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曹明德: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实现条件和路径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6日 17:45  新浪财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明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明德

  新浪财经讯 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绿色金融协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联合主办的“2011地坛论坛”于2011年6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以下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明德发言实录。

  曹明德:各位下午好,我演讲的题目是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实现条件和路径选择。刚才北京环境交易所的梅德文总经理也谈了非常好的观点,相当的部分我是赞同的,我谈几个问题,首先,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应该运用市场手段实现。实际上在国外来看,主要依赖于一方面命令加控制的行政手段,现在越来越转向市场手段,主要是两种方式,一个是开放交易机制,另外一个是碳税的手段,我觉得我们国家现在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考虑,今天我们讲碳交易,可以探讨排放交易的手段。这是一个观点。运用市场机制的问题。

  当然,在学界有部分人不赞同运用排放交易市场,因为这个需要很多前提条件,这里也谈到了一些条件的问题。梅总的报告中谈到了很多条件,其中包括法律的手段,另外一个,我们探讨在配额的分配上,有些人建议把责任原则,这个是国际法上重要的原则,也运用到国内碳配额的分配上,我国东西部发展有很大的差距,如何体现这样一个原则?甚至国家发改委有些领导,我们在私下交流的时候,他们也赞同这样一个原则,在东西部配额分配上,应该区别对待,环保部的部分领导也有这样的观点。

  在交易模式上,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个是采取限额排放的交易模式,典型的是EU—ETS,第二种自愿的交易模式,主要是美国自愿的交易市场,梅总也详细介绍了,有地区间交易,和其他的交易市场,还有基于项目的开放教育。比如CDM项目的交易模式,我国到底采用什么模式,也值得探讨。我个人认为,很有可能是这几种方式的结合,我很赞成梅德文总经理谈到的,中国很多事情要摸着石头过河,首先进行自愿性市场的建设,在这个试点的基础上,还是要建设强制性的市场,要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否则的话,光靠自愿行为,可能收效甚微。从国外来看,每吨碳的价格可以低于一个美元,这样市场做不大。

  实现条件和路径上,目前考虑四点。

  第一,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作用发挥市场手段、市场工具。

  第二,建立健全排放市场的管理机构。

  第三,完善发展碳排放交易机构。

  第四,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市场规则。

  梅总谈到的重要的手段,其中法律的手段主要方式是制定规则,把规则给法制化,第一个方面,充分

  这个市场遵循了科斯定理,治理温室气体,不同企业成本之间存在差异,从而造成可交易的市场,所以,从这点考虑的话,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是鼓励多行业做,因为不同的行业成本差异也比较大,从而激励这个市场的协调,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苏伟认为,剩余的指标可以用来出售给没有完成碳排放任务的单位和国家。运用市场机制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保护国民经济关键企业的行业竞争力,这不仅是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指导思想,也是这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中尽量减少对经济不利影响主要的对策和手段。

  所以我们从京都议定书看,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ET实施,降低减排成本,美国机遇市场原则建立的减排政策,规定了减排的储备、借贷、安全阀、抵消机制。在我国刚起步阶段,可以降低企业减排的成本和风险。

  欧盟是基于市场原则的强制性减排,配额通过京都三机制为成员国减轻履约压力。

  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场管理机构,我们国家将来管理机构设在发改委下面还是环保部下面,这个还是可以探讨的,跟碳税不同,需要创设一个新的管理机构,碳税是运用现存的税务机构征税,这个就可以了,这也是一部分人反对排放贸易的理由。

  明确国家与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地位、职责、责任,在政策法律监管方面,建立交易平台、披露信息、培育市场方面的服务职能。

  完善发展碳排放交易服务机构。争取以全球定价权为核心的碳交易主动权。

  英国最有特色的是碳信托基金,为企业提供服务、资金、税收支持、低碳认证方面,帮助企业减少碳足迹。

  国内来看,现在目前存在着一个滞后的碳排放交易的服务,尚未形成碳交易市场,缺乏碳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创新产品。

  第四,制定碳排放交易市场规则。没有信用的市场,缺乏诚信的市场,必然是一个欺诈的市场,在中国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更是如此,所以这样市场规则的制定尤为重要,否则的话,成为丛林法则,是一个欺诈的市场,包括在监测、核证、报告等等,这方面可能存在着欺诈的行为,所以法律规制非常重要。

  我国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碳排放许可制度、监测制度、报告制度、核证制度等市场规则。

  北京环境交易所在这方面有比较深的研究,从梅总的报告中可以看出,也有较为可行的思路,较为可行的设计。以欧盟为例,颁布了大量的立法文件,立法准备文件和立法建议文件,包括水汽、二氧化氮、臭氧、甲烷等气体。

  从目前来看,国家发改委正在进行气候变化立法了调研和准备,气候变化立法已经进入“十二。五”规划,把碳排放交易写进去,这是我一个初步的思考,因为任何制度要想有效的实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虽然我们的部分法律,包括环境法实施不是理想,但是没有法律依据,更谈不上实施的问题,所以在初始阶段,不管政策性的法律、框架性的法律,有这么一条概括性的规定,胜似于没有,将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制定实施条例,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等等,可以把它细化、具体化,我们目前很多框架法都是这样做的,先有框架法,然后再有实施的条例和细则,从我个人来讲,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定比较好,显示我们国家和中国政府的态度和姿态的问题,因为西方的国家,英国日本都有气候变化方面的立法,美国虽然没有完成这样立法的程序,但是毕竟也是在立法的进行过程中,他们的国情决定了上下两院、两党制对很多立法都是要经过旷日经久的论战,必须拉到足够的选票,国会才能通过,并不是他们不做这个事,从目前看,美国的减排主要是通过联邦环保署制定这个规则来做的,所以在没有国家法律的情况下,他们通过执法部门制定规则进行,但是这个也有缺陷,目前有很多诉讼,很多机构、行业机会、企业,对权威提出挑战,他认为这些规则应该由立法机构制定。

  不管怎么说,美国国内进行资源市场,从总统的角度来说,在气候变化法没有通过的情况下,也在想尽办法通过执行来大力度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以我们国家制定全国性的法律非常重要,不过中国的立法没有美国那样的缺陷,但是也有具体的问题,国家发改委牵头涉及到20多个部委,20多个部委必须达成共识,常委会同意了,才能到全国人大,这也是旷日经久的立法。

  很多地方已经有这样的立法,还可以由国务院制定一个条例,不管怎么说,立法已经开始启动了这样一个程序,目前是准备阶段。

  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 相关专题: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nick:@words 含图片 含视频 含投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