节要了解客户的资讯、经营等等情况,而且争取要第三方运输仓储单据,银行作为提货人,而且注明必须凭单据来提货,而且银行要与第三方签定协议。第四点要加强培训,使其进入正常渠道,总之我们先要把国内信用证还有包括贸易更好的进行整合,要进行更多的创新性产品,中国在这方面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所有相应的参观方都能够保证有一个健康的发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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