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主办的“2011中国改革论坛”于10月22日在北京市远望楼宾馆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十二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政府与市场”。图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
洪虎:各位代表,这次论坛选择的中心议题很好、很准,以上几位代表做得发言都很精彩,听了他们的发言我很受启发。我想借这个机会补充谈一点涉及到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综合性的内容。因为下午就是分论坛讨论了,就不再涉及这个题目了,所以我申请做一个补充发言。
我们在研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时候,我觉得第一个要注意政府的两重身份、两种职能和两种职能不同行使方式。政府有哪两种身份呢?一种身份拿国务院来说,是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构,这是一种身份。第二种身份,就是《物权法》规定的,国务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这就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机构。这两种身份是不同的,前者属于国家机构,是社会管理者,是市场、企业的管理者,后者是属于民事机构,是民事权力的主体,是一部分企业,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所有资源的所有者。所以,这两重身份不完全一样。
二是两种职能。政府社会管理者,当然就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同时政府又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者,就是国有财产民事权益的维护者、发展者。那么,两种不同的行使方式,就是行使行政机构的权力,这是行政手段为主,这是以法律授权和规范为前提的,是以行政手段作为行政机构的主要管理方式。同时,又以经济手段和社会手段为辅,在法律的规范上来说,主要就是由国家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这些法律部门规范的。第二种身份就是民事权力的主体,它是以平等的民事权力主体的身份行使的,这主要是以民商事法律规范为主的民事行为。我觉得,我们在谈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时候需要注意政府的两重身份、两种职能、两种不同的行使方式。
第二,研究政府转变职能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就是法定规范的政府职能和政府履行职能的具体方式的差异。就是说,谈政府职能转变如果涉及到法定的职能的时候,我们就需要通过修改法律的程序来推进。因为,今年全国人代会已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现在政府的职能有的有明确法律规范的,有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涉及到有明确法律规范的转变这部分的职能,首先要通过修改法律,这和改革初期探索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太一样。有些职能不明确,也可以通过修订法律来把政府的这种职能明确起来,有些是具体行使职能的一种方式,是政府可以灵活掌握的,在这个层面,应该怎么样进一步的转变,也需要我们深入研究。
第三,在研究政府职能的时候需要注意区别是中央政府的职能还是地方政府的职能。因为在谈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时候,有一些是属于中央政府职能,有一些是属于地方政府职能。这样有利于我们对这样一个问题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我就想做这样一些补充发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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