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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明:独董和监事会可能存在机构重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09日 09:40  新浪财经
2011年7月9日,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智维律师(中国)联盟、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中国财经报道》、北京市律协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暨金盾奖颁奖盛典”在北京举行。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致辞。   2011年7月9日,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智维律师(中国)联盟、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中国财经报道》、北京市律协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暨金盾奖颁奖盛典”在北京举行。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致辞。

  2011年7月9日,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智维律师(中国)联盟、中央带你事态财经频道《中国财经报道》、北京市律协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暨金盾奖颁奖盛典”在北京北大博雅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本次活动。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微博)致辞。

  宋晓明:我代奚晓明副院长做一个发言,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接到北京大学邀请来参加这次高峰论坛,本次论坛以国家经济结构战略调整背景下上市公司转型时期风险管理为主题,总结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的成败得失,加强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很好的契合了时代的脉动,具有积极的意义。

  十年之前风险管理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话题,但是近年来尤其是最近五年来的发展,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无论是在制度建设,还是在公司实践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制度建设方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分别从各自职责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以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为标志,我国央企的经济管理进入了全面风险管理时代。

  此外,财政部会同四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以及两个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标志着中国板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框架已经形成。为贯彻上述规范性文件,一些自律性组织如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一系列的指引性文件。从上述规范性文件和自律性规则实践效果来看,当前我国规模较大上市公司都已经按照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设计相应机构和人员,完善了运营机制。

  同时,部分深交所、中小板和创业板的上市的中小上市公司以及一些未上市的国有大型企业也主动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来规范自身运作行为。作为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的回报,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公司风险管理的实践活动也为公司制度增添了许多新的元素。

  按照传统的学科意义划分,风险管理属于保险、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和金融等传统经济学研究的领域。与法律学课,特别是司法领域的联系尚不密切。然而,经过50年的研究和探讨,风险管理已经实现了多领域,分散研究,向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架构这样的一个转变。在整合框架之下,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都是风险管理的研究对象,这极大的拓展了风险管理的学科空间,也与公司法律制度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我理解风险管理与法律制度的联系主要体现在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紧密联系方面,如果说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是公司往哪去的问题,那么公司怎样到达那,就是公司管理要解决的问题。而公司风险管理关注的重点则是,公司在到达那的过程中如何实现风险最小,利益最大。或者是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风险最小。实践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切实防范风险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所建立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就是公司法上的公司机关,是传统公司法中的组织法问题。

  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对风险管理这一新生事物的关注,重点主要集中在风险管理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如何作出积极回应这一方面。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给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需要我们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同时也希望能够看到学界在这方面研究成果。

  一是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不同的模本问题,我国公司法基本制度遵循是大陆法系的立法架构。治理机关采用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双重治理结构。这种分权制衡权利架构是多年来公司法理论的基本逻辑。特别是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在美国学者的主导下,组织咨询团队向转轨国家传播美国的公司治理理念和经验,如宣传财务透明,独立董事和债权人,中小股东保护的重要性等等。这些传播活动规模和影响是巨大的,我们公司实践中出现的公司C级领导,比如说CEO、CFO等,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来监督制约董事会经营决策等制度设计,都可以明显看到这样的影响。对这些制度移植和借鉴成效学术上不完全是一个声音,比如美国著名学者克拉克教授撰文,中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很可能是翻译的错误。也有学者质疑,在已经存在监事会这一法定监督机关情况下,在董事会内设立监督委员会是否是叠床架屋,是否会导致公司的指挥和监督机关的运行混乱。公司领导,特别是CEO在公司中的机关地位如何群体,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选用基础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其勤勉尽责义务衡量标准是否高于内部董事、执行董事以及他们是否要有所区别等等。

  第二个问题是民事责任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作为完善公司治理重要外部机制,民事诉讼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救济渠道。我们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诚实度不尽如人意,在资本市场上损害投资者权益行为,很多发生在公司治理领域。个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虚假程序,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公司利益,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刑法6、7修正案从不同角度加大了对公司内部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规章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起到了规范作用。

  如何更好发挥司法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给予受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司法救济,有效制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层的示范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不是大规模群体诉讼,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在研究制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对侵权行为司法解释一直进行政策权衡的重要问题。

  三是作为本土智慧的司法经验对公司制度的贡献问题,历史经验来看,在世界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之所以在国际范围内广受青睐,与该国经济在某一时期表现密切相关。上世纪末80年代后期,德国、日本的模式,90年代美国模式成为各公司学习模本,人们往往将经济上成功,如今随着我国上市公司在全球市场日益活跃,治理相关的一系列的制度已经成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被看作是我们经济制度的标志之一。这种情况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伟大实践中,公司制度作为典型本土智慧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作出自己的贡献,以兼顾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公司内部治理与公司相对人之间利益平衡之间的关系,更好的发挥公司制度在鼓励投资、增进社会财富增长方面重要作用,是我们在研究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4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主线。

  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的事情一定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尽管我们较早期一些学者为自由市场经济大唱赞歌,中国经济以自身高速发展,证明了我们的经济制度与自由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较优势。那么在公司制度建设这一领域,如何借鉴他国制度过程中契合自身实际,整合多学科成果,塑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律制度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并积极饯行这样的使命。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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